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決權股

表決權股是標明持有人擁有投票權或代理投票權的股票。公司股票按持有人的權利可分為優先股和普通股,優先股沒有投票權,普通股有投票權。普通股票上標明持有人具有投票權或代理投票權的,股票所有人可以將此股票以股權委託方式交給一個代理人。

在這種情況下,股票所有人保留了獲得股息的權利,但是把代理表決權委託給了受託人。表決權股的股權委託一般以股權委託證為憑,委託期限通常為五年。股權委託也常可作相反的運用,從而成為少數人控制某一公司的工具。這些人以股權委託方式將股權委託證同股票持有人的普通股交換,這種股權委託證具有普通股除表決權以外所有的權利,這樣,持有委託證的人是普通股票的實際所有人,但他們只收取股息而不參加管理。這時,發出委託證的人所擁有的權利只是表決權。這樣做的目的,往往是公司財務困難需要改組時防止外界的干擾,使公司的決策權保持在幾個決策人物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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