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力下放制

權力下放制是行政組織類型中中央集權制的一種形式。上級行政機關將某些行政事務的決定權移交給下一級的行政機關,由下一級的行政機關就地決定,以減輕負擔,加快行政事務的處理過程。在這種組織形式中,下級行政機關只臬作為上級機關的地方機關被授權處理事務,不能成為行政主體。在行政法上,國家是唯一的行政主體。

一般採取兩種形式:(1)垂直式的權力下放。中央各部將決定權的一部分下放於地方上的直屬機關,各部和地方的直屬機關保持直接聯繫。(2)水平式的權力下放。中央各部下放的權力集中於地方行政長官,中央各部和地方的直屬機關的聯繫必須通過地方行政長官,以保證中央在地方上的各項行政協調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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