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委託

行政處罰委託是指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在其法定許可權內委託其他組織實施行政處罰。

受委託組織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務的事業組織;
2、具有熟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業務的工作人員;
3、對違法行為需要進行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鑑定的,應當有條件組織進行相應的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鑑定。
初上述組織以外,行政機關不得委託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委託行政機關對受委託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應當負責監督,並對該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受委託組織在委託範圍內,以委託行政機關名義實施行政處罰;不得再委託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具體規定可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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