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希臘法律思想

古希臘法律思想是古希臘奴隸制社會的法律思想。以雅典國家的法律思想為代表。形成於公元前8至前6世紀希臘奴隸制城邦建立之後。最初的法律思想是從哲學、尤其是從自然哲學中引伸出來的。哲學家赫拉克里特(前530—前470)是這方面的先驅,他主張貴族政治,提倡對統治者的服從,強調法律的作用。希臘奴隸制國家最繁榮時期也是其法律思想發展的最活躍時期。

簡介
希臘奴隸制社會、特別是雅典城邦的法律思想。古希臘並沒有出現象羅馬帝國那樣發達的法律制度和專業的法學家集團。但在古希臘的哲學、倫理、政治思想以至文學中,包含了許多有關法律基本問題的探討。例如,法是神授還是人定的,法代表正義、自然還是代表強權,法與國家、民主、自由、平等的關係,法的作用,法治還是賢人政治,自然法代表什麼及其與實在法的關係,這些在西方中世紀以至近代、現代法學界中爭論過的問題,在古希臘時都曾涉及,並對後世西方法律思想的發展發生了重大影響。
公元前 6世紀雅典立法者梭倫(約公元前635~約前560)在論述他為緩和當時氏族貴族與平民的鬥爭而制定的法律時曾說:“制訂法律,無貴無賤,一視同仁,直道而行,人人各得其所”(亞里士多德《雅典政制》)。公元前 5世紀雅典政治家伯里克利(約前495~前429)論述了雅典的奴隸主民主制與法律的關係,認為這種民主制的特點在於政權是在公民手中,每個人在法律上是平等的,在私人生活中是自由和寬恕的,但在公共事務中則遵守法律(修昔底德《伯羅奔尼撒戰爭史》)。在古希臘較早的詩篇、神話和哲學著作中,一般認為法律來源於神,例如悲劇家索福克勒斯(前496~前406)的劇本《安提戈涅》中提到,最高的法律是主神宙斯向人類宣布的,凡人的命令不能改變天神制定的永恆不變的不成文法。到公元前 5世紀的智者(一稱詭辯學派)又向這種思想提出了挑戰,認為法是人定的,甚至是“強權”的產物。
柏拉圖最初推崇“賢人政治”,主張由哲學家擔任國王,而對法的作用則極為輕視。他在《政治家篇》中論述不應當是法的全權而應當是人的全權,這種人了解君王職位的藝術並具有智慧。但以後由於他在敘拉古推行“賢人政治”方案的失敗,在其晚期著作《法律篇》中,又改變了他過去對法的看法。
與柏拉圖不同,亞里士多德一直重視法的作用,認為“法治”優於“一人之治”;法治的意義在於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而這種法律又是制定得好的;法律和政體(指國家)不可分,其目的都在於謀求正義;法律之好壞或是否合乎正義都以政體如何為轉移;法律又不同於政體,它是規章,其作用是執政者藉以掌握權力並監察和處理一切違法失職的人。他在《政治學》和《倫理學》二書中,都曾分析了正義的概念,進一步解釋了法律與平等的關係。在西方法律思想中,亞里士多德雖然在自然法問題上並沒有系統地加以闡述,但他仍然是最早提出自然法思想的學者之一。
公元前 3世紀開始出現的斯多葛派(意譯為“畫廊派”,因該派講學場所有彩色畫廊而得名),進一步提出了自然法思想,並認為自然法代表理性,是普遍適用的,高於一切城邦法律之上。這種思想後來傳入羅馬,對羅馬法的蓬勃發展起過重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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