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署名

被署名

所謂“被署名”,與抄襲剽竊只有一個不同,就是罪名是別人“送”來的,無論什麼人抄襲,都將“不知情”作為擋箭牌。同時它還是學術剽竊的一個小名。武漢理工大學校長、中科院2009年院士候選人周祖德與其博士生謝鳴合作的一篇論文涉嫌抄襲,周祖德回應事先並不知情,並表示只是被署了名,“如此被人傷害,我感到很痛心”。

基本介紹

  • 展會名稱:被署名
  • 舉辦地點:中國上海
  • 吉祥物:海寶
  • 展會類別:綜合類
年度新詞語,背景,簡介,評論,第一,第二,另一面,

年度新詞語

“被署名”經國家語言資源監測與研究中心等機構專家審定入選2010年年度新詞語,並收錄到《中國語言生活狀況報告》中。
提示性釋義:指當事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署名為文章或書籍的作者。  例句:“被署名”的背後,有時候是學生小輩為了發表論文、順利畢業,拉大旗作虎皮,打著“被署名”者的旗號提高發表成功率。有時候是“被署名”者為了出成果、完成工作量,默許和縱容共同署名。有時候則是心照不宣、追求“雙贏”,在發表論文的指揮棒下,導師和學生成了利益共同體。(2010年2月10日《人民日報》)
武漢理工大校長周祖德身陷抄襲門武漢理工大校長周祖德身陷抄襲門

背景

武漢理工大學校長、中科院2009年院士候選人周祖德與其博士生謝鳴合作的一篇論文涉嫌抄襲,周祖德回應事先並不知情,並表示只是被署了名,“如此被人傷害,我感到很痛心”。
“被”時代,原來水平高如周校長者也脫不了俗。“被署名”,有意思。關於這起抄襲事件,其實以下事實已經得到確認:一、這篇論文確實是他人論文的刪節版;二、這篇論文由周祖德的博士生謝鳴一手炮製,但署名時周祖德是第一作者;三、周祖德事先對論文抄襲也許不知情,但對於“被署名”應該是知情的。
這與遼寧大學副校長陸傑榮論文抄襲事件“異曲同工”,都是研究生自作主張抄襲他人成果,然後署上導師的大名,而導師對抄襲之事並不知情,無辜得很哪!

簡介

所謂“被署名”,與抄襲剽竊只有一個不同,就是罪名是別人“送”來的。可是你也笑納了不是?再說,無論是陸傑榮還是周祖德,都將“不知情”作為擋箭牌。
但是,既然你在某篇論文上署上名,而且是第一作者,那么當這篇論文涉嫌抄襲之時,你就是第一責任人。責利對等原則知道不?如果被署名就是冤枉,那么要求自己的學生更頻繁地替自己“署名”,不就是無本萬利么?

評論

周校長一直在為自己鳴冤叫屈,所謂反思也僅限於“對學生的管理教育存在缺陷”,而沒有涉及“學術署名”問題,甚至認為自己是最大的受害者,雖說屁股決定腦袋,可也不應該這么糊塗吧?
“被署名”何以成為一種現象做一番分析,有兩個問題必須釐清。

第一

“被署名”究竟是不是一種“傷害”?近年來曝光的不少院士專家涉嫌論文抄襲事件,最終結論都是導師在“完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抄襲者署名。而實際上導師“被署名”早就是學術界的潛規則。無論導師還是學生、助手都視為理所當然。也就是說,即便一丁點兒貢獻都沒有,導師都可以理直氣壯地分享他人的勞動成果。
“被署名”其實就是心安理得的不勞而獲,而所謂的“被傷害”,只不過是在白吃白喝時偶爾被魚刺卡了嗓子而已。

第二

“送署名”究竟是不是一種“無奈”?一般而言,自己的成果署上他人的名字,誰都不會心甘情願,所以“送署名”頗有些像行賄。對導師而言,憑空在學術功勞簿上增添了砝碼,何樂而不為?對學生而言,藉助導師的學術地位和名望,不但有利於發表論文,還能討好導師,使未來的學術路途更加通暢。
“送署名”其實是某種心照不宣的互惠互利
“被署名”與“送署名”的本質釐清之後,我們不難發現一個根源性問題——論文“被署名”的背後其實是人格的“被依附”。科學的真諦是追求真理,而“被署名”與“送署名”的泛濫,表明我們的學術界已經形成一種依附於權力和權威的人格取向。越來越多的年輕科技工作者被當成導師和學術權威手下的廉價打工仔,成為缺乏獨立人格的學術工具。
糾纏於周祖德們的“被署名”是否“完全不知情”意義不大,而將責任一股腦兒推給肇事學生,則暴露了某些學術機構和道貌岸然的專家學者們學術精神淪喪的真實面目。
這是道德被扭曲的一種腐敗現象。

另一面

區分被署名與盜名
自己不是文章作者,卻被署名發表,而且作者認為被署名文章有損其聲譽,遂訴至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對這起侵犯姓名權、名譽權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湖北省婦女聯合會知音雜誌社在《知音》海外版上刊登聲明就其侵權行為向原告竇應泰賠禮道歉、消除影響;賠償竇應泰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
原告竇應泰先生是吉林省作家協會文創中心作家,其訴稱:知音雜誌社在2003年2月發行的《知音》海外版總第79期目錄中《王小屯:山高水長嫁李敖》一文的作者署名是汪幸福、竇應泰。但事實上,該文並非本人所寫。
竇應泰先生認為,知音雜誌社擅自將其署名為該文作者,屬於製作假冒他人署名作品的行為,嚴重侵犯了其姓名權、名譽權。而西區郵電局支局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致使侵權行為不斷擴大,給其帶來了不利影響。更有甚者,該文部分內容抄襲了黃光芹在《海外星雲》2001年第18期中發表的《李敖身後的嬌妻》一文中的內容。《王小屯:山高水長嫁李敖》一文刊出後,許多讀者及同仁、同事誤認為竇應泰先生有剽竊他人文章的行為,致使其名譽嚴重受損。
竇應泰先生認為,兩被告的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西區郵電局支局停止銷售《知音》海外版總第79期;被告知音雜誌社在《知音》海外版、《北京青年報》、《南方周末》、《作家文摘》上刊登致歉聲明,賠償原告侵權損失3.3萬元,承擔訴訟費用。
一中院經審理認為,被告知音雜誌社在其出版發行的《知音》海外版總第79期目錄中,將他人撰寫的《王小屯:山高水長嫁李敖》一文署名他人與原告竇應泰為共同作者,盜用了原告的姓名,侵害了原告的姓名權,給原告造成了嚴重的精神損害,應當承擔消除影響、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民事責任。知音雜誌社應在同等範圍內就其侵權行為向原告公開致歉。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