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大學經濟責任制條例

總則,許可權範圍,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全面貫徹落實教育部、財政部《關於高等學校建立經濟責任制,加強財務管理的幾點意見》(教財〔2000〕14號檔案)精神,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學校的財經管理工作,規範校內的財經工作秩序,強化經濟責任,嚴肅財經紀律,提高管理水平和辦學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高等學校財務制度》以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規定,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建立健全學校內部各級經濟責任制,是貫徹落實《高等教育法》,提高學校內部管理水平和避免財經工作失誤的必然要求和有效途徑。經濟責任制的核心是將權利和義務相結合,使各級領導、各有關部門在經濟工作中既要按規定許可權行使權利,又必須按規定要求履行義務並承擔責任。
第三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學校的財經工作實行校長負責制;校財經領導小組在校長的領導下工作;財務處作為學校財務管理的職能部門,統一管理全校的財經工作;各院(系、所)、各處(部、室)、各直屬單位均實行“一級核算、二級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少數經學校批准的部門可實行“二級核算、二級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校辦產業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原則上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財務管理體制。
第四條 校內各部門和單位的財經工作原則上由其行政系統的主要負責人(即正職或主持工作的副職)負責。指定他人主管的,按委託關係確定經濟責任。
第五條 根據學校的財務管理體制,按照經濟責任主體所承擔的職責和許可權的不同,學校建立由財經工作主管人員和單位負責人兩條責任主線及其相應層次的經濟責任主體構成的經濟責任體系。第一條主線的責任主體是學校各級財經工作主管人員,按層次劃分為校長、主管財經工作的副校長(或總會計師)、財務處處長、副處長、二級核算單位財務負責人、基層單位財務負責人(包括校辦企業財務負責人);第二條主線的責任主體是學校各級單位(部門)負責人,按層次劃分為校長、副校長、機關職能部門負責人、院(系)負責人、直屬單位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基層單位負責人(包括校辦企業法定代表人)。學校按照“誰主管、誰簽字、誰負責”及“上一級管好下一級、上一級帶動下一級”的原則,制定各級各類人員的經濟責任制。

許可權範圍


第六條 各級經濟責任人應負的共同責任是:學習貫徹國家及上級主管部門發布的各項財經法律、法規、規章和制度;執行學校制定的各類經濟政策和管理制度;執行學校的年度財務預算,確保事業計畫的完成;自覺接受校內外審計、財務、紀檢、監察部門對本單位、本部門財經工作的檢查和監督。
學校和校內各單位(部門)應建立和完善重大(重要)經濟行為的事前調研、專家論證和集體決策制度。凡集體決策的,參加決策的人員對最終決定共同承擔經濟責任 ,單位(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即最後簽字人)對最終決定承擔主要經濟責任。
第七條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對學校的財經工作全面負責。其主要經濟職責是:
(一)審定學校的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及預算調整方案。
(二)審定學校的年度基本建設計畫。
(三)審定學校的收費標準、經濟分配政策和獎勵政策。
(四)審定學校重大經濟決策和對外投資方案。
(五)審定並簽署學校的重大經濟契約(協定),審批學校重大支出項目(具體規定另定)。
(六)審定學校的財經管理制度及有關管理辦法。
(七)決定二級財務機構的設定及其財務主管人員的配備。
(八)保證學校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
(九)根據《會計法》的規定,對學校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十)採取措施,保證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
第八條 副校長協助校長負責所分管範圍的經濟工作、其主要經濟職責是:
(一)參與審議學校的年度財務預算、預算調整方案及重大經濟決策案。
(二)對所分管範圍的預算經費進行分配和調劑,按照學校規定審批有關支出項目。
(三)監督檢查所分管部門的經費使用情況和資源配置情況,減少浪費,提高經費和資源的使用效益。
(四)對分管部門和單位經濟活動的合法性負領導責任。
第九條 主管財經工作的副校長(或總會計師)協助校長全面管理學校的財經工作,對學校經濟活動的合法性、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有領導責任。其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國家的財經法律、法規和學校的具體情況,組織制定和調整學校的收費政策、經濟分配政策、財務管理制度和會計核算具體辦法,維護學校正常的財經工作秩序。
(二)審議學校的年度財務預算及預算調整方案,組織預算的實施,監督預算的執行。
(三)代表校長審查學校的基本建設投資、對外投資、對外借貸、對外擔保等重大經濟事項,提出審查、評估意見,報學校有關會議審議決定。
(四)代表校長對學校所屬單位及學校擁有權益的其他單位實施財務監督。
(五) 代表校長檢查學校國有資產管理情況,提出加強國有資產管理的措施,確保國有資產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六)負責對學校財務管理體制、會計機構的設定和會計人員配備提出建議方案,監督財會人員依法履行職責。
(七)代表校長協調、處理學校與校內外有關部門、單位之間的財務關係。
第十條 財務處是學校唯一的一級財務機構,對全校的財經活動實施歸口管理。財務處長應在分管校長(總會計師)的領導下,對財務處的工作全面負責。其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國家有關財經法律、法規、財務制度和學校的實際情況,負責擬訂和修訂學校的各項財務規章制度、經濟政策和管理辦法,負責組織實施,依法履行財務管理職責。
(二)根據《預算法》、《高等學校財務制度》規定及學校的的預算管理辦法,在分管校長(或總會計師)的領導下,負責擬訂、編制、調整學校的年度財務預算草案;實施校長簽批的年度財務預算,對年度財務預算的執行負具體責任。
(三)根據《價格法》、《高等學校收費管理辦法》以及國家有關法規,負責學校各項收費的管理及其票據管理。
(四)做好開源節流、增收節支工作,加強財務分析,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
(五)負責學校貨幣資金的調度管理,保證學校正常業務活動需要,確保資金的安全、完整。
(六)監督和檢查學校國有資產管理情況,維護學校的正當權益,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七)建立和完善內部控制制度,根據《會計法》建立健全會計核算體系,對學校會計核算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八)對學校附屬單位財務機構設定和會計人員專業技術職務的聘任提出建議。
(九)對重大財務事項應及時向分管校長(或總會計師)報告,為校領導的有關財經決策提供真實、可靠、完整的財務數據資料。
(十)協調、處理學校與校內外有關部門、單位之間的財務關係。
第十一條 財務處副處長協助處長具體負責所分管範圍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預算法》、《高等學校財務制度》及其他財經法規,負責日常財務收支管理,貫徹執行學校財務預算,對各項財務收支活動的合法性、合規性實施監督和檢查。
(二)根據《會計法》及《高等學校會計制度》,組織會計核算工作,建立和完善內部會計報表制度,確保各類財務報表的準確性、真實性、完整性。
(三)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及學校財務制度規定,加強校內各單位創收和捐贈等經費的管理,負責落實“收支兩條線”規定,配合紀檢、監察、審計部門,查處“小金庫”等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規範財經秩序,維護校內各單位的正當權益。
(四)根據資金結算辦法和現金管理條例,加強貨幣資金的管理,保證貨幣資金的安全、準確和完整。
(五)建立健全往來款項管理制度,及時組織清理往來賬款,防止出現呆賬、壞賬。
(六)根據勞動工資政策和人民助學金、獎貸學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加強對人員經費的審查、核對和管理工作;執行國家稅法,組織和管理各種稅費的扣繳工作。
(七)執行國有資產管理法規、制度,加強對國有資產的核算、檢查和管理工作,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
(八)具體協調、處理校內各單位之間的財務關係,負責財務結算工作。
(九)負責檢查、指導本處及二級核算單位的財會工作,負責財會人員的業務培訓和財經法規的學習,督促財會人員依法履行職責。
第十二條 機關職能部門負責人的主要經濟職責是:
(一)組織落實學校下達的收入任務(無收入的部門除外)。
(二)按照學校要求合理分配業務經費,對其所管理經費分配的合理性和有效性負責。
(三)確保本部門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
(四)對本部門經費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五)對本部門的其他經濟行為負責。
(六)除以上共同責任外,下列部門的負責人還分別負有以下經濟責任:
1.人事處處長應對學校工資政策及工資總額計畫的執行負責;
2.科研處處長應對學校的智慧財產權等無形資產的安全、完整負責,維護和保障學校的合法權益;
3.審計處處長應對所審計項目的真實性、合法性以及所做出的可作為財務結算依據的審計結論的準確性負責;
4.國有資產管理處處長應對學校的儀器、設備、房產、地產、附屬設施等固定資產的安全、完整和管理工作負責,定期進行清查和盤點,做到賬賬相符,賬實相符,提高儀器設備的使用效益,同時對學校的無形資產實施管理和監督,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第十三條 各院 (系)及直屬單位負責人的主要經濟職責是:
(一)組織落實學校下達的收入任務。
(二)確保本單位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提高其使用效益。
(三)對本單位各項財務收支和財經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合規性負責。
(四)對下屬單位的經費收支和其他經濟行為負責。
第十四條 二級核算單位財務負責人的主要經濟職責是:
(一)組織本單位的會計核算工作,對其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
(二)擬訂本單位的財務管理實施細則,報學校財務部門審批或備案。
(三)開展財務分析,為本單位領導及上級領導的有關經濟決策提供參考依據。
(四)組織落實學校下達的收入上繳任務。
(五)對本單位各項財務收支和財經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合規性負責。
(六)確保本單位和下屬單位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提高其使用效益。
(七)實施本單位和下屬單位的財務監督和檢查,對下屬單位的財務收支和其他經濟行為負責。
(八)配合學校財務部門實施對本單位和下屬單位財會人員的管理。
第十五條 項目負責人的主要經濟職責是:
(一)組織落實項目經費,保證項目及時完成。
(二)對項目經費使用的真實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負責。
(三)對項目執行過程中項目組發生的其他經濟行為負責。
第十六條 基層單位負責人的主要經濟責任是:
(一)組織落實上級主管部門下達的收入任務。
(二)確保本單位國有資產的完全完整,提高其使用效益。
(三)對本單位的財務收支和其他經濟行為負責。
第十七條 基層單位財務負責人的主要經濟責任是:
(一)組織本單位的會計核算工作,確保會計資料真實和完整。
(二)開展財務分析,為單位領導提供經濟決策參考。
(三)擬訂本單位財務管理實施細則。
第十八條 校辦企業法定代表人的主要經濟職責是:
(一)按照國家有關財經法規,在學校(或董事會)授權的範圍內組織本企業開展經營活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並對本企業各項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合規性負責。
(二)正確處理國家、學校和企業三者之間的經濟利益關係。
(三)組織落實學校下達的利潤上繳和費用返還任務。
(四)對本企業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負責。
(五)對本企業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六)對本企業的其他經濟行為負責。
第十九條 校辦企業財務負責人的主要經濟職責是:
(一)熟悉國家有關財經法規,組織本企業的會計核算工作,確保會計資料的真實和完整。
(二)開展財務分析,為企業領導提供經營決策參考。
(三)擬訂本企業財務管理實施細則。
第二十條 各級財會人員應熟悉和掌握國家有關財會法規,具備會計人員從業資格;遵守職業道德,嚴格按照《會計法》和有關財務規章制度辦理財會業務;盡職盡責地完成本崗位的工作。
第三章 經濟責任內容和要求
第二十一條 關於財務管理體制
(一)學校的財務管理體制是學校財經工作正常運轉的組織保障,其確立和變更必須符合國家和上級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並經校財經領導小組集體討論後報校長批准,由學校正式發文公布。
(二)學校財務、會計機構的調整和變更,必須經校財經領導小組研究同意後才能按規定程式報批。
第二十二條 關於經濟政策和財經制度的制定與調整
(一)學校的經濟政策和財經制度的統一是學校各項事業正常運行和持續發展的制度保證,各單位必須嚴格執行。
(二)學校的經濟政策和財經制度的制定及調整必須由校財經領導小組集體討論後報校長簽發,重要的政策和制度還應經學校有關會議討論批准後方可生效。各部門和單位必須共同維護學校財經政策和制度的嚴肅性、權威性和統一性,任何部門和單位無權擅自修改學校統一的經濟政策和財經制度。
(三)各單位出台的內部經濟政策和制度不能與學校的統一政策和制度相牴觸,不能政出多門,搞小集體政策。各部門出台的其他業務政策凡涉及到經濟政策的,必須經學校財務部門會簽,必要時應報校財經領導小組討論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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