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意外傷害綜合保險

人身意外傷害綜合保險

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是指在約定的保險期內,因發生意外事故而導致被保險人死亡或殘疾,支出醫療費用或暫時喪失勞動能力,保險公司按照雙方的約定,向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支付一定量的保險金的一種保險。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人身意外傷害綜合保險
  • 環境:約定的保險期內
  • 發生:意外事故而導致被保險人死亡殘疾
  • 保險類別: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定義,基本信息,責任免除,類型,保障項目,

定義

所謂意外傷害是指非本意的、外來的、不可預料的原因造成被保險人的身體遭到嚴重創傷的客觀事件的。如人們在游泳時,不幸溺水身亡應屬於意外事故;而在水裡突發心臟病導致死亡,就不屬於意外傷害,因為它是身體內部本已存在的疾病引起的。其特點一般是交費少,保障高。

基本信息

產品名稱: 人身意外傷害綜合保險
保險類別: 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保險公司: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投保年齡: 6周歲至65周歲
投保人要求:被保險人應為六十五周歲以下、身體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保險人承保後被保險人配偶及子女也可按本保險的費率表規定投保本保險,成為本保險的被保險人。
繳費方式: 年交
繳費期限: 1年,自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險費並簽發保險單的次日零時起至約定的終止日24時止。
保障期限:長期保險
產品特色: 一、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為人民幣30,000元至200,000元;意外醫療保險金額為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的10%。二、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本保險,意外傷害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限額。
保險責任: 在本契約保險責任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保險公司依下列約定給付保險金:一、死亡保險金給付。二、殘疾保險金給付。三、意外醫療保險金給付。

責任免除

一、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險人身故、殘疾或燒燙傷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自致傷害或自殺,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險人挑釁或故意行為而導致的打鬥、被襲擊或被謀殺;
(四)被保險人妊娠、流產、分娩、疾病、藥物過敏、中暑、猝死;
(五)被保險人接受整容手術及其他內、外科手術;
(六)被保險人未遵醫囑,私自服用、塗用、注射藥物;
(七)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八)恐怖攻擊;
(九)被保險人犯罪或拒捕;
(十)被保險人從事高風險運動或參加職業或半職業體育運動。
二、被保險人在下列期間遭受傷害導致身故、殘疾或燒燙傷的,保險人也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戰爭、軍事行動、暴動或武裝叛亂期間;
(二)被保險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藥物的影響期間;
(三)被保險人酒後駕車、無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期間。
發生上述第一、二條情形,被保險人身故的,保險人對該被保險人保險責任終止,並對投保人按日計算退還未滿期淨保費。

類型

按實施方式劃分
1.自願性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自願性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是投保人根據自己的意願和需求投保的各種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比如,我國現開辦的中小學生平安險、投宿旅客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就是其中的險種。這些險種均採取家長或旅客自願投保的形式,由學校或旅店代收保費,再匯總交保險公司。
2.強制性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強制性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是由政府強制規定有關人員必須參加的一種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它是基於國家保險法令的效力構成的被保險人與保險人的權利和義務關係。
按承保風險劃分
1.普通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該類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是承保由一般風險而導致的各種人身意外傷害事件。在投保普通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時,一般由保險公司事先擬定好條款,投保方只需做出“是”與“否”的附合。在實際業務中,許多具體險種均屬此類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如我國現開辦的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個人平安保險等。
2.特種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該類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是承保在特定時間、特定地點或由特定原因而發生或導致的人身意外傷害事件。由於“三個特定”,相對於普通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而言,後者發生保險風險的幾率更大些,故稱之為特種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例如在游泳池或遊樂場所發生的人身意外傷害,江河漂流、登山、滑雪等激烈的體育比賽或活動中發生的人身意外傷害等。實際開辦此類業務時,大多採取由投保方和保險方協商一致後簽訂協定的方式辦理。
按保險對象劃分
1.個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個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是以個人作為保險對象的各種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機動車駕乘人員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航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旅客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和旅遊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等是個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主要險種。個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特點是:①大多屬於自願保險,但有些險種屬於強制性保險。如我國旅客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就帶有強制性的特點。②多數險種的保險期間較短。③投保條件相對寬鬆。一般的個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對保險對象均沒有資格**,凡是身體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勞動者均可作為保險對象。④保險費率低,而保障範圍較大。由於一般的個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不具有儲蓄性,所以保險費僅為保險金額的千分之幾,甚至萬分之幾。
2.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團體人身意外傷害是以團體為保險對象的各種人身意外險。由於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費率與被保險人的年齡和健康狀況無關,而是取決於被保險人的職業,所以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最適合於團體投保。在我國,主要的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險種有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於1982年開辦的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1992年開辦的團體人身意外傷害長期還本保險等。
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特點:一是投保人與被保險人不是一個人,投保人是一個投保前就已存在的單位,如機關、學校、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等,被保險人是單位的人員,如學校的學生、企業的員工等。二是保險責任主要是死亡責任,以被保險人死亡作為給付保險金的條件,所以投保人在訂立保險契約時,應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認可保險金額。三是保險金額一般沒有上限規定,僅規定最低保額。四是保險費率低,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由於是單位投保,降低了保險人管理成本等方面的費用,保險費率因此降低。五是在通常情況下,保險費交納是在保險有效期開始之日一次交清,保險費交清後保單方能生效。
團體人身意外保險與個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相比較而言,二者在保險責任、給付方式等方面相同,區別比較明顯的是:保單效力有所不同。在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中,被保險人一旦脫離投保的團體,保險單即對該被保險人失效,投保單位可以專門為該被保險人辦理退保手續,保險單對其他被保險人仍然有效。

保障項目

一、 死亡給付。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造成死亡時,保險人給付死亡保險金。
二、 殘疾給付。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造成殘疾時,保險人給付殘疾保險金。
三、 醫療給付。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支出醫療費時,保險人給付醫療保險金。意外傷害醫療保險一般不單獨承保,而是作為意外傷害死亡殘廢的附加險承保。
四、 停工給付。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暫時喪失勞動能力,不能工作時,保險人給付停工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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