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習期制度

見習期制度

見習期制度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在人事制度的框架下對應屆大中專畢業生在轉為幹部編制前進行業務適應及考核的一種制度,見習期滿向所在單位或當地人事部門辦理轉正定級手續,核定定級工資,《轉正定級表》歸入個人檔案。但必須明確的是企業招聘錄用大中專畢業生不得約定見習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見習期制度
  • 類別:制度
  • 內容:見習期
  • 國家:中國
歷史沿革,當前適用範圍,熱點問題解答,

歷史沿革

我們國家自50年代起以行政規章的形式開始實行見習期制度。如1981年10月4日國家教委、計委、勞動人事部聯合發布的《高等學校畢業生調配派遣辦法》,其中的第26條規定:“畢業生分配到達工作崗位後,實行一年見習的制度。見習期滿後,經所在單位考核合格的轉正定級。考核不合格的,可延長見習期半年到一年,延長見習期仍不合格的,按定級工資標準低一級待遇”。1987年7月22日發布的《高等學校畢業生見習暫行辦法》第2條規定:“高等學校本、專科畢業生分配工作後,原則上都要安排到基層見習。見習期為一年。對入學前已從事一年有關實際工作的,經所在單位批准,可免去見習期。有些行業的人才,需要更長時間的實際鍛鍊,可以在見習期滿後自行安排。”因此從性質上看,見習期也是一種試用期。
國家規定,原為教齡在一年以上的民辦教師,考取高等學校中等專業學校,畢業後仍從事教師工作的,可不實行見習期;原為工齡在一年以上的全民或城鎮集體所有制企事業單位正式職工(不含未轉正的學徒工、練習生、試用人員以及臨時工、契約工等),考取高等學校或中等專業學校,畢業後可不實行見習期;取得博士、碩士學位的畢業研究生到企事業單位工作,不實行見習期。 見習期滿如果合格,則由畢業生撰寫個人小結,填寫《大中專畢業生轉正定級表》,基層單位簽署意見,蓋章,報當地人事部門,並根據轉正定級人員總結及基層意見核定定級工資,轉正定級表歸入個人檔案。如果見習期滿,達不到見習要求的,可延長見習期半年到一年,或者降低工資標準;表現特別不好的,可予以辭退,由學校重新分配工作。
隨著時間的推移,高校畢業生的就業形式發生很大的變化,1997年3月24日國家教委發布了新的《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暫行規定》,畢業生就業實行“供需見面及雙向選擇”,原有關高校畢業生就業的政策同時廢止。1999年5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等部門關於進一步做好1999年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1999]50號)檔案強調:要嚴格按照《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暫行規定》,做好畢業生就業工作。2002年3月國務院辦公廳下發了《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等部門關於進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制度改革有關問題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2]19號,檔案強調: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必須要深化高校畢業生就業制度和社會用人制度等方面的改革。要進一步轉變高校畢業生就業觀念,建立市場導向、政府調控、學校推薦、學生與用人單位雙向選擇的就業機制。 有關原作為見習期制度設立依據的《高等學校畢業生調配派遣辦法》、《高等學校畢業生見習暫行辦法》行政規章等隨著時代的推移,已經失去了有效性,失效的法律原因為:1. 高校畢業生已不實行畢業分配製度即原規章所調整的對象已消失,條例失效。2. 被國家新頒布的法規代替,國家已經頒布新的《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暫行規定》,原條例失效。

當前適用範圍

事實上, 由原國家教委和原勞動人事部制定的關於大中專畢業生見習期的制度,明確針對的都是畢業後由國家分配工作的畢業生。原勞動部在1996年的復函也重申了見習期的問題,但針對的也是分配工作的高校畢業生。雖然國家有關部門並沒有明文廢止見習期制度,但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我們國家已經取消了計畫經濟體制,所有企業也不再具有行政性質和享有行政級別。同時勞動關係的建立形式也發生著變革,大中專畢業生由國家分配工作的制度已經基本消亡,因此大中專畢業生見習期制度也失去了立足的根基,已形同虛設。 在我國現階段,已經不實行高校畢業生分配工作的制度,因此原來的見習期制度已基本不適用。大中專院校畢業生(勞動者)與企業通過市場招聘等雙向選擇而建立的勞動關係,則其行為受現行國家勞動法律法規保障政策調整,用人單位不應以見習期制度為由來設法規避勞動法(廣義的)規定的法定義務和責任。自2008年1月1日起,凡在中國境內的企業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契約,必須適用國家《勞動契約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法律條款。2005年浙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在《浙江省轉發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引導鼓勵高校畢業生同向基層就業意見的通知》中指出: 企業招用高校畢業生要按《浙江省勞動契約辦法》的規定確定試用期,不得實行見習期制度。2008年1月18日浙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在《<就見習期制度疑惑的再次諮詢>的復函》中進一步補充解釋:“企業不得實行見習期制度,高校畢業生(勞動者)與企業通過市場招聘等雙向選擇而建立的勞動關係,則其行為受現行國家勞動法律法規保障政策調整,用人單位不應以見習期制度為由來設法規避勞動法(廣義的)規定的法定義務和責任。當前許多的國有企業仍舊要求畢業生執行見習期制度,由於這類企業一路由計畫經濟時期走來,被計畫經濟時期政策的束縛也較多。但是不論如何,見習期制度明確只適用於國家分配工作的大中專院校畢業生,而不適用通過雙向選擇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
在當前國家勞動法律法規和畢業生就業政策明確的情況下,企業如仍以實行見習期為名要求通過市場招聘形式而錄用的畢業生實行長達1年的試用期,是混淆概念、變相延長試用期的違法行為。
綜上所述,當前對見習期的理解需要注意兩點:
第一,適用範圍。根據國家教育部、人事部、勞動社會保障部的相關規定,(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實施辦法》國人部發[2006]59號),見習期僅對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因為他們沒有勞動契約,而有勞動契約的企業單位不得再約定見習期,否則沒有任何法規依據。
第二,時間限制。國家對機關新聘用人員實行見習期時間也有明確規定,明確規定見習期為六個月到一年,一年是它的上限。

熱點問題解答

1. 《勞動契約法》中也沒有關於見習期的規定,上網查資料後發現說:見習期是針對國家分配工作的畢業生才有的,現在沒有分配的問題也就沒有見習期了,這個說法對嗎?
答:“現在沒有分配的問題也就沒有見習期了”,這個說法是對的,最少對於企業是對的。原因是:原作為見習期制度設立基礎的行政檔案(行政規章)已經失效,1997年3月24日國家教委發布了新的《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暫行規定》,畢業生就業實行了“供需見面及雙向選擇”,原有規定高校畢業生就業的政策同時廢止,這個十分顯而易見的,具有法律效應。目前,全國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都是按照《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暫行規定》來實行的,也不可能再按原計畫經濟時期的規定給你分配工作。同時,2008年1月1日起,國家《勞動契約法》生效實施。企業要訂立勞動契約,就必須按照現行的國家法律條文來辦事,否則是違法行為。其超越《勞動契約法》私自約定的事項也不受法律的保護,勞動者也可以解除勞動契約。
2. 那么既然作為原見習期制度的規章檔案(注意是行政規章)已經失效,那么事業單位為什麼又可以實行見習期呢?
答:那是因為,事業單位的數十年來的檔案具有承襲性,最近全國性的事業單位工資檔案即國人部發[2006]59、95、100號等檔案等,仍然沿用了“見習期”這個稱謂和叫法(而公務員又不稱“見習期”,在公務員的工資檔案( 國人部發[ 2006 ] 58 號)中是使用“試用期”的稱謂)。但必須指出,檔案只在有行政事業序列的事業單位內有效,企業單位不可能套用具有行政編制的事業單位的檔案。事業單位歸屬人事部門管理,而企業歸勞動部門管理。在現行勞動部門的勞動法律和行政檔案中,現已經沒有“見習期”的說法。
3. “見習期是對轉正定級為國家幹部前的考查”,這個說法對嗎?
答:這個說法是對的。原因是:見習期制度從來只針對有行政性質的單位(過去計畫經濟體制下的國企也享有行政級別和行政待遇)。目前,見習期只在事業單位中實行。當然期滿,事業單位會給畢業生向當地人事局報定行政級別,如辦事員(十至十五級)、科員(九至十四級)、副主任科員(九至十三級)等。
見習期滿後辦理過轉正定級的大中專畢業生具有國家幹部身份,如需更換有關工作,公務員通過轉任(調動)辦理有關手續,事業單位則依照有關人事許可權辦理調動手續。
4. 研究生不實行見習期制度嗎?
答:是的。根據仍然有效的《關於攻讀碩士、博士學位研究生畢業分配工作後工資待遇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網站查詢),研究生不實行見習期制度。目前,事業單位的相關檔案都沿用了這一規定(之所以仍然保持該對研究生待遇檔案的有效,是因為事業單位內仍實行見習期制度,作為上游法規必須有效)。
5. 現在的“就業見習制度”是怎么一回事?
答:簡單的說此制度非彼制度。根據2006年3月22日,人事部、教育部等聯合發出《關於建立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制度的通知》的檔案精神,“就業見習制度”是為了幫助回到原籍的、尚未就業的高校畢業生實現就業而推出的政策,類似實習制度。相關部門每年將組織沒有就業的高校畢業生到基地參加見習,同時為見習高校畢業生提供免費就業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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