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貼及反補貼稅協定

補貼及反補貼稅協定(Agreement for Subsidies andCountervailing Duties)全稱為《關貿總協定第6條、第16條及第23條解釋及實施協定》,是為了解釋和實施1947年《關貿總協定》關於非關稅壁壘的規定而於1980年訂立的協定。《協定》主要包括4個部分:出口補貼、國內補貼,反補貼稅、及解決爭端的程式。1970年《關貿總協定》的一個工作小組的報告列舉了各種出口補貼,作為補貼實例說明書,以附屬檔案的形式成為《補貼及反補貼稅協定》的一部分。《協定》規定,補貼實例說明書中列舉的補貼形式均在禁止之列,對初級產品的出口補貼除外。此外,開發中國家在一定期間內可以對非初級產品的出口給予補貼。國內補貼不在完全被禁止之列,但各國在補貼時應儘量避免給其他國家造成不良影響,亦不應影響國際貿易的發展。《協定》對反補貼稅有具體規定,包括調查和確定補貼存在的方法、對徵收反補貼稅指令的審議、臨時性保全措施、各國通過國內立法實施補貼及反補貼稅協定等。在爭端解決方面,《協定》強調各國應充分運用磋商的方法,另外則規定各國應就補貼訴訟的提起等儘速通知其他有關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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