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系(法律)

法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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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系是西方法學中一個常見的概念。一般認為,凡是在內容上和形式上具有某些共同特徵,形成一種傳統或派系的各國法律,就屬於同一個法系。所以,西方法學所謂的法系,主要是按照法律的特點和歷史傳統對各國法律進行分類的一種方法。西方法學家在法系的劃分上也很不一致,但不少法學著作在論述法系問題時,多舉英國法系、大陸法系、中華法系、印度法系、伊斯蘭法系五大法系。這五大法系除大陸法系和英國法系外,其餘的基本上已經成為法制史上的概念。大陸法系是指歐洲大陸上源於羅馬法、以1804 年《法國民法典》為代表的各國法律,所以大陸法系也稱羅馬法系或民法法系。

法系主要分為大陸法系英美法系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法系
  • 外文名:genealogy of law
  • 主要法系大陸法系英美法系
  • 解釋:有同法律傳統的國家和地區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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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1.法律體系指由一國現行的全部法律規範按照不同法律部門分類組合而形成的一個體系化的有機聯繫的統一整體。也就是說,不包括國際法。而且法律部門也不同於部門法,前者包括憲法,後者一般不包括憲法。
2.法學體系是指由法學的各個分支學科所組成的有機體系。它與法系有一定聯繫,但又區別於法系。法學體系是一種學科體系,是一種學理分類。而法系是一種關涉傳統的體系,是一種現實分類。二者都具有一定的確定性,但同時又具有一定的開放性與適時變化性。
3.法律檔案體系可以劃分為規範性法律檔案體系和非規範性法律檔案體系。與法系比較起來是一個橫向分類與縱向分類的區別。
4.法的歷史類型是按照歷史上法的階級本質和其所依賴的經濟基礎對法所進行的基本分類。這是馬克思主義法學關於法的分類方法之一種。與法系比較,前者側重時間性,後者側重地域性;前者側重實質特徵,後者側重形式特徵。
法系是在對各國法律制度的現狀和歷史淵源進行比較研究的過程中形成的概念。當代世界主要法系有三個:大陸法系英美法系、以前蘇聯和東歐國家的法律為代表的社會主義法系。其他的法系還有伊斯蘭法系、印度法系、中華法系、猶太法系、非洲法系等。對資本主義法影響最大的是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

大陸法系

概念

大陸法系,又稱民法法系、羅馬法系、法典法系、羅馬-德意志法系,是以羅馬法為基礎而發展起來的法律的總稱。大陸法系最先產生於歐洲大陸,以羅馬法為歷史淵源,以民法為典型,以法典化的成文法為主要形式。大陸法系包括兩個支系,即法國法系和德國法系。法國法系是以1804年《法國民法典》為藍本建立起來的,它以強調個人權利為主導思想,反映了自由資本主義時期社會經濟的特點。德國法系是以1896年《德國民法典》為基礎建立起來的,強調國家干預和社會利益,是壟斷資本主義時期法的典型。
屬於大陸法系的國家和地區除了法國、德國外,還包括義大利、西班牙等歐洲大陸國家,也包括曾是法國、西班牙、荷蘭、葡萄牙四國殖民地的國家和地區如阿爾及利亞、衣索比亞等及中美洲的一些國家,國民黨統治時期的舊中國也屬於這一法系。

特點

(1)全面繼承羅馬法:吸收了許多羅馬私法的原則、制度,如賦予某些人的集合體以特定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所有權的絕對性,取得財產的各種方法,某人享有他人所有物的某些權利;侵權行為與契約制度;遺囑繼承與法定繼承相結合制度等。還接受了羅馬法學家的整套技術方法,如公法與私法的劃分,人法、物法、訴訟法的私法體系,物權與債權的分類,所有與占有、使用收益權地役權以及思維、推理的方式。
(2)實行法典化,法律規範的抽象化概括化。
(3)明確立法與司法的分工,強調製定法的權威,一般不承認法官的造法功能。
(4)法學在推動法律發展中起著重要作用:法學創立了法典編纂和立法的理論基礎,如自然法理論、分權學說、民族國家理論等,使法律適應社會發展需要的任務由法學家來完成。

英美法系

概念

英美法系,又稱普通法法系、英國法系,是以英國自中世紀以來的法律,特別是它的普通法為基礎而發展起來的法律的總稱。英美法系首先起源於11世紀諾曼人入侵英國後逐步形成的以判例形式出現的普通法。
英美法系的範圍,除英國(不包括蘇格蘭)、美國(路易斯安那州除外)外,主要是曾是英國殖民地、附屬國的國家和地區,如印度、巴基斯坦、新加坡、緬甸、加拿大(魁北克省除外)、澳大利亞、紐西蘭、馬來西亞等。中國香港地區也屬於英美法系。
起源: 英美法系起源於英國。普通法一詞(Common Law),是相對於在各地區的地方貴族的法庭而言,由英格蘭國王指派的專職法官巡遊各地,推廣相對統一的國家法律。這一做法主要始於亨利二世,被認為是對於歐洲舊有司法制度的重大變革。由於國王的法官力求在全國範圍施行較統一的司法尺度,於是開始重視對於過往案件的參考,英國的案件報告系統逐漸形成,也成為後來法律系統的重要基礎。
普通法的格式和程式非常嚴格,由於程式上的違規,導致案件不得不接受看似不公平的結果。英格蘭之後又出現了與之區別的“衡平法”(Equity),放寬了對於形式和程式的要求,但是由不同於普通法的法院系統受理。功利主義學派創始人邊沁(Bentham)認為普通法不是合理設計的結果需要改革,一開始未被英國法官和律師所接受,但1873年到1875年的《司法法》大幅簡化法院組織和司法訴訟程式,宣布普通法與衡平法系統正式合併,結束了兩種法制並立的局面。合併後的法律統稱為普通法,但是其中某些細節仍然有保留衡平法與原普通法的差別對待,廢除使用多年繁瑣的令狀制,讓英國法律現代化。
這種採用大量判例的法律體系是英國社會內部自生自發的產物、是經驗主義的結果,因此許多具體的法律制度在注重邏輯概念體系的大陸法系人士眼裡,普通法顯得比較繁雜、不成體系。這種法系最大的特點就是以公序良俗和最廣大的社會大眾的公平認知作為判案的基礎,因此“形散而神不散”。最初是通過英國(以及後來的美國)的文化影響力擴張傳播的,故而當今英美法系的版圖與18、19世紀英美文明的擴張版圖大致吻合。
除了英美法系國家之外,由於英美國家在西方文明的影響力和英美法本身的特點,英美法在當今世界的某些領域有著廣泛的影響力,尤其是在國際貿易和海商運輸等方面。經常有國際貿易的契約,雖然參與各方都與英國無關,卻指名以英格蘭法律約束契約。

特點

(1)以英國為中心,英國普通法為基礎;
(2)以判例法為主要表現形式,遵循先例;
(3)變革相對緩慢,具有保守性,“向後看”的思維習慣;
(4)在法律發展中,法官具有突出作用;
(5)體系龐雜,缺乏系統性;
(6)注重程式的“訴訟中心主義”。

差別

(1)在法律思維上,民法法系是演繹型的;普通法系是歸納型的。
(2)在法的淵源上,民法法系的正式淵源是自然法;普通法系的正式淵源是自然法和判例法。
(3)在法律的分類上,民法法系分為公法和私法;普通法系分為普通法和衡平法。
(4)訴訟程式和判決程式不同。在訴訟程式上,民法法系主要採取糾問式;普通法系主要採取對抗式。
(5)在法典編纂上,民法法系強調的是法典編纂的嚴謹性、完整性;普通法系強調的是單行性法典編纂,不強調完整的法典編纂。在實踐中,兩大法系是在不斷的相互吸收、相互借鑑的。

比較

首先,法的淵源不同。大陸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它的法律淵源包括立法機構制定的各種規範性法律檔案、行政機關頒布的各種行政法規以及本國參加的國際條約,但不包括判例。英美法系的法律淵源既包括各種制定法,也包括判例,並且判例法在整個法律體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其次,法的分類不同。 大陸法系一般劃分為公法和私法;英美法系有普通法和衡平法劃分。
第三,法典編纂的不同。大陸法系一般採用法典形式;英美法系往往是單行法律、法規。
第四,訴訟程式和判決程式不同。大陸法系的訴訟程式以法官為重心,突出法官職能,具有糾問程式的特點,而且,多由法官和陪審員共同組成法庭來審判案件。英美法系的訴訟程式以原告、被告及其辯護人和代理人為重心,法官只是雙方爭論的“仲裁人”而不能參與爭論,與這種抗辯式程式同時存在的是陪審團制度。
最後,在法律術語、概念上也有許多差別。大陸法系又稱羅馬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或羅馬日爾曼法系,是承襲古羅馬法的傳統,仿照《法國民法典》和《德國民法典》的樣式而建立起來的各國法律制度的總稱;英美法系又稱英國法系,普通法系或判例法系,是承襲英國中世紀的法律傳統而發展起來的各國法律制度的總稱,英、美、澳大利亞、紐西蘭、中國香港等國家和地區的法律制度均屬於英美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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