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權利能力

當事人能力(當事人訴訟權利能力或稱為訴訟法上的權利能力),是指能夠成為一般民事訴訟當事人所必須的訴訟法上的能力或資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訴訟權利能力
  • 外文名:capacity for litigious rights
  • 概念:公民必需的訴訟法上的資格 
  • 別名:當事人訴訟權利能力等
  • 性質:權利
定義,關係,當事人能力,

定義

訴訟權利能力,也被稱為當事人訴訟權利能力或者當事人能力,是指成為民事訴訟當事人,享有民事訴訟權利和承擔民事訴訟義務所必需的訴訟法上的資格。
當事人必須具備當事人能力,這是訴訟要件之一。如果起訴的當事人沒有當事人能力,法院將駁回起訴。

關係

訴訟權利能力與民事權利能力有著密切的聯繫。在通常情況下,有民事權利能力的人才具有訴訟權利能力,如公民、法人。按照通行的觀點,在某些情況下,沒有民事權利能力的人,也可以有訴訟權利能力,成為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例如不具有民事權利能力的其他組織,在某些情況下,也可以有訴訟權利能力。
民事權利能力與訴訟權利能力不一致的原因在於民法和民事訴訟法的立足點不同。民法為明確權利主體和責任主體,保障交易安全,堅持民事主體類型法定原則,認為只有公民和法人才是民事主體,享有民事權利能力,除公民和法人以外的其他組織,不是一類民事主體,不享有民事權利能力。在現實生活中,雖然除公民和法人以外的其他組織,不能作為民事主體,但一它們卻能以自己名義開展活動,並由此產生各種民事爭議。民事訴訟法為了方便這些組織解決糾紛,維護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權益,從訴訟便利的目的出發,通常在具備一定條件時,會賦予這些沒有民事權利能力的其他組織以訴訟權利能力,使其能夠以自己的名義起訴或應訴,方便其解決糾紛。
公民的訴訟權利能力與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訴訟權利能力,在存續時間上是不同的。公民的訴訟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訴訟權利能力,始於成立,終於終止。

當事人能力

自然人的當事人能力
自然人的當事人能力從出生時具有,到死亡時終結。
非法人團體的當事人能力
《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其他組織具備當事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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