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資源投資

自然資源投資亦稱“消耗性資產”。礦產、油井、天然氣等是自然資源之主要項目。自然資源投資之特點: 資源不穩定,開發至一定時間或提前枯竭,迫使企業停業;經開採逐漸減少,轉化為商品;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自然資源屬於國有,作為合營中方投資,股權是公有,私人無權參股;投資者承擔風險較大;根據儲量確定開採期限(或合營期限),根據特點,制定投資決策。

1982年1月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中國對外合作開採海洋石油資源條例》規定:“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可與外國企業合作開採海洋石油資源。先由外國企業一方投資進行勘探,並承擔全部勘探風險;發現商業油(氣)田後,由外國契約者同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雙方投資合作開發。外方可按契約規定,從生產的石油中回收其投資和費用,並取得報酬”。目前我國沿海的石油資源與外國企業合作開採已獲得成功。我國自然資源豐富,但技術落後、資金不足,不能充分利用。現正以自然資源優勢作為資本,與外國企業合作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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