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進出口準許證

藥品進出口準許證,是指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依法對列入興奮劑目錄的蛋白同化製劑肽類激素等供醫療使用的興奮劑實施進出口管理,簽發準予進出口的許可證件。藥品進(出)口準許證監管證件代碼“L”。

基本介紹

適用範圍,管理規定,

適用範圍

1.興奮劑是指興奮劑目錄所列的禁用物質,包括蛋白同化製劑品種、肽類激素品種、麻醉藥品品種、刺激劑(含精神藥品)品種、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品種、醫療用毒性藥品品種及其他品種興奮劑。對興奮劑目錄中第七類“其他品種”,海關暫不按照興奮劑實行管理
實行進(出)口準許證管理的蛋白同化製劑、肽類激素品種詳見《2010年興奮劑目錄》。
2.興奮劑目錄所列禁用物質屬於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和易製毒化學品的,其生產銷售進口運輸使用,依照藥品管理法和有關行政法規規定實行特殊管理。

管理規定

1.列入興奮劑目錄管理的蛋白同化製劑、肽類激素進口時,進口單位應持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核發的進口準許證向允許藥品進口的口岸海關申報,海關驗核進口準許證,並按規定辦理通關手續。
2.列入興奮劑目錄管理的蛋白同化製劑、肽類激素出口時,出口單位應持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核發的出口準許證向海關辦理報關手續,海關驗核出口準許證,並按規定辦理通關手續。
進口的蛋白同化製劑、肽類激素經口岸藥品檢驗所檢驗不符合標準規定等需退運出境的,發證機構應當在出口準許證上註明“原貨退回”字樣。
3.進出口單位在辦理報關手續時,應多提交一聯報關單,並向海關申請簽退該聯報關單。海關驗核進口準許證、出口準許證,在該聯報關單上加蓋“驗訖章”後退進出口單位。
進出口完成後1個月內,進出口單位應當將進口準許證或出口準許證的第一聯、海關簽章的報關單退回發證機關。
4.藥品進口準許證有效期為1年。
藥品出口準許證有效期不超過3個月(有效期時限不跨年度)。
5.藥品進口準許證、出口準許證實行“一證一關”管理,只能在有效期內一次性使用,證面內容不得更改。因故延期進出口的,可以持原進出口準許證辦理一次延期換證手續。
6.以加工貿易方式進出口蛋白同化製劑、肽類激素的,海關驗核進口準許證、出口準許證,並按規定辦理通關手續。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口的,移交貨物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規定處理,海關驗核有關證明材料,按規定辦理核銷手續。
7.保稅區、出口加工區及其他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和保稅監管場所與境外進出口,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監管場所之間進出口的蛋白同化製劑、肽類激素,免於辦理進口準許證、出口準許證,由海關實施監管。
從保稅區、出口加工區及其他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和保稅監管場所進入境內區外的蛋白同化製劑、肽類激素,應當辦理進口準許證。
從境內區外進入保稅區、出口加工區及其他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和保稅監管場所的蛋白同化製劑、肽類激素,應當辦理出口準許證。
8.進口蛋白同化製劑、肽類激素無需辦理進口藥品通關單。
9.個人因醫療需要攜帶或郵寄進出境自用合理數量範圍內的興奮劑,海關按照衛生主管部門有關處方的管理規定,驗核醫療機構處方,並按規定予以驗放。
10.興奮劑目錄所列禁用物質屬於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和易製毒化學品進出口管理規定詳見本章的“麻醉藥品進出口準許證”、“精神藥物進出口準許證”、“醫療用毒性藥品進出口批件”、“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等相關內容。
11.“進(出)口準許證”在報關單“隨附單據”代碼欄填報監管證件代碼“L”,在編號欄填報準許證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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