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稅收協定

特定稅收協定是指國際稅收協定締約國各方為處理相互間某一特定業務的稅收關係或特定稅種問題所簽訂的協定。又稱單項稅收協定。諸如,為有利於國家間的經濟貿易和人員往來,發展國際交通運輸,在互利互惠的基礎上達成的空運稅收協定和海運稅收協定,以及為發展國家間進出口貿易所達成的有關相互削減關稅的協定等。1947年由美、英、法等23個國家簽訂的《關稅及貿易總協定》,1977年歐洲共同體 9國為促進相互間貿易關係簽訂的增值稅協定等,均屬於多邊的特定稅收協定。

特定稅收協定並不涉及締約國之間稅收管轄權關係的全面協調,因此簽約形式比較靈活既可以就某項稅收問題,簽訂單項稅收協定,也可以在有關運輸和外貿等業務條約中,如“海運協定”、“通商航海條約”、“航空運輸協定”以及貿易協定”中列入有關稅收條款;既可以用簽訂政府間協定的形式,也可用政府有關部門之間換文或換函的形式通過函件達成協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特定稅收協定
  • 相關檔案國際稅收協定
  • 主體:國家
  • 學科:稅收
特定稅收協定的範圍,特定稅收協定簡述,

特定稅收協定的範圍

特定稅收協定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稅收協定:關於關稅方面的協定,如關貿總協定、早期的荷比盧關稅同盟等;關於避免海運和空運雙重徵稅的協定;關於增值稅方面的協定,如歐共體 1977年簽訂的增值稅協定;關於避免遺產稅社會保險稅雙重徵稅的協定以及其他方面的協定等。例如:對關稅增值稅遺產稅等的協定以及某些特別項目稅收協定。

特定稅收協定簡述

一、關稅方面的協定  這類協定主要是在關稅同盟國家內部為實現貨物自由流通、減少關稅壁壘而訂立的。例如,歐洲共同體在50年代制定的《羅馬條約》,就是為實現內部取消關稅,實現和推動歐洲經濟一體化在關稅方面的特定稅收協定。又如,1947年由美國、英國、法國等23個國家在日內瓦簽訂的《關稅及貿易總協定》是一個重要的國際稅收協定
二、增值稅方面的協定  這方面的協定也和國際貿易直接關聯。例如,1997年歐洲經濟共同體為促進相互間商品的自由流通而簽訂了增值稅協定。當時,法國、聯邦德國、義大利、英國、荷蘭、比利時、丹麥、愛爾蘭和盧森堡等國家都實行了增值稅制度,但各國增值稅制度存在著許多差別,成為商品在成員國之間流通的一種障礙。為消除這種障礙,共同體各國就增值稅的徵收基數和稅率等問題在一定程度上達成了協定,為日後實行統一的增值稅制度,使共同體各國的商品能在相同的稅收負擔下自由流通打下了基礎。
三、遺產稅社會保險稅方面的協定  在西方國家中,遺產稅的徵收早於所得稅。因此,關於避免遺產稅雙重徵收的協定是出現較早的一種特定稅收協定。據有關資料記載,世界上第一個雙邊稅收協定就是英國和瑞典於1872年就遺產繼承稅問題達成的特定稅收協定。另外,隨著各國社會保險稅額的增加,目前有不少國家,如法國、美國、德國等都先後與其他國家簽訂了這方面的特定稅收協定。
四、某些特別項目的稅收協定  國際上這類稅收協定較多,如有關海運企業和空運企業的國際運輸收入的稅收協定等。這類特別項目的稅收協定所涉及到的稅種,既有所得稅,也有流轉稅
五、有關特殊稅收條款的國際協定  有些國際協定或條約中有專門的稅收條款。例如《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和《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中,都列有給外交官員和領事官員以稅收豁免待遇的條款。這類協定還包括處理某些國際性組織與駐地所在國之間相互關係的協定。如美國與聯合國有關紐約總部布局、原蘇聯與經互會、法國與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簽訂的協定等,這些協定中,都包含有對設在駐地國的國際性組織的工作人員及各國代表給予稅收優惠待遇的條款。
隨著國際交流的逐步擴大,國際稅收協定的類型也不斷發展,出現了一般協定與特定協定,雙邊協定與多邊協定並存的多樣化局面,並開始從多樣化向規範化方向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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