民事訴訟法的效力

民事訴訟法的效力

民事訴訟法效力,是指民事訴訟法對事、對人在什麼時間和空間適用和發生作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民事訴訟法的效力
  • 對象: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
  • 依據:《民事訴訟法》
  • 適用:我國領域進行民事訴訟的人
對人的效力,對事的效力,時間效力,空間效力,

對人的效力

民事訴訟法對人的效力,是指民事訴訟法對哪些人適用。根據《民事訴訟法》第4條的規定,我國的民事訴訟法適用於所有在我國領域進行民事訴訟的人。具體包括下列幾類人: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
(三)雖然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但申請在我國法院進行訴訟的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

對事的效力

民事訴訟法對事的效力,又稱為民事訴訟的主管,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受理民事案件的範圍。根據《民事訴訟法》第3條的規定,民事訴訟法對事的效力主要包括:
(一)由民法調整的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糾紛所發生的案件。民法調整的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係,包括靜態的財產所有關係和動態的財產流轉關係,如物權、債權等;民法調整的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係,包括了民事主體的人格權和身份權,如姓名權、健康權、肖像權、名譽權等。
(二)由婚姻法、繼承法、收養法調整的婚姻關係、繼承關係、收養關係糾紛所發生的案件。如離婚案件、撫養或贍養案件、繼承案件等。
(三)由經濟法調整的經濟關係糾紛所發生的案件。這主要指經濟關係中屬於民事性質的案件。如因損害消費者權益引起的損害賠償案件、因不正當競爭行為引起損害賠償案件等。
(四)由契約法調整的契約關係糾紛所發生的案件。如購銷契約糾紛案件、建築工程承包契約糾紛案件等。
(五)由勞動法調整的部分勞動關係糾紛所發生的案件。勞動關係就其性質而言,並非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法律關係。但我國民事訴訟法把勞動爭議案件納入了其調整範圍,這類案件包括因企業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糾紛;因履行勞動契約發生的爭議案件等。但對勞動爭議案件法律規定了“先裁後審”的制度,即對勞動爭議必須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在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六)法律規定適用民事訴訟程式解決的其他案件。主要指特別程式和非訟案件。如選民資格案、宣告公民失蹤、宣告公民死亡、認定公民為限制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認定財產無主、督促程式、公示催告程式、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式等。

時間效力

民事訴訟法的時間效力,是指民事訴訟法發生作用的時間,以及民事訴訟法對其頒布前的行為是否有溯及力的問題。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自1991年4月9日起生效。同時,1991年5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於學習宣傳貫徹民事訴訟法的通知》中規定,在民事訴訟法實施後受理的案件,一律按照民事訴訟法進行審理,因而民事訴訟法有一定的溯及既往的效力。

空間效力

民事訴訟法的空間效力,是指民事訴訟法生效的領域。我國民事訴訟法在我國領域內生效。我國領域包括我國的領土、領空、領海以及領土的延伸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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