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人

原告人

原告人,被告人的對稱。當事人的一方。以自己的名義首先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依法審判,因而使訴訟成立的人。通常指民事訴訟中為請求保護自己利益而提起訴訟的人及附帶民事訴訟中的原告人。刑事自訴案件中的自訴人和公訴案件中的檢察機關居於原告的地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原告人
  • 根據民事訴訟法
  • 行為能力:承擔民事訴訟義務
  • 法律術語:原告
概念,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原告資格條件,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訴訟權利,訴訟義務,原告起訴的條件,

概念

原告人屬於非正式稱謂,其法律術語是“原告”。原告是指為了保護自己的民事權益,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從而引起民事訴訟程式發生的人。

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訴訟權利能力是指能夠享有民事訴訟權利和承擔民事訴訟義務的能力,即可以作為當事人進行訴訟的資格,因此又稱當事人能力。具有當事人能力,就可以成為原告了。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均具有訴訟權利能力,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原告。公民的訴訟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法人的訴訟權利能力始於其成立之時,終於其消滅之時;其他組織的訴訟權利能力則依法律的特別規定而存在。

原告資格條件

自然人

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公民可以作原告。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是指公民從事民事活動,取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作原告時,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行使。

法人

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法人可以作原告。法人民事行為能力,是指法人獨立進行民事活動,取得民事權利並承擔民事義務的能力或資格。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三十六條規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因此,法人均具有民事行為能力。
我們國家法人有四類,第一類大家常見的,企業法人,各種公司,它都有一個憑證,這個憑證是由工商機關核發的,叫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第二類叫事業單位法人,事業單位法人就像醫院,各種科研所,研究院,這些都是事業單位法人,機構編制委員會核發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
第三類叫社團法人。社會團體法人主要指的是各種協會、學會,這些都是社會團體法人,像律師協會,電影家協會,電視家協會,類似於這樣的協會,都是事業單位法人。符合條件的,由民政部門核發,給他一個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
第四類,叫機關法人,所謂的機關法人指國家機關,各種國家機關。

其他組織

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其他非法人組織,可以作原告。其主要包括:
1、個體工商戶(包括起字號和未起字號的兩種)。
個體工商戶是在法律允許的範圍之內,依法經核准登記,從事工商業經營的自然人。個體工商戶的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開始於營業執照的取得,終止於營業執照的繳銷或吊銷。
2、農村承包經營戶。
農村承包經營戶是指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按照承包契約的規定從事商品生產經營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農村承包經營戶享有對外訂立契約的權利,自由處分其投入承包經營的自有資產和合法收益。
3、合夥組織(包括起字號和未起字號的兩種)。
合夥組織,指是兩人以上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擔風險的共同體。合伙人對合夥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4、法人分支機構。包括:
①法人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
②法人非依法設立的分機構,或者雖依法設立但沒有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
③中國人民銀行、各專業銀行設在各地的分支機構;
④保險公司設在各地的分支機構。
5、其他。包括:
①依法領取營業執照的私營獨資企業;
②依法領取營業執照的合夥型聯營企業;
③依法領取營業執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
④經民政部門核准登記的社會團體或者其他行政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社會團體;
⑤依法領取營業執照的鄉鎮、街道、村辦企業;
⑥法律法規特殊規定的未領取營業執照的協作型聯營體、破產清算組、業主委員會等。

訴訟權利

原告的訴訟權利,是指法律賦予其在訴訟過程中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手段。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原告主要享有如下權利:
1、申請迴避權利,既對本案的審判人員及書記員有申請迴避的權利,但必須說明正當理由。
2、提供新的證據、提請證人到庭作證並進行質證的權利。
3、進行辯論和請求法庭給予調解的權利。
4、原告有放棄、變更、增加訴訟請求的權利。
5、開庭過程中有最後陳述的權利。
6、對人民法院生效判決有申請執行的權利。

訴訟義務

原告的訴訟義務,是指法律要求原告在訴訟過程中應當遵守的行為規則。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原告要遵守如下義務:
1、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義務。
2、聽從法庭指揮,遵守法庭紀律的義務。
3、如實陳述事實的義務。
4、未經法庭許可,不得中途退庭。原告未經法庭許可而中途退庭的,則按撤訴處理。

原告起訴的條件

原告要提起民事訴訟,就必須滿足起訴的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簡稱《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所謂“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人身權、財產權或者其他合法權益直接受到他人的侵害或者直接與其發生了權利、義務歸屬的爭議。
(二)有明確的被告。明確的被告是指原告通過民事訴訟所控告的對象是具體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1、具體的訴訟請求,是指原告通過人民法院向對方當事人提出的實體性權利要求。如要求離婚、要求賠償損失、要求解除契約等。
2、事實和理由。事實就是糾紛的產生、經過和最終結果的描述。理由就是當事人對訴訟法律關係的看法和理解,以及對法律責任歸屬的認識。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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