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詞語)

行人(詞語)

本詞條是多義詞,共2個義項
更多義項 ▼ 收起列表 ▲

行人是一個漢語辭彙,讀音為xíng rén,最早釋為出征的人,出自《管子·輕重己》。現在翻譯為路上行走的人;參加同業商行的商人;走過的人。也指我國古代一官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行人
  • 拼音:xíng rén
  • 出處:《管子·輕重己》
  • 解釋:出征的人
基本信息,基本解釋,引證解釋,相關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基本信息

詞目:行人
釋義:
1.路上行走的人。
2.參加同業商行的商人。
3.走過的人。
4.官名,掌接待諸侯及諸侯之上卿之禮

基本解釋

[Pedestrian] 步行的人。古指出行的人;出征的人;又作使者的通稱
會其行人發露,瓚亦梟夷,故使鋒芒錯縮,厥圖不果。——《三國演義
行人駐足聽。——《玉台新詠·古詩為焦仲卿妻作》
行人弓箭各在腰。——唐·杜甫兵車行
過者問行人。
行人但云點行頻。

引證解釋

1.出行
《管子·輕重己》:“十日之內,室無處女,路無行人。”
杜甫兵車行》:“車轔轔,馬蕭蕭,行人弓箭各在腰。”
馮夢龍喻世明言》第一卷:“那時廚下兩個婆娘,聽得熱鬧,也都跑將來了,替主母傳語道:‘這卦是問行人的。’”
《兒女英雄傳》第三回:“這一路是賊盜出沒的地方……走著須要小心,大道正路不妨,十里一墩,五里一堡,還有來往的行人。”
2.官名
周禮·秋官》有行人。春秋、戰國時各國都有設定。 漢代大鴻臚屬官有行人,後改稱大行令。 明代設行人司,復有行人之官,掌傳旨,冊封、撫諭等事。
《周禮·秋官·訝士》:“邦有賓客,則與行人送逆之。”
《國語·晉語八》:“秦景公使其弟針來求成,叔向命召行人子員 。行人子朱曰:‘ 朱也在此。’”韋昭註:“行人,掌賓客之官。”又主號令之官。
《漢書·食貨志上》:“孟春之月,羣居者將散,行人振木鐸徇於路,以采詩。”顏師古註:“行人,遒人也,主號令之官。”
明馮夢龍 《東周列國志》第五十七回:“留其子狐庸仕於吳為行人,使通晉、吳之信,往來不絕。”
3.使者的通稱
《管子·侈靡》:“行人可不有私。”尹知章註:“行人,使人也。”
三國 魏劉劭《人物誌·流業》:“辯給之材,行人之任也。”
《資治通鑑·晉海西公太和四年》:“初,燕人許割虎牢以西賂秦。晉兵既退,燕人悔之,謂秦人曰:‘行人失辭。有國有家者,分災救患,理之常也。’”
王韜《星軺指掌序》:“行人之設,肇自古昔,然皆王國下逮侯邦;而諸侯亦各相聘問,藉以講信修睦。”
4.小吏差役
《元典章·刑部五·檢驗》:“檢驗屍傷,已有常式,近年以來,親民之官不以人命為重,往往推延,致令發變。及不親臨監視,轉委公吏行人與復檢官司。”
《水滸傳》第三回:“一面教拘集鄭屠家鄰佑人等,點了仵作行人,著仰本地坊官人並坊廂里正,再三檢驗已了。”
5.媒人
王欽臣《甲申雜記》:“﹝李化先﹞少好神仙事,父母強令娶婦,遣行人議曹氏之女。及禮席之日, 曹氏已入門,化先逾垣而走。”
儒林外史》第二一回:“你我愛親做親,我不爭你的財禮,你也不爭我的裝奩……況且一牆之隔,打開一個門就攙了過來,行人錢都可以省得的。”參見“行媒”。
6.指活著的人
元好問《續夷堅志·護蘭童子》:“‘夙緣還卻三生債,不道未歸人斷腸。’未歸人,用死者為歸人,生者為行人之義。”
7.複姓
春秋鄭有行人子羽。見《慎子》。
參加同業商行的商人。范文瀾蔡美彪 等《中國通史》第四編第五章第二節:“金朝城鎮商業中的行,見於記載的有油麵行、布行、銀行等。參加同業商行的商人稱為‘行人’。”
8.官名:
《周禮·秋官司寇》之所屬有大行人,掌管接待賓客之禮儀;又有小行人,職位稍低。大行人掌接待諸侯及諸侯的上卿之禮,小行人掌接待諸侯使者之禮,並奉使前往四方諸侯。春秋戰國時各國都有設定,至秦設“典客”,以接待遠方的賓客。漢景帝中六年(前144年),改名“大行令”,武帝太初元年(前104年),更名“大鴻臚”,屬官有行人、譯官、別火三令、丞。隋唐以後,鴻臚寺卿以贊導禮儀為職,已與大行人之職不同。明設行人司,雖取《周禮》“行人”之名,而性質不同。行人司置“司正”及左右“司副”,下有“行人”若干,以進士充任,掌管捧節奉使之事,凡頒詔、冊封、撫諭、徵聘諸事皆歸其掌握。在京官中地位雖低,而聲望甚高,升轉極快。國中之進士,以任此職為榮。至清廢。

相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章 道路安全規定
第四節 行人和乘車人通行規定
第六十一條 行人應當在人行道內行走,沒有人行道的靠路邊行走。
第六十二條 行人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應當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通過有交通信號燈的人行橫道,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人行橫道的路口,或者在沒有過街設施的路段橫過道路,應當在確認安全後通過。
第六十三條 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離設施,不得扒車、強行攔車或者實施妨礙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為。
第六十四條 學齡前兒童以及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礙者在道路上通行,應當由其監護人、監護人委託的人或者對其負有管理、保護職責的人帶領。
盲人在道路上通行,應當使用盲杖或者採取其他導盲手段,車輛應當避讓盲人。
第六十五條 行人通過鐵路道口時,應當按照交通信號或者管理人員的指揮通行;沒有交通信號和管理人員的,應當在確認無火車駛臨後,迅速通過。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