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期間

訴訟期間,是指為審判機關、訴訟當事人和參加人進行訴訟活動而規定的期間。如送達期間、審理期間、抗訴期間等均屬之。訴訟期間依其性質和效力可分為法定期間和裁定期間兩類。前者由法律明文規定,多為不變期間;後者由審判機關根據審理情況裁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訴訟期間
  • 外文名:pendend lite
  • 簡稱:期間
  • 地方:民事訴訟
  • 單位:人民法院、當事人
概述,法律條文,

概述

訴訟期間:簡稱期間,在民事訴訟中,是指人民法院、當事人或其他訴訟參與人各自完成某項訴訟行為必須遵守的期限。

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二條期間包括法定期間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間。
期間以時、日、月、年計算。期間開始的時和日,不計算在期間內。
期間屆滿的最後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
期間不包括在途時間,訴訟文書在期滿前交郵的,不算過期。
第八十三條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後的十日內,可以申請順延期限,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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