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海南省委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的意見

中共海南省委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的意見是2014年12月4日中國共產黨海南省第六屆委員會第七次全體會議通過的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全面推進依法治省,加快建設法治海南,提出的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共海南省委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的意見
(2014年12月4日中國共產黨海南省第六屆委員會第七次全體會議通過)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全面推進依法治省,加快建設法治海南,提出如下意見。
一、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明確全面推進依法治省的指導思想和目標要求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決定》,對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作出了頂層設計和系統部署,是指導新形勢下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綱領性檔案。習近平總書記在全會上的重要講話,站在黨和國家事業發展全局的高度,旗幟鮮明地提出了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一系列新觀點新舉措,科學回答了黨的領導和依法治國的關係等一系列重大理論和實踐問題,是推進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的根本遵循和行動指南。全省各級黨組織和廣大黨員幹部要自覺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的部署要求上來,以強烈的使命感、緊迫感,在新的歷史起點上全面推進法治海南建設。
依法治國,是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必然要求,事關我們黨執政興國,事關人民幸福安康,事關黨和國家長治久安。建省辦經濟特區以來,海南認真貫徹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地方性法規規章逐步完善,法治政府建設穩步推進,公正司法得到加強,法治宣傳教育持續深入,公民守法意識不斷提高,法治建設取得顯著進步。同時,也要看到,同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要求相比,同廣大人民民眾的期待相比,海南法治建設還有許多不適應、不符合的問題,主要表現為:一些地方和部門對法治建設認識不足,重視不夠,部分民眾包括一些領導幹部的憲法意識還有待進一步提高,憲法法律實施監督機制不夠健全;有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前期調研不充分,針對性、可操作性不強,立法工作中存在攬權諉責、部門化的傾向,公眾參與立法程度還比較低;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現象不同程度存在,一些行政執法部門職能重疊、交叉,執法機構多元、管理多頭,執法司法存在不規範、不嚴格、不透明、不文明的現象,有的甚至知法犯法、徇私枉法,辦關係案、人情案、金錢案;法治基礎建設薄弱,基層法治人才短缺,有的領導幹部依法辦事的意識和能力不強,部分民眾尊法信法守法用法意識、依法維權能力不強。這些問題,嚴重影響我省各項事業健康發展,必須下大氣力解決。
全面推進依法治省,必須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堅決維護憲法法律權威,依法維護人民權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推進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文明建設和黨的建設法治化,為實現海南科學發展、綠色崛起、全面建設國際旅遊島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全面推進依法治省,必須緊緊圍繞“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總目標,依法治省、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法治海南、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確保國家憲法法律嚴格執行,到2020年,實現地方性法規規章更加完備、法治實施更加高效、法治監督更加嚴密、法治保障更加有力,黨內法規更加完善,法治海南建設取得顯著成效,實現海南國際旅遊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全面推進依法治省,必須堅持黨的領導,確保法治海南建設始終沿著正確方向前進;堅持人民主體地位,以保障人民根本權益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堅決糾正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行為;堅持法治和德治相結合,實現法律和道德相輔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堅持從實際出發,突出海南特色、實踐特色、時代特色;堅持改革方向、問題導向,聚焦我省立法、執法、司法、守法、護法等方面的突出問題,對症下藥,使海南各項事業既生機勃勃又規範有序。
二、堅決維護憲法法律權威,確保憲法法律在海南有效實施
憲法是黨和人民意志的集中體現,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堅持依法治國首先要堅持依憲治國,堅持依法執政首先要堅持依憲執政。全面推進依法治省,首先要堅定不移維護憲法尊嚴,堅持不懈抓好憲法實施。
全省各級黨政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個人,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活動準則,並且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任何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一律平等地享有憲法法律規定的各項權利,同時也必須平等地履行憲法法律規定的各項義務;公民的一切合法權益都一律平等地受到保護,任何人不論其地位多高、權力多大、身份多特殊,一旦違反憲法法律都要受到追究;任何公民都不得有超越憲法法律的特權。健全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制度,把所有規範性檔案納入備案審查範圍。
各級黨委要帶頭遵守憲法法律,切實履行保證憲法法律有效實施的領導責任,各級人大、政府、政協、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黨組織要領導和監督本地區本單位模範遵守憲法法律,認真履行憲法法律賦予的職責。廣大黨員幹部特別是領導幹部要對法律懷有敬畏之心,牢記法律紅線不可逾越、法律底線不可觸碰,帶頭依法辦事,堅決同一切破壞憲法法律的行為作鬥爭。落實憲法宣誓制度,凡經人大及其常委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正式就職時公開向憲法宣誓,新招錄國家公務員入職時公開向憲法宣誓。
認真組織“12·4”國家憲法日活動,集中宣傳憲法。深入開展全民憲法教育,充分利用各種媒體,採取多種方式傳播憲法理念,弘揚憲法精神,讓憲法融入百姓日常生活,成為民眾自覺遵守的行為規範和保障權益的有效武器。
三、精立多修,切實提高地方立法質量
地方性法規規章是全面推進依法治省的重要條件。必須恪守以民為本、立法為民的理念,貫徹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循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原則,堅持立改廢釋並舉,抓住提高立法質量這個關鍵,推進立法精細化,增強地方立法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一)完善地方立法工作機制。加強黨對立法工作的領導,完善黨對立法工作中重大問題決策的程式。地方立法規劃和年度計畫應當報同級黨委批准。地方立法涉及重大體制和重大政策調整的,必須報同級黨委討論決定。地方性法規制定和修改的重大問題由人大常委會黨組向同級黨委報告。
健全有立法權的人大主導立法工作的體制機制,發揮人大及其常委會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導作用。建立由省人大法制委員會、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及相關工作委員會組織有關部門參與起草綜合性、全局性、基礎性等重要地方性法規草案制度。依法建立健全人大常委會立法專家顧問制度。加強和改進政府立法制度建設,完善政府規章制定程式。重要行政管理地方性法規規章由政府法制機構組織起草。
完善有效防止部門利益和地方保護主義法律化的體制機制和工作程式。對部門間爭議較大的重要立法事項,由決策機關引入第三方評估,充分聽取各方意見,協調決定,不能久拖不決。
支持海口市、三亞市行使地方立法權。支持和指導民族自治縣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提高立法能力和水平。
(二)深入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修訂《海南省制定與批准地方性法規條例》,完善立法起草、論證、協調、審議機制。健全向下級人大徵詢立法意見機制,建立基層立法聯繫點制度。增加人大代表列席人大常委會會議人數。實行委託第三方研究起草專業性較強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完善地方性法規草案表決程式,對重要條款可以單獨表決。
健全立法機關和社會公眾溝通機制。對重大領域的立法,探索立法機關主導、政府職能部門和專家、學者、法律工作者、管理相對人有序參與立法的途徑和方式。開展立法協商,充分發揮政協委員、民主黨派、工商聯、無黨派人士、人民團體、社會組織在立法協商中的作用,探索建立有關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專家學者等對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調整論證諮詢機制。完善立法公開制度,拓展公民有序參與立法途徑,健全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公開徵求意見和公眾意見採納情況反饋機制。加快修改和廢止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要求、不符合上位法或相互之間不協調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加強地方性法規規章解釋工作,及時明確其規定含義和適用依據。
(三)科學制定立法規劃、立法計畫。完善立法項目徵集和論證制度,列入立法規劃和立法計畫的項目都要有立項論證報告。緊緊圍繞省委中心工作和全省工作大局,加強重點領域立法。
以全面建設國際旅遊島為總抓手,加快完善扶持特色優勢產業發展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制定和完善產權保護、資源配置和管理、簡政放權、國有資產監管、科技進步與創新、人才引進培養使用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深入推進商事登記制度改革,加快完善放寬市場準入與強化事中、事後監管的地方性法規規章,清理、修改和廢除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規定,建設統一開放、競爭有序、誠信守法、監管有力的現代市場體系。制定公共文化服務保障和文化產業、體育產業促進等地方性法規規章,促進文化大發展大繁榮。制定計算機信息網路安全保護地方性法規規章,依法規範網路行為。修訂旅行社、景區景點、旅遊價格管理等地方性法規規章,完善旅遊市場監管制度,規範旅遊市場。制定和完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農產品價格政府保護機制、南繁基地保護和管理等地方性法規規章,推動熱帶特色現代農業轉型升級。修訂城鄉規劃管理等地方性法規,促進城鄉一體化發展。
制定和完善人大及其常委會立法、監督、重大事項決定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規,推動人民代表大會制度與時俱進。推進協商民主廣泛多層制度化發展,構建程式合理、環節完整的協商民主體系。修訂村(居)民委員會選舉辦法等地方性法規,完善和發展基層民主制度。加強反腐敗地方性法規規章制度建設,完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機制。
緊緊圍繞建設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先行區,加強保障和改善民生、創新社會治理體制立法,制定和完善教育、社會保障、醫療衛生、食品藥品安全、禁毒、人民調解和婦女兒童、農民工、老年人、殘疾人權益保障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堅持生態立省,用嚴格的法規制度保護生態環境,加快建立有效約束開發行為和促進綠色發展、循環發展、低碳發展的生態文明法規制度,強化生產者環境保護的法律責任,大幅度提高違法成本。落實自然資源產權法律制度,制定完善生態補償、生態考核和生態保護核心區、熱帶雨林集聚區、水源地等重點區域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創建全國生態文明建設示範區。
建設海洋強省,加強海洋立法,修訂《海南省海洋環境保護條例》,制定我省無居民海島保護與開發管理規定、港口管理規定等地方性法規規章,促進海洋生態環境保護和海洋產業發展。
(四)用立法引領和推動改革。堅持立法決策和改革決策相銜接、立法進程與發展進程相適應,做到重大改革於法有據、立法主動適應改革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對條件成熟的改革決策、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改革成果,要及時上升為地方性法規規章;對需要先行先試的改革事項,要探索用好經濟特區立法權,按照法定程式作出授權;對不適應改革要求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要及時修改或廢止。
四、堅持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
依法行政是全面推進依法治省的重中之重。必須堅持在黨的領導下、在法治軌道上開展政府工作,加快建設職能科學、權責法定、執法嚴明、公開公正、廉潔高效、守法誠信的法治政府。
(一)推進政府職能法定化。依法規範各級政府之間、政府部門之間的職能、許可權,強化省政府統籌推進全省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職責,強化市縣政府執行職責。行政機關要堅持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堅決糾正不作為、亂作為,堅決克服懶政、怠政,堅決懲處失職、瀆職。行政機關不得法外設定權力,沒有法律法規依據不得作出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的決定。推行政府權力清單制度,堅決消除權力設租尋租空間。各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依據權力清單,向社會全面公開政府職能、法律依據、實施主體、職責許可權、管理流程、監督方式等事項。
(二)完善行政決策規則和程式。嚴格遵守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的重大行政決策法定程式。法律法規規定應當聽證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民眾切身利益的決策事項,都要進行聽證。建立健全重大決策合法性審查和風險評估機制,未經合法性審查或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討論;未經風險評估的,不得作出決策。建立政府法制機構人員為主體、吸收專家和律師參加的法律顧問隊伍,實現政府法律顧問制度全覆蓋。建立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對決策嚴重失誤或依法應該及時作出決策但久拖不決造成重大損失、惡劣影響的,嚴格追究行政首長、負有責任的其他領導人員和相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三)加強和改進行政執法。依法懲處各類違法行為,加大關係民眾切身利益的重點領域執法力度。明確行政執法的具體操作流程,重點規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徵收、行政收費、行政檢查等執法行為。除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由省級行政機關為執法主體的外,省級行政機關原則上不再實施具體的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行政行為。創新行政執法體制機制,重點在食品藥品安全、工商質檢、公共衛生、安全生產、資源環境、農林水利、交通運輸、城鄉建設、海洋漁業、殯葬事務等領域推行綜合執法,在文化旅遊、節能環保、城市管理等有條件的領域推行跨部門、跨領域、跨地區綜合執法,大幅減少市縣政府執法隊伍種類。理順行政強制執行體制。理順城管執法體制,加強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構建設。整合海上執法力量,完善軍警地聯合維權執法機制,推進海上綜合執法。推行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
嚴格實行行政執法人員持證上崗和資格管理制度。制定實施我省行政執法人員文明執法行為準則,規範持證上崗、亮證執法。嚴格執行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建立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推行行政執法案例指導、案卷評查制度。加強行政執法信息化建設和信息共享。修訂《海南省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制度》,嚴格規範自由裁量行為。嚴格執行罰繳分離和收支兩條線管理制度。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全面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修訂《海南省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完善糾錯問責機制。
(四)強化對行政權力的制約和監督。加強黨內監督、人大監督、民主監督、行政監督、司法監督、審計監督、社會監督、輿論監督制度建設。完善政府內部層級監督和專門監督,改進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的監督,建立常態化監督制度。對財政資金分配使用、國有資產監管、政府投資、政府採購、公共資源轉讓、公共工程等權力集中的部門和崗位實行分事行權、分崗設權、分級授權,定期輪崗,強化內部流程控制,防止權力濫用。建立健全法治政府考核指標體系。適時實行省以下地方審計機關人財物統一管理,保障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對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和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實行審計全覆蓋。加強行政複議規範化建設,健全行政複議機構,增強行政複議公信力。
(五)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推進決策公開、執行公開、管理公開、服務公開、結果公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制度,重點推進財政預算、公共資源配置、重大建設項目批准和實施、社會公益事業建設等領域的政府信息公開。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權利和義務的規範性檔案要依法公布。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推進政務公開信息化,加強網際網路政務信息數據服務平台和便民服務平台建設,加快推進行政審批網上公開。建立政務公開監督員制度。完善縣級以上政府新聞發言人制度。
五、深化司法體制改革,保證公正司法
公正司法是全面推進依法治省的關鍵環節,必須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完善司法權力運行機制,規範司法行為,加強對司法活動的監督,努力讓人民民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一)按照中央部署推進司法體制改革試點。實行司法人員分類管理,嚴格確定法官、檢察官員額,合理設定司法輔助、行政人員比例。實行法官、檢察官單獨職務序列管理,完善職級晉升機制。健全法官、檢察官及司法輔助人員職業保障制度,建立與法官、檢察官單獨職務序列配套的薪酬制度和正常增長機制,建立司法輔助人員薪酬制度,試行法官、檢察官延遲退休制度。穩步推進警官、警員、警務技術人員分類管理和職業保障等有關制度改革。
健全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各司其職,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執行權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的體制機制。加強對審判權與執行權相分離體制改革的探索,形成上下統一領導、統一指揮的執行體制,切實解決執行難問題。完善刑罰執行制度,統一刑罰執行體制。探索實行法院、檢察院司法行政事務管理權和審判權、檢察權相分離。
建立省以下法院、檢察院的機構和人員省級統一管理的體制,探索與行政區劃適當分離的司法管轄制度。建立省以下法院、檢察院財物由省級財政統一管理的機制。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變立案審查制為立案登記制。深化生態環境保護司法機制改革,加強環境保護審判庭建設。充分發揮旅遊巡迴法庭的作用,完善旅遊糾紛就地立案、就地審理、當庭裁決、立即執行的快速處理機制。對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被告人認罪、適用法律無爭議的輕微刑事案件,在簡易程式法律框架內實行快偵、快訴、快審辦理機制。對職務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減刑假釋案件,必須開庭審理,實行裁前報告、裁後報備制度,管住“有錢人”、“有權人”、“有名人”的減刑假釋、保外就醫和暫予監外執行。探索建立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制度。加大對虛假訴訟、惡意訴訟、無理纏訴行為的懲治力度。
落實審級制度,嚴格執行一審重在解決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二審重在解決事實法律爭議、實現二審終審,再審重在解決依法糾錯、維護裁判權威。嚴格限定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範圍,強化審判委員會統一法律適用、決定審判工作重大事項的巨觀指導職能。加強對職務犯罪線索管理,健全受理、分流、查辦、信息反饋制度,完善紀檢監察和刑事司法辦案標準和程式銜接機制,依法嚴格查辦職務犯罪案件。檢察機關在履行職責中發現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行使職權的行為,應當通過發檢察建議書、檢察意見書、糾正違法通知書等方式督促其糾正。
(二)健全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檢察權的制度。制定我省黨政機關和領導幹部支持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辦案的若干規定,建立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任何黨政機關和領導幹部都不得讓司法機關做違反法定職責的事情,任何司法機關都不得執行黨政機關和領導幹部違法干預司法活動的要求。對干預司法機關辦案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造成冤假錯案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健全司法人員履行法定職責保護機制,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式,不得將法官、檢察官調離、辭退或者作出免職、降級等處分。
健全行政機關負責人依法出庭應訴、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並執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嚴格執行懲戒妨礙司法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拒不執行生效裁判和決定、藐視法庭權威等違法犯罪行為的法律規定。合理調整行政訴訟案件管轄制度,實行跨行政區域管轄行政案件,對以市縣政府為被告的行政案件,由中級法院受理,從制度上解決行政訴訟立案難、審理難、執行難等突出問題。
(三)推進嚴格司法。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落實事實認定符合客觀真相、辦案結果符合實體公正、辦案過程符合程式公正的法律制度。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確保偵查、審查起訴的案件事實證據經得起法律的檢驗。全面貫徹證據裁判規則,嚴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審查、運用證據,完善證人、鑑定人出庭制度,保證庭審在查明事實、認定證據、保護訴權、公正裁判中發揮決定性作用。推行主審法官、合議庭、主任檢察官、主辦偵查員辦案責任制,落實誰辦案誰負責。建立法院、檢察院辦案人員權力清單,明確各類司法人員工作職責、工作流程、工作標準,建立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制和錯案責任倒查問責制。司法機關內部人員不得違反規定干預其他人員正在辦理的案件,建立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製度和責任追究制度。
(四)保障人民民眾參與司法。探索人民民眾參與、監督、評判司法的途徑和方式,在司法調解、司法聽證、涉訴信訪等司法活動中保障人民民眾參與。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保障公民陪審權利,擴大參審範圍,完善隨機抽選方式,提高人民陪審制度公信度。逐步實行人民陪審員不再審理法律適用問題,只參與審理事實認定問題。健全司法入口網站、手機簡訊、電子觸控螢幕、政務微博、微信、移動客戶端等民眾司法訴求服務平台,建立司法機關網路辦案平台。構建開放、動態、透明、便民的陽光司法機制,推進審判公開、檢務公開、警務公開、獄務公開,依法及時公開執法司法依據、程式、流程、結果和生效法律文書,杜絕暗箱操作。加強法律文書釋法說理,建立生效法律文書統一上網和公開查詢制度。強化庭審公開,完善公眾旁聽和重大案件庭審直播制度。
(五)加強人權司法保障。強化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知情權、陳述權、辯護辯論權、申請權、申訴權的制度保障。落實罪刑法定、疑罪從無、非法證據排除等法律原則的法律制度。完善對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偵查手段的司法監督,加強對刑訊逼供和非法取證的源頭預防,健全冤假錯案有效防範、及時糾正機制。規範查封、扣押、凍結、處理涉案財物的司法程式。依法公開被執行人信息,落實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威懾和懲戒法律制度。建立執行申請人合法權益保護制度,完善被執行人財產保全機制,依法保障勝訴當事人及時實現權益。落實終審和訴訟終結制度。對不服司法機關生效裁判、決定的申訴,逐步實行由律師代理制度。對聘不起律師的申訴人,納入法律援助範圍。
(六)加強對司法活動的監督。落實檢察機關行使監督權的法律制度,加強對刑事訴訟、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的法律監督。完善人民監督員制度,重點監督檢察機關查辦職務犯罪的立案、羈押、扣押凍結財物、起訴等環節的執法活動。司法機關要及時回應社會關切。規範媒體對案件的報導。
依法規範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係人、中介組織的接觸、交往行為。嚴禁司法人員私下接觸當事人及律師、法律工作者,泄露或者為其打探案情、接受吃請或收受其財物、為律師介紹代理和辯護業務等違法違紀行為,堅決懲治司法掮客行為,防止利益輸送。對因違法違紀被開除公職的司法人員、吊銷執業證書的律師和公證員,終身禁止從事法律職業,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開展公正司法、廉潔司法主題教育,建立司法工作人員廉政檔案制度。對司法領域的腐敗零容忍,堅決清除害群之馬。
六、推進全民普法守法,加強法治社會建設
全民普法守法是全面推進依法治省的長期性基礎性工作。必須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建設社會主義法治文化,營造守法光榮、違法可恥的社會氛圍,使全體人民都成為社會主義法治的忠實崇尚者、自覺遵守者、堅定捍衛者。
(一)建立健全黨員幹部帶頭學法、模範守法制度。全體黨員幹部要帶頭學法守法,牢固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切實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能力。建立健全領導幹部學習法律制度,把憲法法律列入黨委(黨組)中心組學習內容,列為黨校、行政學院、社會主義學院必修課。各級領導幹部每年集中學法時間不少於12日,行政執法人員每年集中學法不少於15日。實行領導幹部任職前法律知識考試制度。
(二)健全法治宣傳教育機制。充分發揮司法行政部門、宣傳、文化、教育和人民團體、法律服務中介機構在普法教育中的作用,深化法律進機關、進軍營、進鄉村、進社區、進學校、進企業、進單位活動。實行國家機關“誰執法誰普法”的普法責任制,落實法官、檢察官、警察、行政執法人員、律師等以案釋法制度,加強普法講師團、普法志願者隊伍建設。把法治教育納入精神文明創建內容,加強法治文化設施建設,廣泛開展案例普法和法治文藝活動。把法治教育納入國民教育體系,在中國小設立法治知識課程。健全媒體公益普法制度,加強新媒體新技術在普法中的運用。將每年12月定為法治宣傳月。
(三)加強誠信海南建設。制定誠信海南建設整體規劃,整合各類信用信息資源,逐步建立全省統一的公民和組織守法信用記錄平台,完善守法誠信褒獎機制和違法失信行為懲戒機制。推進政務、司法、社會、商務等重點領域誠信建設。重點加強對旅遊企業、導遊的誠信監管。加強公民道德建設,發揮法治在解決道德領域突出問題中的作用,引導人們自覺履行法定義務、社會責任、家庭責任。
(四)推進社會治理法治化。廣泛開展法治市縣和法治示範單位、示範村、示範社區等多層次多形式法治創建活動,深化基層組織和部門、行業依法治理,支持各類社會主體自我約束、自我管理。發揮市民公約、鄉規民約、行業規章、團體章程等社會規範在社會治理中的積極作用。
發揮基層黨組織和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在法治建設中的積極作用。注重將政治素質好、法治意識和依法辦事能力強、服務民眾水平高的優秀黨員,選拔到基層黨組織書記崗位。推進法治幹部下基層活動。加強綜治辦、司法所、派出所、基層法庭、鄉鎮檢察室等基層法治機構建設,改善基層基礎設施和裝備條件。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法治工作機制,推行基層法庭直接立案,有條件的地方可探索在邊遠鄉村設立便民訴訟站、訴訟聯繫點,在人口相對集中的地方設定巡迴審判點。對基層和邊遠地區、少數民族市縣的審判、檢察、公安、司法等機構的工作人員,合理設定錄用條件。
建立健全社會組織參與社會事務、維護公共利益、救助困難民眾、幫教特殊人群、預防違法犯罪的機制和制度化渠道。支持行業協會商會類社會組織發揮行業自律和專業服務功能。發揮社會組織對其成員的行為導引、規則約束、權益維護作用。
加強涉僑涉台涉外法律工作。加強境外在我省設立的非政府組織管理,引導和監督其依法開展活動。依法妥善處置涉及民族、宗教等因素的社會問題,促進民族關係、宗教關係和諧。
(五)建設完備有效的法律服務體系。建立健全符合省情、覆蓋城鄉、惠及全民的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加強民生領域法律服務。完善政府購買法律服務制度。落實法律援助政府責任,擴大援助範圍,逐步將進城務工人員、下崗失業人員、社會救助人員、軍人軍屬、勞動模範、烈士家屬等群體的民事侵權糾紛,以及涉法涉訴、信訪、申訴等納入法律援助補充事項範圍,將法律援助從低保群體拓展至低收入群體。建立激勵法律服務人才跨區域流動機制,逐步解決基層和欠發達地區法律服務資源不足和高端人才匱乏問題。鼓勵符合條件的律師或律師事務所在海口、三亞以外的市縣設立律師事務所或分所,引導青年律師到律師資源短缺的市縣執業。加強公證機構建設。建立完善統一規範、運行高效、監管有力的司法鑑定管理體制。
(六)健全依法維權和化解糾紛機制。建立完善暢通有序的訴求表達、心理干預、矛盾調處、權益保障機制,健全救濟救助制度,使民眾問題能反映、矛盾能化解、權益有保障。把信訪納入法治化軌道,建立涉法涉訴信訪依法終結制度,保障合理合法訴求依照法律規定和程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結果。
完善調解、仲裁、行政裁決、行政複議、訴訟等有機銜接、相互協調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加強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組織建設,完善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聯動工作體系。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健全行政裁決制度,強化行政機關解決同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的民事糾紛功能。
(七)深化平安海南建設。健全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責任制。加快構建智慧型海島安全防控網路,進一步完善“警務信息智慧型島”和海島型立體化治安防控體系,有效防範化解管控影響社會安定的問題。建立打防結合、專群結合,專項打擊整治與綜合治理相結合的常態化打擊整治機制,深入開展打黑除惡、緝槍治爆、禁賭禁毒、掃黃打非、打擊邪教犯罪和“兩搶一盜”等專項行動,掛牌整治治安重點地區和突出治安問題。深入開展基層平安創建和軍地平安共建活動。建立健全社區格線化管理工作機制,強化社區矯正工作。強化公共安全體系和企業安全生產基礎建設,建立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和安全預防控制體系,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構建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機制,健全應急預案,有效應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依法強化危害食品藥品安全、損害生態環境、破壞網路安全等重點問題治理。加強環瓊海上安全防控圈和環島海岸口岸防控圈建設。
七、加強法治工作隊伍建設,為全面推進依法治省提供人才保障
法治工作隊伍是全面推進依法治省的中堅力量。必須按照政治過硬、業務過硬、責任過硬、紀律過硬、作風過硬的要求,大力加強法治專門隊伍和法律服務隊伍建設,創新法治人才培養機制,不斷提高法治工作隊伍建設科學化水平。
(一)堅持把提高思想政治素質擺在法治工作隊伍建設的首要位置。法治專門隊伍和法律服務隊伍建設,都必須突出政治標準,堅持黨的事業、人民利益、憲法法律至上,堅持忠於黨、忠於國家、忠於人民、忠於法律。要認真組織學習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深入開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引導法治工作者增強政治定力,恪守職業道德,自覺抵制各種錯誤思想影響,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
(二)提高法治工作隊伍職業素養和專業水平。推進法治專門隊伍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嚴格執行法律職業準入制度、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制度和法律職業人員統一職前培訓制度。建立人大、政府立法工作人員資格管理制度。建立法官、檢察官逐級遴選制度。初任法官、檢察官由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統一招錄,一律在基層法院、檢察院任職。上級法院、檢察院的法官、檢察官一般從下一級法院、檢察院的優秀法官、檢察官中遴選。
構建社會律師、公職律師、公司律師等優勢互補、結構合理的律師隊伍,完善執業保障機制。加強律師事務所管理,發揮律師協會自律作用,規範律師執業行為,監督律師嚴格遵守職業道德和職業操守,強化準入、退出管理,嚴格執行違法違規執業懲戒制度。鞏固和擴大律師行業黨的建設、黨的工作覆蓋面,切實發揮律師事務所黨組織的政治核心作用。制定公職律師、公司律師管理規定,理順公職律師、公司律師管理體制機制。發展公證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人民調解員隊伍。推動法律服務志願者隊伍建設。
(三)完善法治人才培養和交流機制。堅持黨管人才原則,把法治人才隊伍建設納入全省人才發展總體規劃。抓住立法、執法、司法機關各級領導班子建設這個關鍵,把善於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動工作的人選拔到領導崗位上。建立從符合條件的律師、法學專家中招錄立法工作者、法官、檢察官制度。暢通立法、執法、法務部門幹部和人才相互之間以及與其他部門具備條件的幹部和人才交流渠道。暢通具備條件的軍隊轉業幹部進入法治專門隊伍的通道,健全從政法專業畢業生中招錄人才的規範便捷機制。健全政法部門和法學院校、法學研究機構人員雙向交流機制,實施高校和法治工作部門人員互聘計畫、聯合培養計畫。加強涉外法治人才建設。辦好法官、檢察官學院,組建海南律師學院。
八、加強和改進黨的領導,凝聚全面推進依法治省的強大合力
黨的領導是全面推進依法治省、建設法治海南最根本的保證。必須堅持黨領導立法、保證執法、支持司法、帶頭守法,發揮好黨委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領導核心作用,不斷提高依法執政的能力和水平。
(一)健全領導制度和工作機制。健全黨委統一領導和各方分工負責、齊抓共管的責任落實機制。省委成立全面推進依法治省領導小組,由省委主要領導同志擔任組長,負責全省法治建設的統一領導、統一部署、統籌協調、督促落實。每年召開依法治省工作會議。各級黨委(黨組)要切實履行領導責任,認真執行中央和省委要求,結合實際制定實施方案,確保各項部署落到實處。
各級黨委要定期聽取人大常委會、政府、政法機關工作匯報,研究解決依法治省的重大問題,支持政法部門依照憲法法律獨立負責、協調開展工作。各級黨委要領導和支持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和社會組織在依法治省中發揮積極作用。黨政主要負責人要履行推進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各級人大、政府、政協、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黨組織和黨員幹部要堅決貫徹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貫徹黨委決策部署,堅決查處執法犯法、違法用權等行為。各級黨委政法委員會要把工作著力點放在把握政治方向、協調各方職能、統籌政法工作、建設政法隊伍、督促依法履職、創造公正司法環境上,帶頭依法辦事,保障憲法法律正確統一實施。建立健全政法機關黨組織重大事項向黨委報告制度。
(二)加強黨內法規制度建設和執行。建立健全黨內法規工作機構。規範黨內法規起草、審核、備案審查及解釋工作,嚴格執行黨內法規制定和規範性檔案備案規定,維護黨內法規制度的統一性和權威性。探索建立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與地方性法規規章和行政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銜接機制。建立黨內法規執行情況監督檢查和實施效果評估制度、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檔案定期清理和即時清理機制。
黨章是最根本的黨內法規,全黨必須一體嚴格遵行。黨規黨紀嚴於法律法規,各級黨組織和廣大黨員幹部不僅要模範遵守法律法規,而且要按照黨規黨紀以更高標準嚴格要求自己,堅定理想信念,踐行黨的宗旨,堅決同違法亂紀行為作鬥爭。對違反黨規黨紀的行為必須嚴肅處理,對苗頭性傾向性問題必須抓早抓小,防止小錯釀成大錯、違紀走向違法。
認真貫徹《中共海南省委關於落實黨風廉政建設黨委主體責任和紀委監督責任的意見》,嚴格執行中央八項規定和省委省政府20條規定,依法依紀反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持續開展“庸懶散奢貪”、“吃拿卡要拖”、“不幹事、不擔事”等專項整治,形成嚴密的長效機制。完善和嚴格執行領導幹部政治、工作、生活待遇方面各項制度規定,著力整治各種特權行為。對任何腐敗行為和腐敗分子,必須依紀依法予以堅決懲處,決不手軟。
(三)強化對法治建設工作的考核督查。各級黨委、人大、政府和司法機關要加強對依法治省各項工作的督促檢查,追究責任,確保落實。各級政協要通過視察、調研等方式,加強對依法治省各項工作的民主監督。整合幹部考核評價資源,把法治建設成效作為衡量各級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工作實績重要內容,納入政績考核指標體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辦事作為考察幹部的重要內容。完善法治建設專題述職與民主評議制度。推行學法用法情況和依法辦事成效反向測評。探索建立領導幹部法治建設負面信息檔案。強化考核結果運用,在相同條件下,優先提拔使用法治素養好、依法辦事能力強的幹部。對特權思想嚴重、法治觀念淡薄的幹部要批評教育,不改正的要調離領導崗位。
全省各級黨組織和廣大黨員幹部要緊密團結在以習近平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周圍,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投身全面推進依法治省的實踐,改革攻堅,拼搏實幹,為建設法治海南而努力奮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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