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帳憑證編制

記帳憑證編制填制記賬憑證時,應對記賬憑證進行連續編號。

記賬憑證編制的基本要求
(1)填制記賬憑證時,應對記賬憑證進行連續編號。
(2)記賬憑證可以根據每一張原始憑證填制或者根據若干張同類原始憑證匯總填制。但不得將不同內容和類別的原始憑證匯總填制在一張記賬憑證上。
(3)除結賬和更正的記賬憑證可以不附原始憑證外,其他記賬憑證必須附原始憑證,並註明所附原始憑證的張數。
(4)與其他單位共同負擔費用的情況下,保存原始憑證的主辦單位應當給負擔部分費用支出的單位開具原始憑證分割單,以證明支出了費用。這種原始憑證分割單必須具有原始憑證的基本內容。
(5)如果在填制記賬憑證時發生錯誤的,可以用紅字註銷法進行更正,如果會計科目沒有錯誤,只是金額錯誤,可以將正確數字與錯誤數字的差額,另編一張調整的記賬憑證。
(6)記賬憑證填制完成經濟業務事項後。如有空行,應當自最後一筆金額數字下的空行處至合計數上的空行處劃線註銷。
(7)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對於機制記賬憑證應當符合記賬憑證的一般要求,列印出來的機制記賬憑證要加蓋制單人員、審核人員、記賬人員及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印章或簽字,以加強審核,明確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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