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訴訟期間

涉外民事訴訟期間是指人民法院、涉外民事訴訟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進行訴訟行為的期限。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涉外民事訴訟期間
  • 答辯期限:30日內
  • 抗訴期限:30日內
  • 訴訟行為:一定期限
涉外民事訴訟期間的相關規定
(一)被告提出答辯的期限
被告在我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並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訴狀副本後30日內提出答辯狀。遇有特殊
情況,被告申請延長答辯期限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視情況決定。
(二)當事人提起抗訴和答辯的期限
在我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當事人,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有權在判決書、裁定書送達之日起30日內提起抗訴,被抗訴人
在收到抗訴狀副本後,應當在30日內提出答辯狀。當事人因故在法定的30日內不能提起抗訴或者提出答辯狀,申請延期的,是否準許,由
人民法院決定。
(三)涉外民事訴訟的審結期限
人民法院審理涉外民事訴訟案件,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靈活掌握,不受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期間的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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