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頭起訴

口頭起訴是原告以口述方式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口頭起訴是一項靈活規定,是對書面起訴式的補充。採取口頭起訴的方式,便於人民民眾進行訴訟,保護自身的權益。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在書寫訴狀確有困難的情況下,才可以口頭起訴。例如,在一些偏遠山區,人民民眾的文化水平較低,原告自己可能不會寫起訴狀,此種情況下,就可以口頭方式起訴。對於口頭起訴的起訴內容,由法院記入筆錄。在案件受理後,將這些內容告知對方當事人,告知的具體方式可以口頭將起訴狀內容告知被告,也可以書面的方式告知被告。書面告知時,應當將筆錄抄本或筆錄要點的摘抄本送達被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口頭起訴
  • 外文名:Oral prosecution
  • 類屬:訴訟法(程式法)
  • 形式:口述方式
  • 特點:便於人民民眾保護自身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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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23日在北京舉行的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開始審議行政訴訟法修正案草案。
這部專門解決行政爭議的法律,1990年10月1日起正式實施,由此開啟了中國“民告官”的歷史。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鷹受委員長會議委託,作關於行政訴訟法修正案草案的說明時指出,人民民眾對行政訴訟中存在的“立案難、審理難、執行難”等突出問題反映強烈,有必要對這部法律進行修改完善。

解決立案難

行政訴訟面臨的“三難”中,最突出的是法院立案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與政府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產生糾紛,行政機關不願當被告,法院不願受理,導致許多應當通過訴訟解決的糾紛進入信訪渠道,在有些地方形成了“信訪不信法”的局面。
對此,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建議從5個方面完善對當事人的訴權保護:
——明確人民法院行政機關應當保障當事人的起訴權利。增加規定,行政機關不得干預、阻礙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被訴行政機關應當依法應訴。
——擴大受案範圍。草案將行政機關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享有的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行政機關侵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徵收徵用財產、攤派費用,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等納入受案範圍。
——明確可以口頭起訴,方便當事人行使訴權。
——強化受理程式約束。
——明確人民法院的相應責任。
如何解決審理難
為了解決行政案件審理難問題,減少地方政府對行政審判的干預,根據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關於探索建立與行政區劃適當分離的司法管轄制度的精神,草案建議增加規定:
——高級人民法院可以確定若干基層人民法院跨行政區域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
——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如何完善訴訟參加人制度
——明確原告資格。草案建議明確:具體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以及其他與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作為原告提起訴訟。
——進一步明確被告資格。草案建議增加規定:一是複議機關在法定期限內未作出複議決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起訴複議機關不作為的,複議機關是被告。二是行政機關職權變更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增加訴訟代表人制度。草案增加規定: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的共同訴訟,可以由當事人推選代表人進行訴訟。代表人的訴訟行為對其所代表的當事人發生效力,但代表人變更、放棄訴訟請求,必須經被代表的當事人同意。
——細化第三人制度。草案建議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同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但沒有提起訴訟,或者同案件處理結果有利害關係的,可以作為第三人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判決承擔義務的第三人,有權依法提起抗訴。

解決執行難

當前,行政機關不執行法院判決的問題仍較為突出,為此,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在草案中增加規定:
——拒不履行判決、裁定調解書,社會影響惡劣的,可以對該行政機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拘留。
——將行政機關拒絕履行判決、裁定、調解書的情況予以公告。
此外,行政訴訟法修正案草案還就對規範性檔案的附帶審查、完善判決形式、增加簡易程式、加強人民檢察院對行政訴訟的監督等問題作出了相應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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