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行政區劃適當分離的司法管轄制度

2014年7月9日, 最高人民法院9日上午在人民法庭會和全國高院院長座談會期間召開會議的專場新聞發布會,通報人民法院推進改革的有關情況。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辦公室主任賀小榮在發布會上表示,將探索建立與行政區劃適當分離的司法管轄制度,確保行政案件、跨行政區劃的民商事案件和環境保護等案件得到公正審理。

為維護國家法制統一,最佳化司法資源配置,新制定的《人民法院第四個五年改革綱要(2014-2018)》就建立與行政區劃適當分離的司法管轄制度作出了安排。
主要措施包括:
1.在管轄制度方面,通過提級管轄和指定管轄,確保行政案件、跨行政區劃的民商事案件和環境保護案件得到公正審理。
2. 在法院管理方面,鞏固鐵路運輸法院管理體制改革成果,將林業法院、農墾法院統一納入國家司法管理體系,改革部門、企業管理法院的體制。
3. 在機構設定方面,建立上級法院在重大、疑難、複雜案件較多的地方派出巡迴法庭工作機制。進一步推動環境資源審判機構建設。
4. 在法院設定方面,推動在智慧財產權案件較集中的地區設立智慧財產權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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