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電子科技大學校友會章程

《西安電子科技大學校友會章程》是西安電子科技大學針對校友會、校友管理工作出台的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業務範圍,第三章 會 員,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西安電子科技大學校友會英文譯名為:Xidian University Alumni Association(簡稱:XDUAA)
第二條 本會由西安電子科技大學校友聯合發起成立,全國性聯合性的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
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開展各項活動,維護國家根本利益,促進教育、科學技術、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
二、加強海內外校友之間以及校友和母校之間的聯繫,增進友誼,加強團結,增強母校對校友的凝聚力,擴大母校在海內外的廣泛影響。
三、發揚母校的光榮傳統和優良學風,積極提出辦好學校的意見和建議,總結交流工作經驗,開展各種活動,為母校建設和發展做貢獻。
四、為振興中華、促進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世界和平貢獻力量。
五、按照核准的章程,走民主自律、自我發展、自成實體的道路,把本會建成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的社會團體。
第四條 本會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在陝西省西安市太白南路2號西安電子科技大學。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校友進行學術活動、經驗交流、市場開發、興辦教育、培訓師資、科教諮詢、文體活動等。
二、加強與國外校友的聯繫,共同探索引進人才、科學技術和籌措辦學資金。
三、協同各地校友會配合母校作好招生的宣傳、動員工作,推薦優秀學生報考西安電子科技大學。
四、受學校的委託,跟蹤調查歷屆畢業生的工作情況,開展教育科學的研究,徵集辦好母校的意見和建議。
五、組織校友的聯誼活動,協助學校搞好校友返校。
六、徵集校友回憶錄,編輯出版校史資料和《西安電子科技大學校友通訊》。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兩種。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 西安電子科技大學各時期(包括江西瑞金軍委無線電通信學校,軍委通信學校(延安通校),冀魯豫軍區通信學校,晉察冀軍區無線電訓練隊,研究班,晉察冀軍區電訊工程專科學校,華北軍區電訊工程專科學校,軍委三局電訓隊,晉綏與陝甘寧五省聯防司令部無線電訓練隊,軍委氣象通信班,通信學院,通信兵學院,軍事電訊工程學院,西北電訊工程學院,西安電子科技大學學)的歷屆畢業生、肄業生、研究生、博士後、進修生、留學生、夜大學生、函授生和各種短訓班、學習班的學員和在上述學校工作過的教師、幹部、職工以及各附屬學校的教職工(合法公民)。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填寫入會登記表;
二、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 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和財務報告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他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會員代表大會每屆最長不超過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審查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會敦請德高望重的老學長、老前輩出任榮譽會長和顧問。
各省市西安電子科技大學校友會的主要負責人為理事會成員。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會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秘書處。秘書處由常務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和辦公室主任組成,在常務副會長領導下處理本會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監事會。監事會由三人組成,在會員代表會上推舉產生,其主要職責:
一、推舉產生監事長列席常務會;
二、監督本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和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三、對本會成員違反本會紀律、損害本會聲譽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議)審議決定。
四、對本會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第二十六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審查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審查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本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一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學校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一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議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本會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經1999年5月10日常務工作會議原則通過。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條 本章程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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