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稅數量

主要應檢查的問題有:有無轉移銷售收入;有無應作銷售未計銷售;有無用應稅產品兌換原材料、固定資產等少計銷售的情況;按加工產品綜合回收率,將加工精選煤實際數量折算成原煤動用量,作為課稅數量的,有無壓低回收率,少計原煤動用數量的情況;將精礦按選礦比折算成原礦數量,作為課稅數量的,有無不按規定的比例折算,少計精選原礦數量的情況;以應稅產品的產量為課稅數量的,有無少計採掘或生產的產成品數量,或直接搞賬外經營偷稅的情況.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計稅數量
  • 詞性:名詞
  • 檢查的問題:有無轉移銷售收入
  • 類型:金融
1.對鹽場(廠)自用原鹽數量的問題檢查
(1)檢查“產成品——原鹽”明細賬的貸方減少數額,對照倉庫保管的實物賬及“產品出庫單”或“領料單”,核實原鹽當期的減少數量,按當期原鹽減少數量作為資源稅的課稅數量.
(2)對當期企業列有產品損耗的,為防止生活用鹽列作損耗,應認真檢查“待處理財產損溢”明細賬及“賬存實存對比表”和“盤存單”,核實損耗的原因及真實數量,然後從當期原鹽的減少數量中予以剔除,計算出當期原鹽淨銷售量和使用量.
3)將核實的課稅數量與企業納稅申報表上的數量相核對,如不相符,應按核實的數量計算應納稅款,確定退、補稅數額.
2.扣繳義務人收購未稅產品未代扣稅款的問題檢查.
扣繳義務人屬商品流通企業的,應檢查“庫存商品”明細賬的借方發生額,並結合檢查原始憑證,如“商品入庫單”、購貨發貨票等憑證,核實購進未稅產品的數量。然後將按核實的收購數量計算出應納的資源稅額,與扣繳義務人的“應交稅金——應交資源稅”明細賬相核對,如不相符,應按核實的稅額補、退稅款.
扣繳義務人如屬工礦企業,則應檢查其“原材料”賬戶,結合“材料入庫單”、發貨票的檢查,查實購進未稅產品的數量,再與企業申報納稅的數量相核對,若申報數量小於核定的數量,說明企業少扣了稅款,應由扣繳義務人補繳少扣的資源稅稅款.
3.按應稅產品產量為課稅數量的問題檢查.
檢查時可先檢查“生產成本”賬戶的貸方期末結轉數量,並與產品成本計算表上的完工產品數量、“產成品”賬戶借方當期增加數量相核對,核實當期實際產量。然後與企業的“應交稅金——應交資源稅”明細賬相核對,看其與按核實的數量計算出的應交稅金是否一致.
4.煤礦以自產原煤連續加工洗煤,選煤或用於煉焦,發電以及生活用煤數量的問題檢查。.
對此種情況的檢查可比照自用原鹽的檢查方法進行.
但對按加工回收率計算動用量的,需要檢查“產成品”明細賬,先核實加工後的產品數量,而後核對企業資源稅稅金計算表,看企業使用的加工回收率是否符合有關規定,折算使用的加工後的產品數量是否真實,計算出的課稅數量是否正確.
對用於機車發電使用量,沒有健全記錄的可以採用技術測算的方法,先檢查發電車間的生產記錄,核實玉作量和生產量(產電度數);然後再根據有關技術資料,按單位工作量、單位產能消耗量,推算耗用原煤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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