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習期制

見習期制是高等學校畢業生須在一定時期內經用人單位考核合格後始得成為該單位正式職工的制度。中國在 1981 年前未對見習期作統一規定。1951 年 6 月, 政務院《關於 1951 年暑期全國高等學校畢業生統籌分配工作的指示》規定:高等學校畢業生參加工作,一般不必有見習期限的規定;至於廠礦企業原有見習期規定者,可繼續施行。自 1981 年 10 月教育部、國家計畫委員會、國家人事局頒發《高等學校畢業生調配派遣辦法》始,規定畢業生到達工作崗位後,實行見習 1 年的制度。

1987 年 7 月,國家教育委員會、勞動人事部的《高等學校畢業生見習暫行辦法》進一步規定,高等學校本、專科畢業生分配工作後,到基層單位或生產第一線見習 1 年。 通過見習,使畢業生聯繫民眾,深入實際,了解社會,加強基本業務訓練和基層工作鍛鍊,掌握本職工作的規範和職責範圍,提高思想、政治、業務素質和獨立工作能力。見習期滿後辦理轉正手續,評定技術職稱和職務,享受相應的工資待遇。未達到見習要求的,延長見習期半年至 1 年;表現特別不佳者,經批准後可予辭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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