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風險

訴訟風險

訴訟風險是指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在訴訟活動中可能遭遇的與爭議事實無關的,可能影響案件審理和執行,致使合法權益無法實現的風險因素。訴訟風險既不包括爭議事實本身的影響,又不包括當事人法律意識和不正之風的影響。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訴訟風險
  • 意義影響1:訴訟請求不當的風險
  • 意義影響2:不能充分提供證據的風險
  • 意義影響3:不能提供原始證據的風險
產生原因,證據,時效,局限性,意義影響,法律依據,注意事項,提示書,

產生原因

證據

證據的緣故。民事訴訟實行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責任形式,特別是審判方式改革後,對此要求更為嚴格,而在實踐中,由於諸多緣故,當事人舉證往往有許多困難,甚至無法舉證。這就難免會出現訴訟事實客觀存在,卻因舉證困難無法證實導致不能勝訴的結果。還有一些當事人,由於其作出的法律行為不規範,導致舉證不能,例如錄音未經對方許可,使錄音喪失證據效力。

時效

時效的緣故。相當一些當事人對訴訟時效不甚了解,訴訟後才知已過時效,於是面臨兩種選擇,要么撤訴,要么敗訴;不了解一些具體法律法規規定的時效而耽誤起訴;了解訴訟時效的規定但沒有注意保留證明有關訴訟時效的相應證據。

局限性

法官法律意識的局限性。有些法官想公正辦案,卻由於其法律水平或其他因素(不包括不正之風)而難以實現。
對方當事人
對方當事人的緣故。一方當事人如果缺乏對對方當事人資信的了解和調查,而盲目與對方進行經濟交往,則風險就會不可避免地帶到訴訟活動中來。

意義影響

首先,當事人要正確看待訴訟風險,不必“因噎廢食”。訴訟風險是客觀存在的,但當事人不必因此喪失依法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信心。當事人之間發生糾紛後,可通過相互協商、仲裁、調解等方式解決,但在這些非訴訟方式不能奏效時,訴訟是惟一可行的途徑。當事人應當明白,訴訟風險並不是人民法院的審判人員主觀追求的結果,也不是人民法院一個部門所能解決的問題,很大程度上與當事人不規範的法律行為有關,且訴訟風險也是可以通過當事人積極的法律行為加以補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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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要注意固定和保全證據。對當事人來說,學習和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識是在一個法制社會立足的基礎,在做任何事時都必須繃緊法律意識這根弦,在發生較大的法律行為時,必須注意固定和保全相應的證據。
第三,注意規範自己的民事法律行為。不規範的民事行為會使當事人在訴訟中處於不利地位。要規範自己的民事行為一是通過學習,使自己具備這方面的專業知識。二是由有關的中介機構提供諮詢,或作為自己的代理人進行相關的民事法律行為。
最後,可聘請一個好的法律顧問。一個好的法律顧問起碼會給當事人三方面的幫助:一是為當事人的日常生活提供法律諮詢,為可能發生的訴訟風險提供相應的預防措施等。二是在訴訟中充分運用法律最大限度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三是為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據理力爭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及有關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民事、行政案件在訴訟各階段可能存在和出現的主要風險及其責任承擔原則主要如下:
1.訴訟請求不當的風險
訴訟請求不完全,不恰當,會導致未請求部分視為棄權而得不到審理的後果。訴訟請求的增加、 變更或提出反訴,應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逾期提出如無正 當理由,將導致法院對該請求不予審理的後果。不按時交納訴訟費用的風險。原告起訴、增加訴訟請求 或被告反訴,當事人申請保全,不按時交納相應費用的,將承 擔不利的後果。根據《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當事人在法院訴訟時,應按爭議的數額交納一定比例的案件受理費;如果申請緩、減、免交案件受理費的,應當按照規定提出申請; 如果需要公告勘驗鑑定的,需要另行交費;如果不服法院 一審判決提出抗訴的,需要交納與一審案件受理費相同數額的二審案件受理費;如果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可以不預交執行費,但應墊付一定數額的實際支出費用。上述費用先由原告後由被執行人承擔,而一旦將來敗訴方不主動履行或案件無法 執行或無法全部執行,上述費用可能會全部或部分由原告或申請人自己承擔。此外,聘請律師費用一般也由聘請方自行承擔。
2.不能充分提供證據的風險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原告起訴或被告反訴,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反駁對方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證據不足的,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應承擔不利甚至敗訴的後果。超過舉證時限提供證據的風險。在訴訟階段,當事人應按本院《舉證通知書》的要求和時間向法院舉證。超過舉證期限提供證據的,除屬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41條、第4條規定的“新證據”外,法院不組織質證(對方同意質證的除外),而未經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定案證據,舉證方應承擔所主張事實不被法院認定的風險,甚至承擔敗訴的後果。
3.不能提供原始證據的風險
除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並經人民法院準許外,向法院提供證據應當提供原件或原物;若證據在境外形成的,還應履行相應的證據效力證明手續,否則會導致證據無效的後果。提供證人證言的,證人須親自出庭作證(除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的五種情形外),否則會導致法院不予採信證人證言的後果。申請評估、鑑定的風險。申請評估、鑑定的各方當事人,不按舉證通知書的要求,在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或不預交評估、鑑定費用或不提供相關材料的,將承擔不予委託評估、鑑定的後果。申請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風險。申請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各方當事人,不按舉證通知書的要求,在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和有關證據線索的,法院可不予調查收集有關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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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出庭或者中途退出法庭
不按時參加法庭審理活動的,原告承擔起訴被視為撤訴的後果;被告承擔缺席審理、缺席判決的後果。一方當事人下落不明的訴訟風險。一方當事人下落不明的,因為可能要公告送達,可能會使案件審理時間拖長,無法按照訴訟法規定的審理期限結案。債務人下落不明的,有可能導致沒有財產可供執行的後果,債權人會白白支付訴訟費用。
5.一方沒有財產的訴訟風險
當事人應就對方當事人的財產提供證據或線索並向法院提出訴訟保全申請,以便法院在訴前或訴訟中採取保全措施。一方沒有財產,會導致財產保全不能實現而保全費及墊付的執行中實際支出費用不予退還的風險,還會導致無財產執行的風險。無足夠財產提供執行的風險。執行申請人應按照本院《執行案件舉證通知書》的要求,向法院詳細提供被執行人的詳細地址,可供執行的財產情況或可供執行財產的線索。如果不能提供,執行申請人勝訴後裁判結果無法兌現的風險和後果由申請人承擔。被執行人沒有財產或雖有財產,但不足以抵償全部債務,會導致法院對剩餘債務中止執行,待發現被執行人有財產時,法院才恢復執行。

注意事項

訴訟、執行風險告知書注意事項
為了充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使案件審理、執行中的風險具有可預見性,使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及時申請執行,現將訴訟的風險和風險責任的承擔、申請執行的期限告知各方當事人:
1、不及時起訴的風險。有財產可供執行要及時起訴,訴訟時效一般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有的為一年)。不及時起訴或超過訴訟時效起訴將承擔不利執行或喪失勝訴權的風險。
2、訴訟主體不當的風險。起訴時應確定好訴訟主體,訴訟主體不當將承擔訴訟不利甚至敗訴的後果。
3、訴訟請求不當的風險。訴訟請求不完全,會導致未請求部分視為棄權而得不到審理的風險。訴訟請求的增加、變更或提出反訴,應在舉證期限內提出,逾期則不予審理,也會導致放棄權利的風險。訴訟標的金額過高,要承擔過高部分的訴訟費用的後果。
4、訴訟保全不當的風險。訴訟保全的財產必須是當事人依法所有或享有的財產。保全得當、申請及時、有利於案件的審理和執行;保全不當、申請不及時,將承擔不利甚至賠償損失的後果。
5、不按時繳納訴訟費用的風險。原告起訴、增加訴訟請求或被告反訴,當事人申請保全,不按時繳納費用的將承擔不利甚至失去勝訴權的後果。
6、不能充分提供證據的風險。原告起訴或被告反訴,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證據不足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甚至敗訴的後果。
7、逾時提供證據的風險。當事人應在人民法院舉證通知書限定的舉證時限內提供證據。超過舉證時限提供證據的,該證據不得在法庭上出示,也不得在法庭上質證(對方同意質證的除外),不能作為定案證據。舉證方應承擔所主張事實不能認定的風險,甚至敗訴後果。
8、不能提供原始證據的風險。向法院提供證據應當提供原件或原物;若證據系在域外形成的,還應履行相應的證明手續,否則會導致證據無效的後果。提供證人證言的,證人須親自出庭作證(除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的五種情形外),否則會導致證人證言不予採信的後果。
9、申請評估、鑑定的風險。申請評估、鑑定的各方當事人,不按舉證通知書的要求,在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或不預交評估、鑑定費用或不提供相關材料的將場地不利甚至敗訴的後果。
10、申請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風險。申請法院調查收集的各方當事人,不按舉證通知書的要求,在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的將承擔不利甚至敗訴的後果。
11、開庭不按時出庭的風險。不按時參加法庭審理活動的,原告承擔起訴被視為撤訴的後果;被告承擔缺席審理甚至舉證不能的後果。
12、一方下落不明的訴訟的風險。一方下落不明,會導致審理時間過長,不能儘快結案的風險。一方下落不明,有可能導致沒有財產可供執行的風險。
13、無足夠財產可供執行的風險。被執行人雖有財產,但不足以抵償全部欠款,會導致剩餘欠款不能履行或對剩餘欠款的執行要等待很長時間造成執行拖延的風險。
14、不及時申請執行的風險。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上述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的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開始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當事人超過申請執行期限將承擔不能立案執行的風險。

提示書

為方便人民民眾訴訟,幫助當事人避免常見的訴訟風險,減少不必要的損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現將常見的民事訴訟風險提示如下:
一、起訴不符合條件
當事人起訴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人民法院不會受理,即使受理也會駁回起訴。當事人起訴不符合管轄規定的,案件將會被移送到有權管轄的人民法院審理。
二、訴訟請求不適當
當事人提出的訴訟請求應明確、具體、完整,對未提出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不會審理。當事人提出的訴訟請求要適當,不要隨意擴大訴訟請求範圍;無根據的訴訟請求,除得不到人民法院支持外,當事人還要負擔相應的訴訟費用
訴訟風險流程圖訴訟風險流程圖
三、逾期改變訴訟請求
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出反訴,超過人民法院許可或者指定期限的,可能不被審理。
四、超過訴訟時效
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保護民事權利的期間一般為二年(特殊的為一年)。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後,被告提出原告的起訴已超過法律保護期間的,如果原告沒有對超過法律保護期間的事實提供證據證明,其訴訟請求不會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五、授權不明
當事人委託訴訟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抗訴等事項的,應在授權委託書中特別註明。沒有在授權委託書中明確、具體記明特別授權事項的,訴訟代理人就上述特別授權事項發表的意見不具有法律效力。
六、不按時交納訴訟費用
當事人起訴或者抗訴,不按時預交訴訟費用,或者提出緩交、減交、免交訴訟費用申請未獲批准仍不交納訴訟費用的,人民法院將會裁定按自動撤回起訴、抗訴處理。當事人提出反訴,不按規定預交相應的案件受理費的,人民法院將不會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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