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法學

西方法學

西方法學通常指古希臘古羅馬奴隸制社會、西歐封建社會以及近現代的西方資本主義法學。西方法學的範圍很廣,較出名的有雅典國家形成時期的《德拉古法典》和梭倫的《阿提卡法典》成文法學,但在當時許多思想家、政治家,特別是柏拉圖亞里士多德、 詭辯派和斯多葛派的哲學、 倫理思想中,以至在古希臘的光彩奪目的文學作品中,都包含了許多關於法的基本問題的探討,以影響到現在。

基本介紹

古希臘和古羅馬法學,西歐封建社會的法學,近代資產階級法學,近代三大法學,簡介,兩大法系的比較,現代法學,二戰後,影響,

古希臘和古羅馬法學

在以雅典為代表的古希臘城邦國家中,相對地說,成文法並不很多,也談不上有獨立的法學。例如法是神授還是人定,法的基礎是權力還是自然、正義或理性,是法治還是一人之治,以及法和民主、自由、平等的關係,法和國家的關係,自然法和實在法之間的關係,等等,這些思想對後世法學一直有很深的影響。
與古希臘不同,古羅馬奴隸制社會的法極為發達。從公元前5世紀的《十二銅表法》到公元6世紀查士丁尼時編纂的法律(12世紀時稱《查士丁尼民法大全》),可謂蔚為大觀。羅馬法的發展帶來了羅馬法學的相應發展,反過來,羅馬法學又是推動羅馬法發展的一個重要條件。羅馬共和國末期的哲學家、政治家M.T.西塞羅,根據斯多葛派哲學,首先較系統地提出了自然法學說,為羅馬法的發展提供了理論基礎。在西方歷史上,正是在羅馬帝國前期,第一次形成了職業法學家集團,第一次出現了法律學校和法學派別:拉別奧派(即普羅庫盧斯派)和卡爾托派(即薩賓派,見羅馬法學),第一次寫下了大批法學著作。羅馬五大法學家之一蓋尤斯的《法學階梯》,是一本迄今所知最早的並且完整保存的西方法學著作。羅馬法學家以其法律學說、法律解答推動了羅馬的立法和司法工作,對當時已相當發展的簡單商品生產的法律關係,有比較完整的論述,對其後歐洲民法的發展有重大影響。

西歐封建社會的法學

與中國封建社會的法不同,呈現出極為分散的狀態。在西歐大陸長達幾百年以至一千多年間,除羅馬法外,還有各種各樣的日耳曼法、教會法、地方法(封建法)、城市法、商法以及國王的口令等,錯綜複雜地相互並存、結合或競爭,因而也形成了各種各樣的法律學說。
由於羅馬天主教會在政治、經濟上占有很大勢力,在思想領域中,基督教的神學居於壟斷地位。象哲學、政治學一樣,法學也成了神學的附庸,以教義代替法律。經院主義哲學家托馬斯·阿奎那提出了當時最系統的神學法律思想,把所謂上帝的意志奉為最高的永恆法,即使是高於實在法的自然法也被認為是從屬於永恆法。
中世紀中期開始,隨著資本主義經濟在封建社會內部出現和成長,同時出現了以恢復和研究羅馬法為核心的新的法學,即自12至16世紀相繼出現的義大利的前期和後期注釋法學派和法國人文主義法學派。這三派法學雖各有特點且相互對立,但通過它們,使羅馬法在西歐大陸廣為傳播,從而為資本主義法律的出現和法律的統一化創造了有利條件。那時研究羅馬法的法學家又一次形成了一個職業法學家集團。他們是代表市民等級,與僧侶法學家相對立的世俗法學家。這種新的法學家與近代大學的出現也是不可分的。前後期注釋法學派以12世紀初創立的、歐洲第一所大學,即義大利博洛尼亞大學為基地,這所學校最初就是傳授羅馬法的。
與西歐大陸不同,英國中世紀的法基本上是在羅馬法之外獨立地發展起來的,英國中世紀法學主要是研究英國的普通法,從大量的判例來闡述公民的權利、商品交換和其他的法律問題,但也吸收了若干羅馬法的原則,以補充和豐富英國法學。

近代資產階級法學

近代資產階級法學的出現,意味著一種與中世紀神學世界觀相對立的法學世界觀的出現。這是建立在資本主義僱傭勞動制基礎上的唯心主義世界觀。資產階級的自由、平等和人權同這一世界觀是不可分的。當時這種世界觀的集中體現是17、18世紀的古典自然法學派提出的“社會契約論”或“天賦人權論”,其代表人物主要有荷蘭的H.格勞秀斯、英國的T.霍布斯和J.洛克、法國的孟德斯鳩盧梭德國的S.von普芬多夫、義大利的C.B.貝卡里亞等人。儘管他們各自的政治綱領和學說有很大差別,但總的來說,他們的自然法學說同中世紀神學法律思想根本對立,是當時新興資產階級反對封建壓迫、爭取民族獨立的思想綱領。這為1776年美國《獨立宣言》、1789年法國《人權宣言》以及近代資產階級民主和法制提供了理論基礎,使法學擺脫了神學的束縛,倡導了權利平等、契約自由、罪刑法定等一系列新的法律原則,創立了憲法、國際法以及象《法國民法典》那樣典型的資本主義法典。古典自然法學固然不可能超出當時時代的限制,但它起過重大的歷史進步作用。

近代三大法學

簡介

從19世紀初開始,西方國家展開了廣泛的立法活動,都在不同程度上建立了較完備的資產階級法律體制。西方法律的兩大傳統,即通常所講的英國法系(或稱英美法系或普通法法系)和大陸法系(或稱羅馬法系或民法法系),也是這一世紀在世界範圍內形成的。這些現象意味著資產階級法治的確立。與此相應,在法學領域中,古典自然法學派衰落了,代之而起的是19世紀的三大法學派別:歷史法學派、分析法學派和德國古典唯心主義哲學家的法律思想(在有的法學著作中被稱為形上學法學派或哲理法學派)。
從19世紀末開始,隨著壟斷資本主義的出現和各種社會矛盾的激化,西方資產階級法學領域的一個重大特徵,是出現了所謂“法的社會化”(亦稱“私法的公法化”)理論。這個理論認為法不應以維護個人權利,而應以維護“社會利益”為基礎,社會化的新法律原則代替了個人權利的舊法律原則,於是各種“社會立法”紛紛出現,形成了諸如勞工法、社會保障法(社會福利法)、環境保護法以及經濟管制法等新的法律部門。

兩大法系的比較

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各自有其特點,有其特點中可以總結出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的不同之處。
(一)法律淵源不同。大陸法系以成文法作為法律的主要淵源,包括法典、習慣、判例以及學理等,在這其中法典是大陸法系的主要淵源。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作為法律的主要淵源,遵循先例約束力原則
(二)大陸法系重視法律的成文化,法典化和邏輯性,大陸法系的國家大部分法律都以成文的形式頒布。英美法系重視判例法,遵循先例約束力原則。
(三)對法律的分類不同。大陸法系把法律分為公法和私法,在此基礎上再進一步劃分,把公法劃分為憲法、行政法、刑法等,把私法劃分為普通法和衡平法。
(四)在訴訟制度上,大陸法系實行審訊制和合議制,在審訊制中,法官居於主導地位,可以詢問當事人,調查取證等,在合議制中由法官、陪審員組成合議庭,共同審判案件;而英美法系實行對抗制和陪審制,在對抗制中法官居於中立的地位,只是作為裁判者,當事人處於主導地位。在陪審制中,陪審員單獨組成陪審團,最終的判決由法官作出。
(五)在法官的權力上表現不同。大陸法系的法官審理案件以成文法為基礎,自己不能做出超出成文法規定的裁判;英美法系的法官運用判例審理案件,可以對案件根據法律進行解釋,作出判決。相對來說英美法系的法官的權利相對較大。
(六)法律的表現形式不同。大陸法系以編纂法典為主,英美法系國家主要以判例法為主。
(七)受羅馬法的影響程度不同。大陸法系是以羅馬法為基礎發展而來的,英美法系受其影響較小,但在教會法、商法和衡平法方面仍受其影響。
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不同主要是由其歷史傳統、文化、發展背景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二者都各自有其利弊,例如在法官的權力上,英美法系法官可以“造法”,根據法律對法律進行解釋,從而對案件進行審理,這就需要法官能夠充分的理解法律的規定,而且需要法官具有較高的水平,可以更好的維護當事人的利益,但也有可能會導致權力的濫用;大陸法系的法官審理案件需要以成文的法律條文為基礎,嚴格依照法律的規定,這在一定程度上就限制了法官的主觀能動性,可能會對案件的審判造成不必要的影響。
隨著時代的發展,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區別應經不像以前那么的明顯,二者有些方面相互借鑑,相互融合。例如大陸法系中判例的作用也日益明顯,法官也更多的借鑑之前的案例;而英美法系中成文條款也不斷地增加。二者的相互借鑑,相互融合也有利於二者根和更好的發展。

現代法學

進入20世紀後,西方法學的分派比以前更加繁多。但所有這些派別多半是從19世紀甚至更早的法律思想或法學派別發展而來的。大體上可分為四大派:社會學法學派(其中又有許多支派),分析實證主義法學派(又包括純粹法學派和新分析法學派),新自然法學派(包括非神學的新自然法學和神學的即新托馬斯主義法學派)和新康德主義法學派、新黑格爾主義法學派。它們的共同特點是:強調階級調和與階級合作,強調社會利益或社會利益同個人利益的結合,即強調法的社會化,等等。20世紀二三十年代,在德、意等國建立了法西斯政權,對內實行赤裸裸的暴力統治,對外肆無忌憚地進行武裝侵略,將原有的資本主義法制摧毀殆盡。新黑格爾主義法學的絕對精神、社會連帶主義法學派的組合國思想,成為他們的理論根據,為種族主義、國家主義、“元首至上”等法西斯思想辯護。

二戰後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由於法西斯政權的崩潰,一時盛行於德、意等國的新黑格爾主義和新康德主義法學已趨衰落,新自然法學復興。在以美國為主的西方其他各國,新自然法學更為得勢。20世紀五六十年代,由於所謂第三次技術大革命的刺激,西方各國的經濟有了較大的發展;在這種新的歷史條件下,這些國家的法制又有發展。目前,社會學法學、分析實證主義法學和新自然法學呈現三足鼎立之勢,但彼此觀點又日益靠攏。與此同時,由於國際交往的劇增,國際法學和比較法學的研究也迅速發展。這為法學的發展帶來了許多新的課題。

影響

近現代西方法學對西方國家以外地區,如亞、非、拉美地區許多第三世界國家有重大影響。這些國家在取得國家獨立和民族解放前,一般是西方帝國主義國家的殖民地半殖民地,所以在取得獨立後所建立的法律制度,基本上仍是以西方國家的法律傳統為範本,並在不同形式下和本地區或本民族的習慣法或宗教規範相互並存。當然,有些國家在取得獨立後,為了維護民族獨立,發展民族經濟,爭取徹底的政治獨立和經濟獨立,也進行了法律改革,制定了許多適合本國國情的法律,並且有了自己的法律學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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