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1911年議會法

英國1911年議會法是調整英國議會兩院關係的法案。1909年,英國財政大臣勞合·喬治 (公元1863—1945年) 向國會提出一項財政預算案,用巨額軍費發展海軍,同時用低金額的費用作為失業、疾病及殘廢保險金。 為解決經費的來源,他提出增收財產附加稅,規定對每年收入在3,000鎊以上的有產者,稅收從原先交一先令提高到一先令二便士; 每年收入在5,000鎊以上的,其超過3,000鎊的部分,課以超額所得稅。

此外,還要增加遺產稅、酒販執照費並開徵菸酒稅,以後又提出征收土地稅。經過激烈辯論,預算案在下院通過。提交上院討論時,自由黨和保守黨爭吵不休,被擱置。經英王愛德華從中斡旋,1911年8月10日通過此法。它使議會兩院的法律關係第一次由成文法作了規定: 財政法案為“一件公共關係法案”,每一個財政法案在經過下院議長認證後,上院不得加以修正或否決,一俟英王批准立即成為法律,從而剝奪了上院討論財政法案的權力。其他一般法案,上院只能否決兩次,若下院連續三次通過,並經英王批准,即可成為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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