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班牙教育制度

西班牙教育制度,西班牙為1492年建立的歐洲最早的統一的中央王權國家。後成為海上強國。1588年開始衰落。1873年爆發資產階級革命。1931年建立第二共和國。1939年佛朗哥經過3年內戰取得政權,實行獨裁統治36年。 1975年卡洛斯一世登基。人口3900萬(1991年)。人均國民生產總值12450美元(1991年)。1978年頒布的憲法充分肯定公民享受教育的平等權利,規定八年制基礎教育為免費義務教育。

1984年教育權利組織法進一步規定兩年制的第一級職業技術教育和中等教育的前兩年均為免費義務教育。以 1970年頒布的普通教育法為主要依據,分學前、基礎、中等和高等教育四級。學前教育包括兩個階段:幼稚園接受 2歲~3歲兒童;幼兒學校接受 4歲~5歲兒童。基礎教育 8年,對象為 6歲~14歲兒童,分兩期三個階段。第一期包括一至五年級,相當於國小;第二期包括六至八年級,相當於國中。第一階段為一至二年級,第二階段為三至五年級,第三階段為六至八年級。學業合格者獲普通基礎教育學習證書,可入中等教育機構繼續學習。學業不合格者獲學歷證書,可入第一級職業技術學校學習。中等教育 3年,相當於高中。學業合格者獲業士學位證書,可升入大學指導班學習一年,然後參加大學入學考試,亦可轉入第二級職業技術學校學習。高等教育主要由大學、高等技術學院和短期大學承擔,分三個階段進行。第一階段 3年,對學業合格者頒發畢業文憑、助理建築師或助理工程師文憑。第二階段 2年,對學業合格者頒發學士學位、建築師文憑或工程師文憑。第三階段 2年,為研究階段,對通過論文答辯者頒發博士學位。職業技術教育分三級進行。第一級 2年,對結束基礎教育而不再繼續接受中等教育的學生來說,是強制的,培養助理技術員,對學業合格者頒發第一級職業技術教育證書。第二級 3年,招收持有業士學位或第一級職業技術教育證書並經過補習的學生,培養技術員,對學業合格者頒發第二級職業技術教育證書。第三級為高等教育,培養助理工程師和工程師。1987—1988學年,全國在校學生 954萬(其中學前教育 105.4萬,基礎教育 539.8萬,中等教育 135.5萬,職業技術教育 76.0萬,高等教育 97.0 萬),約占總人口的 25%。公立教育機構學生占 68.7%。教師 41.4萬。1990 年,國小、中學和高等學校毛入學率分別為 109%、107%和 34%。教育管理實行中央集權制。中央設教育與科學部。1978年以前,全國 50個省各設教育局,負責本省教育。1978年憲法把全國劃分為 17個自治體,每個自治體享有較大的自主權,並各設教育局,負責本自治體教育。1991年國家教育經費占國家財政預算的 5.6%,占國民生產總值的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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