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蘭增值稅

荷蘭增值稅指荷蘭政府對銷售商品和提供勞務的企業主和個人徵收的一種流轉稅。 始征於1968年,用以代替原徵收的累積性營業稅。納稅人為在荷蘭境內銷售商品和勞務的企業主,以及把商品進口到荷蘭的所有人。徵稅範圍包括:(1) 企業主在其營業範圍內在荷蘭銷售的商品; (2) 企業主在其營業範圍內在荷蘭提供的勞務; (3) 任何人在荷蘭進口的商品。稅率分為一般稅率、低稅率和零稅率三種。一般稅率為19%,適用於大部分銷售商品和勞務及進口交易;低稅率為5 %,適用於某些進口貨物和某些勞務; 零稅率,主要適用於出口交易。下列兩種交易規定免稅: (1) 本身是免稅的交易; (2)適用於零稅率的交易。前者屬於沒有抵扣的免稅; 後者屬於有抵扣的免稅。

荷蘭增值稅採用購進扣稅法計稅,在計算抵扣稅額時,對為私人消費的物品和勞務以及飯店使用的肉食和飲料,在有限的若干情況下不允許抵扣增值稅。如果納稅人在某特定納稅期的增值稅應納稅額少於增值稅的抵扣額,這個差額可經申請予以退還。按規定,企業主必須在申報期滿後的一個月時間內提送納稅申報表,並繳納相應的稅款,但對小量營業額的企業主,經批准可以按季、甚至按年度申報納稅。如果稅務部門在特定的納稅期內沒有接到企業主的納稅申報表,在提交申報表的截止日期屆滿時將向企業主送去一份暫時估算的稅額通知,並可按規定,課徵罰款性質的附加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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