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農業保險條例》

解讀《農業保險條例》是在2012.11由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含國務院法制局),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的解讀檔案。

基本介紹

  • 類別:解讀
  • 發布日期:2012.11
  • 效力級別:行政法規
  2012年11月12日,國務院公布《農業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國務院法制辦、中國保監會負責人就《條例》的有關問題予以了深度解讀。
一、《條例》制定的背景
發展農業保險,充分發揮保險機制的作用,分散和轉移農業風險,對於提高農業抗風險能力,穩定農業生產,保護農民利益,具有重要意義。黨中央、國務院對發展農業保險高度重視,對建立和發展農業保險提出了明確要求。《農業法》也作出了“國家建立和完善農業保險制度”的規定。
近年來,我國農業保險發展迅速,承保品種已覆蓋農、林、牧、漁業各方面,開辦區域已覆蓋所有省(區、市)。2011年,全國農業保險共承保農作物及林木17.19億畝,同比增長148.3%,其中水稻、小麥、玉米、大豆、棉花等主要農作物承保面積7.87億畝,增長49.2%,占當年種植總面積的40%左右;共承保牲畜7.3億頭(只),增長15.3%;參保農戶1.69億戶次,保險總金額6523億元,分別增長20.2%和65.4%;支付保險賠款89億元,受益農戶2283萬戶次。農業保險已成為國家支農惠農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受到廣大農戶的普遍歡迎。為了規範農業保險活動,保護農業保險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業保險事業健康發展,有必要在認真總結農業保險發展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制定《條例》。
二、《條例》對農業保險政策支持的規定
多年來,中央和地方財政大力支持發展農業保險。2007年至2011年,中央財政累計給予農業保險費補貼達264億元。各級財政對主要農作物的保險費補貼合計占應收保險費的比例達80%。可以說,沒有國家的財政支持等措施,就沒有農業保險的發展。
為使國家對農業保險的支持措施規範化、制度化,條例作了如下規定:一是國家支持發展多種形式的農業保險,健全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二是對符合規定的農業保險由財政部門給予保險費補貼,並建立財政支持的農業保險大災風險分散機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三是鼓勵地方政府採取由地方財政給予保險費補貼、建立地方財政支持的農業保險大災風險分散機制等措施,支持發展農業保險。四是對農業保險經營依法給予稅收優惠,鼓勵金融機構加大對投保農業保險的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的信貸支持力度。
三、《條例》對農業保險契約和農業保險業務經營規則的規定
《條例》總結農業保險發展的實踐經驗,側重於保護投保農戶的利益,針對農業保險業務的特點,對農業保險契約和農業保險業務經營規則作了如下規定:一是為保持農業保險契約的穩定性,規定農業保險契約當事人在契約有效期內,不得因保險標的危險程度發生變化而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保險契約。二是為保障受災農戶及時足額得到保險賠償,規定保險機構接到發生保險事故的通知後,應當及時進行現場查勘,會同被保險人核定保險標的受損情況,並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協定後10日內,將應賠償的保險金支付給被保險人,且保險機構應當按照契約約定,根據保險標的損失程度足額支付應賠償的保險金。三是為保證定損和理賠結果的公開、公平、公正,規定農業生產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等單位組織農民投保的,保險機構應當將查勘定損結果和理賠結果予以公示。四是為合理確定保險費率和保險條款,規定保險機構應當在充分聽取省級人民政府財政、農業、林業部門和農民代表意見的基礎上,公平、合理地擬定農業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並依法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審批或者備案。
四、《條例》為防範農業保險經營風險所作的規定
《條例》高度重視防範農業保險經營風險,為確保農業保險依法合規經營,真正發揮支農惠農作用,《條例》作了如下規定:一是規定保險機構應當有完善的農業保險內控制度,有穩健的農業再保險和大災風險安排及風險應對預案,其償付能力以及農業保險業務的準備金評估、償付能力報告編制應符合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二是為切實保證財政給予的保險費補貼依法使用,規定禁止以虛構或者虛增保險標的、虛假理賠、虛列費用等任何方式騙取財政給予的保險費補貼。三是對違反條例規定行為的法律責任作了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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