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訴期限

抗訴期限是當事人提起抗訴的期間限定。刑事訴訟的抗訴期限:不服判決的抗訴期限為10日;不服裁定的抗訴期限為5日;某些犯罪分子(殺人、強姦、搶劫、爆炸和其他嚴重危害公共安全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主要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民憤極大的)不服判決的抗訴期限為3日。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的抗訴期限:不服判決的抗訴期限為15日;不服裁定的抗訴期限為10日。另據中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裁定的抗訴期限為30日,可申請延期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此外,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抗訴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後的10日內,可以申請順延期限,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抗訴期限從當事人接到判決書或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逾期不抗訴的,一審裁判即發生法律效力。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抗訴期限
  • 性質:期限
  • 屬性:抗訴
  • 所屬類別:國家事務
概述,刑事抗訴期限,民事抗訴期限,行政抗訴期限,國外抗訴期限,

概述

規定抗訴期限,旨在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必要的時間考慮、準備抗訴,以更充分地行使抗訴權,同時保障第二審程式及時、順利進行,並且使正確合法的第一審判決、裁定得到迅速執行,錯誤的第一審判決、裁定得到及時糾正。
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

刑事抗訴期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2年修正本)第二百一十九條不服判決的抗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抗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民事抗訴期限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抗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抗訴。
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當事人不服不能抗訴,只能向最高人民檢察院申請抗訴。

行政抗訴期限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抗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抗訴。

國外抗訴期限

不同國家法律關於不同性質的訴訟案件抗訴期限的規定不完全相同。在德國,對刑事案件提起抗訴,必須是在宣告判決之後1周內。在日本,審級不同,抗訴期限也不同,對地方法院、簡易法院或家庭法院的判決不服,抗訴期為14日;對高等法院做出的第一審或第二審判決不服,抗訴期限為10日。
抗訴期限的起算,許多國家從收到法院判決、裁定之日起算,如奧地利等國家。抗訴期限屆滿,判決、裁定即發生法律效力。通常法律規定,由於法定原因延誤抗訴期限,可以在其原因消失後,扣除妨礙的期限不超過原抗訴期限仍可抗訴,但須經法院審查決定。有的國家允許在說明延期理由或原因後延長抗訴期限提出抗訴,不需要由法院批准,如英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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