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集權制

行政集權制是“行政分權制”的對稱。行政組織的一種類型。全國行政事務的管理高度集中,均由中央行政機關決定的行政組織制度。在這種制度下,只有國家作為行政主體,享有權利、負擔義務;國家用自己的財政和人員滿足全國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為了行政事務的合理執行雖然把全國劃分為不同的行政區域,但不承認地方團體的存在;所有的行政區域都是執行國家行政的單位,沒有獨立的法律人格。

全部行政機關形成等級森嚴的體系,所有行政事務的決定權集中於行政首腦;首腦以下的各級行政機關只是傳達和執行的機關,行政首腦對下級行政機關的全部活動都可控制,而不必有法律的規定。中央集權制在行政法上的特徵是全國只存在一個行政主體,各級行政機關之間的關係只是行政主體內部行政機關之間的關係,而不是獨立主體之間的關係。這種方式雖然能夠避免行政上狹隘的地方主義,但行政層次太多,必然效率低下,很難適應現代行政管理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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