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

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GB3552-2018),由環境保護部與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2018年1月16日發布,於2018年7月1日實施。 GB 3552-2018代替GB 3552-83 。

基本概況,制定目的,問題解答,

基本概況

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GB3552-2018),由環境保護部與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2018年1月16日發布,與2018年7月1日實施。 GB 3552-2018代替GB 3552-83 。

制定目的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保護環境,防治污染,促進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技術的進步,推進船舶污染物接收與處理設施建設,推動船舶及相關裝置製造業綠色發展。

問題解答

一、修訂《船舶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552-83)的必要性是什麼?
改革開放初期制定的《船舶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552-83)是我國第一個規範船舶排污行為的國家級排放標準,自發布實施以來,在防治船舶污染、改善環境質量等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和環境保護要求的提高,以及相關國際公約和國內法律法規的不斷完善,GB 3552-83已經不能完全適應當前與今後防治船舶污染工作的需要,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污染物控制範圍偏小。GB 3552-83規定了含油污水、生活污水、船舶垃圾三類水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由於GB 3552-83中缺少對含有毒液體物質污水的排放控制要求,使之無法適應散裝化學品運量的持續增長、船舶運輸的危險貨物品種顯著增加且在不斷變化的形勢。
二是排放控制要求偏低。我國自上世紀80年代加入《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MARPOL),在此期間,該公約已進行多次修改,在船舶污染物排放控制方面提出了更高要求。例如現行MARPOL附則IV對船舶生活污水的排放限值已嚴於GB 3552-83,對沿海排放船舶生活污水的控制要求也不同於GB 3552-83。同時,國內船舶主管部門交通運輸部和農業部制定的船舶法定檢驗規範性檔案,也提出了比GB 3552-83更為嚴格的要求。因此,GB 3552-83已經滯後於國內、國際船舶污染防治工作的實際,並造成了船舶在內河排放控制要求寬於沿海的“河海倒掛”問題。
三是控制體系不夠精細。GB 3552-83按內河和沿海兩類水域,分別規定了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由於船舶的用途、大小、船齡長短等因素都對污染物排放控制措施的可行性、有效性有十分重要的影響,而GB 3552-83的排放控制要求未能體現這些差異。
二、制定《控制標準》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控制標準》是我國目前唯一的水上移動污染源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適用於各種船舶,幾乎涵蓋除軍事船舶之外的所有船舶,包括各種規模和船齡的客船、漁船、油船、化學品船、貨櫃船、散貨船和特種船舶等,船舶結構、用途各異,航行水域橫跨地表水、近岸海域和遠海,既有國內船舶,也有外國籍船舶。因此在標準制定工作中,既要對標國際,又要符合我國的發展階段特徵。具體來講,主要遵循以下原則:
一是遵守MARPOL公約等我國加入的相關國際公約,履行我國遵守公約的義務和責任。
二是針對國內水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的需要,充分考慮水上移動污染源運營和監管方式的特點,合理設定技術內容。
三是在設定污染物項目和排放控制要求方面,堅持必要性與可行性相結合的原則,充分考慮污染防治需要、船舶製造技術和船載污水淨化技術研發儲備情況、執法監管成本和效果、達標成本等因素,兼顧環境效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四是分類施策,先易後難,設定合理、可行的達標技術策略,在污物處理方式方面實行“岸上接收為主,船上處理為輔”,在排放限值設定方面實行“大船嚴於小船,商船嚴於漁船”,在保護水域要求方面實行“內河嚴於外海,近海嚴於遠海”。
三、《控制標準》的適用範圍是什麼?
一是從管控的船舶水污染物來源和種類來看,主要包括船舶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含有毒液體物質的污水和船舶垃圾。其中,船舶含油污水包括機器處所油污水和含貨油殘餘物的油污水;船舶生活污水是指船舶上主要由人員生活產生的污水,包括任何形式便器的排出物和其他廢物;醫務室(藥房、病房等)的洗手池、洗澡盆,以及這些處所排水孔的排出物;裝有活的動物處所的排出物;混有上述排出物或廢物的其他污水。
二是從水域範圍和船舶類別來看,標準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管轄的其他海域內船舶向環境水體排放水污染物的監督管理。船舶類型涵蓋了各類排水或者非排水船、艇、水上飛機、潛水器和移動式平台,不包括軍事船舶和固定式平台。
三是從作用定位來看,標準適用於法律允許的污染物排放行為。在內河和其他特殊保護區域內船舶污染物排放的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中關於禁止傾倒垃圾、禁止排放有毒液體物質、禁止在飲用水源保護區排污、防止船載貨物溢流和滲漏等具體規定執行。
四、新標準較GB 3552-83主要修改了哪些內容?
與GB 3552-83相比,新標準在名稱、污染物範圍、污染控制項目和限值、分類管控要求等方面進行了修改,具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是標準名稱由《船舶污染物排放標準》改為《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二是增加了船舶含有毒液體物質的污水的排放控制要求;三是完善了適用水域和船舶的劃分方案;四是在生活污水排放控制方面,增加了pH值、CODCr、總氯(總余氯)、總氮、氨氮和總磷等6項指標;五是收嚴了含油污水中石油類和生活污水中BOD5、懸浮物和耐熱大腸菌群數的排放限值;六是調整了船舶垃圾分類方案和排放控制要求;七是明確了機器處所油污水和生活污水的規範監測方法。此外,新標準增加了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不得排放生活污水,並記錄控制措施的規定。
五、新標準如何實施與監督?
排放標準是依法制定、強制實施的排污行為規範,明確了排污者應承擔的治污責任。因此,船舶的生產者、擁有者、運營者是實施新標準的責任主體。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對新標準的實施進行指導、協調和監督;國家海事主管部門和國家漁業主管部門分別對各類船舶排放水污染物行為實施監督管理。
六、新標準的排放控制要求在國際上處於什麼水平?其可行性如何?
對於在沿海海域航行的船舶,新標準規定的油污水、生活污水和船舶垃圾等船舶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與MARPOL公約規定一致,但對於400總噸以下船舶的機器處所油污水,新標準規定了比MARPOL公約更為嚴格的排放控制要求,不能達到15ppm排放限值時,要求收集並排入接收設施。考慮到我國許多具有航運功能的河流兼具飲用水源地功能,現狀與美國、加拿大等國不同,對於航行於內河的船舶,新標準要求自2021年1月1日起,船舶含油污水在內河水域禁止排放,這一要求高於美國、加拿大等已開發國家。新標準內河水域船舶生活污水污染物控制指標數量多於歐美已開發國家,並率先提出了氮磷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而且污染物排放限值較其他國家更為嚴格。因此,在總體上,新標準與國際公約接軌,其嚴格程度在國際上屬於先進水平。
同時,新標準採用了循序漸進、自主靈活的排污控制技術策略,預留了較為充足的實施準備時間,為相關方面進行技術改造、新技術研發提供了有利條件。我部已發布《船舶水污染防治技術政策》,明確了達標技術路線和新技術研發方向。因此,新標準的排放控制要求是與我國的經濟社會發展階段和環境保護要求相適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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