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規費

行政規費是指政府機關為某些特定的單位和個人提供相應服務所收取的費用,如辦理結婚證、護照等收取的工本費、手續費等。這些收費主要是配合國家對有關行為、活動的統計、管理,並適當彌補政府管理成本費用,不以增加政府收入為目的。

所謂行政規費,是指附屬於政府部門各種行政活動的收費,包括外事規費(如護照費)、內務規費(如戶籍規費)、經濟規費(如商標登記費、商品檢驗費等)、教育規費(如學雜費、畢業證書費等)、其他行政規費(如會計師、律師、醫師執照費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行政規費
  • 外文名:Fees revenue)
稅收與行政規費的區別
稅收與行政規費同是國家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但兩者存在著原則性的區別。稅收是一種單方負擔,用於滿足一般的公共財政需要。國家有徵稅的權利而沒有相應的對待給付義務。納稅人並非為其個人所具體享有的公共服務而支付對價,而是對公共服務整體提供必要的資金。納稅人僅是公共服務的間接受益者。國家本身可不受對價的拘束,得自行選擇目標,自行確定其手段。國家稅債權的取得固然在於“提供國家之給付與服務,以增進個人經濟行為之自由”,但其提供的公共物品通常具有普遍意義,享有公共物品的主體也具有不確定性,因此,其公共服務的提供義務是溢出於稅收債務之外的,並非嚴格意義上的稅收債僅的對待給付義務。稅收徵收關係中,國家只有受領並保持金錢給付的權利而無支付相應對價的義務。而對於稅收債務人而言,則僅有金錢給付的義務,而無取得對價的權利。正由於稅收並無直接或具體的對待給付義務,這使得稅收與行政規費形成了原則性的區別。
行政規費是行政事業單位依法對某種社會公益事業提供公共服務而向直接受益者收取的費用。與稅收的徵收不同,行政規費的徵收必須以具備一定的條件為前提,即國家提供公共服務,且該服務所派生的利益能直接為相對人所享有。由於相對人可直接享有公共服務的利益,該相對人即必須為國家提供該服務所支付的成本付費。行政規費的徵收以補償行政機關為提供該服務所支出的成本、費用為原則。因此,行政機關所收取的行政規費實際上僅在於彌補為提供公共服務的支出的費用,行政機關並未因此而取得任何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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