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權委託

許可權委託是行政機關將權力的一部分委託於下級機關或其他公務員行使。行政機關和公務員根據法律和法規所具有的許可權,以該機關和詼公務員本人行使為原則,但出於某種原因可將權力委託。有兩種形式:嚴格意義的許可權委託和簽名的委託。前者指上級機關把某一方面的許可權委託下級機關行使,由下級機關決定;後者指行政領導保留原有的許可權,只委託下級公務員代為簽名。

委託存在的條件:(1)只有在法律或法規中有規定時才合法;(2)法律和法規沒有禁止委託的規定;(3)委託喊行為必須公布,指出委託的範圍和受委託的單位。許可權委託和簽名的委託的法律效果不同:許可權的委託在其存在時間以內,行政長官對委託的事項不再具有權力,簽名的委託則沒有這種限制;許可權的委託存在於機關之間,不受具體人員變動的影響,簽名的委託存在於當事人之間,任何一方當事人變動時,委託不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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