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長清(江西省原副省長)

胡長清(江西省原副省長)

胡長清(1948.8.24—2000.3.8),江西省原副省長,省人大代表。因貪污受賄,且數額特別巨大,於2000年3月8日被依法執行死刑

胡長清是中國改革開放以來第一個被判處死刑的副省級高官。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胡長清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湖南常德
  • 出生日期:1948年8月24日
  • 逝世日期:2000年3月8日
  • 職業:公務員 副省長
  • 主要成就:1998年1月當選江西省副省長
  • 行刑日期:2000年3月8日
人物履歷,案情介紹,被捕經過,處理情況,審判結果,判決依據,案發經過,法庭宣判,行刑前後,北大文憑,認罪書,

人物履歷

胡長清,1948年8月生於湖南省常德市,曾買了一個假的北京大學法學學士學位證書。1968年3月參軍,1969年入黨,1979年轉業。1987年調到北京,先後在中國保險公司、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宗教事務局工作。1995年8月調往江西,擔任省長助理,1998年1月當選江西省副省長、江西省第九屆人大代表。2000年3月8日胡長清在南昌被執行死刑
胡長清胡長清
2000年3月8日上午8時46分,胡長清被執行死刑。他是改革開放以來,因經濟犯罪被處以死刑的省部級高官第一人。
2008年8月27日,說起胡長清案,該案江西辦案組成員、現為江西鷹潭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熊金文談了3個深切感受:“第一,胡案充分表明了我黨對懲治腐敗的決心;第二,胡案充分反映了廣大民眾反腐敗的願望,得民心,順民意;第三,對胡長清案的立案、偵查、起訴、審判,充分體現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案情介紹

根據檢察機關起訴指控,法庭經審理查明,自1995年5月至1999年8月,胡長清在擔任國務院宗教事務局副局長、江西省人民政府省長助理、副省長期間,先後90次收受、索取江西奧特汽車租賃有限公司總裁周雪華(另案處理)、江西金陽光企業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李衛東(另案處理)等18人及江西省商業儲運公司的錢物,折合人民幣總計544萬餘元。其中人民幣280萬餘元,美元8萬元,港幣94萬元以及價值97萬餘元人民幣的貴重物品。胡長清還利用職務之便,多次為有關行賄人謀取利益,造成國家巨額財產損失。
胡長清胡長清
法庭認為,被告人胡長清身為國家工作人員、政府高級領導幹部,大肆收受、索取巨額賄賂,並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已構成受賄罪,且數額特別巨大,造成國家財產的重大損失,社會影響極壞,情節特別嚴重,應依法嚴懲。法庭還認為,胡長清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並對其巨額財產明顯超過合法收入的差額部分,不能說明合法來源,分別構成了行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被捕經過

副省長“失蹤”震驚中央
1999年8月17日,時任江西省副省長的胡長清率江西團參加昆明“世博會”期間,違反組織紀律,不與任何人打招呼,一人出走到廣州,並以“陳風齊”的假身份證入住中國大酒店
有關部門遍尋無著後,出動警力,才在中國大酒店內的一間客房裡,找到換了姓名的胡長清。在他的皮包里,還有一沓剛收受尚未啟封的2萬元人民幣。
胡長清的反常舉動,引起了中紀委、中組部的注意。於是,胡長清被帶往北京接受審查。審查期間,胡妻及胡的情婦均被納入審查組的視線。在其後的監控中,發現胡妻倉皇轉移銀行存款,扣押後得知竟有300多萬元之巨。一起震驚全國的經濟大案浮出水面!1999年9月29日,經江西省人大常委會許可,並由最高人民檢察院作出決定,北京市公安局對胡長清執行刑事拘留。10月13日,胡長清被依法逮捕。
胡長清胡長清
經檢察機關查證:經濟上,胡長清貪得無厭,甚至不惜犧牲國家利益,大肆受賄索賄。其在擔任國務院宗教事務局副局長、江西省省長助理及副省長期間,先後87次收受、索取他人財物,價值人民幣544萬餘元,特別是在擔任副省長期間,瘋狂地進行權錢交易,平均每天受賄5000元,相當於江西一個農民兩年的純收入。
同時,胡長清為了自己職務提升及工作調動,還於1997年初至1999年6月下旬,先後5次向有關部門的3名工作人員行賄8萬元。在扣押、凍結胡長清的現金、存單、房屋及貴重物品等總計價值人民幣793.32萬元的財產中,除胡長清及家人能說明來源合法的95.3萬元財產外,尚有161萬餘元的巨額財產不能說明合法來源,經查也無合法來源的證據。生活上,胡長清貪圖享受腐化墮落。在江西工作期間,不僅包養情婦,而且還與珠海等地的風塵女子往來密切。
黨中央懲治腐敗的決心
1999年12月22日經中央批准,中紀委給予胡長清開除黨籍處分,有關部門已開除其公職。
2000年2月13日至14日,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公開審理江西省原副省長鬍長清受賄、行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2月15日,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胡長清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財產,追繳非法所得。2000年3月8日,胡長清在南昌被執死刑。
胡長清胡長清
跪地求生悔已遲
或許是自知罪孽深重,胡長清在被辦案人員審查談話時,臉色蒼白,汗不停地從額頭上淌下來。他低著頭,不停地喝水,一副坐立不安的樣子。在辦案人員的強大思想攻勢下,他的精神防線開始崩潰,他突然跪倒在地,痛哭流涕。一種求生的欲望在心中涌動,他逢人便跪地求饒,乞求組織上能給他一條生路,哀求“放我一馬”。
在法庭上胡長清的態度十分謙恭。每次發言之前或發言完畢都會說上一句“謝謝審判長”、“謝謝公訴人”,或者是“謝謝律師”。當聽到自己的死刑判決時,胡長清神情木然,面容僵硬,目光呆滯。2000年3月5日,胡長清在看守所接受了中央電視台《新聞調查》記者的採訪。
在近兩個小時的訪談中,胡長清時而聲淚俱下,時而感慨,時而追悔嘆息。他回顧自己的人生道路,總結自己犯罪的原因和教訓。同時他懇請有關人員轉達他的渴求:“救救我這個大罪人,給我判個死緩,給我一個改造的機會,我永遠銘記黨的恩情,感謝黨的政策。”
就在行刑前的一刻,胡長清念念有詞地說:“我也可以知足了,到目前為止,我也算是建國以來被判死刑最高級別的一個了!”押解他的法警說:“不對吧!在50年代有劉青山張子善他們被處決的!”胡長清反駁:“劉青山、張子善那時只是天津地委書記,充其量才是個正廳級幹部,我是副省級!……我也可以載入史冊了!”

處理情況

1999年12月22日,人民日報記者從中央紀委了解到,中央紀委和中央組織部組成合調查組,在江西省委、省紀委及有關部門配合下,嚴肅查處了江西省原副省長鬍長清嚴重違紀違法案件。經中央批准,中央紀委給予胡長清開除黨籍處分,有關部門已開除其公職。江西省委及省人大常委會已分別免去其省政府黨組成員及副省長職務,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將其逮捕。
經查,胡長清的主要違紀違法事實有:經濟上貪得無厭,利用職權便利及影響,大肆索賄受賄。胡長清大搞權錢交易,利用職權便利及影響,採取向有關部門負責人批條子、打招呼、下指令等手段,通過為他人解決貸款、建築工程項目、營業執照、赴港定居、汽車過戶等問題,多次收受、索要賄賂。從1997年至1999年7月,總計收受、索要周雪華(私營企業主,已被捕)等8人人民幣153萬元、港幣75萬元、美金3.5萬元,以及價值140多萬元的高級手錶、鑽戒等貴重物品。胡長清道德敗壞,生活腐化、墮落,情節惡劣。
中央紀委指出,胡長清違法違紀性質之嚴重,情節之惡劣,社會影響之壞,在我們黨內是少見的。把胡長清這樣一個腐敗分子揭露出來,清除出黨的隊伍,充分表明,在我們黨內決不允許腐敗分子有藏身之地,顯示了我們黨懲治腐敗的決心。
中央紀委強調,胡長清從一個黨的高級幹部墮落成為一個腐敗分子,最根本的原因是,背棄了共產主義理想信念,政治上蛻化變質,把黨和人民賦予的權力作為謀取私利的手段,私慾極度膨脹。廣大黨員幹部特別是中高級領導幹部一定要從胡長清案件中汲取深刻教訓,以此為鑑、警鐘長鳴。黨員領導幹部必須堅定共產主義理想信念,與黨同心同德,在思想上、政治上堅決與以胡錦濤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矢志不移地為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事業而奮鬥;要立黨為公,正確行使好黨和人民賦予的權力,廉潔從政,真心誠意地為人民服務,兢兢業業地為國家作貢獻;要講正氣,不斷培養和弘揚高尚的人格品質,身體力行共產主義道德,嚴以律己,永葆革命氣節。
中央紀委要求,各級黨組織要認真貫徹執行從嚴治黨的方針,切實加強對黨員領導幹部的教育、管理和監督。要堅持把堅定共產主義理想信念作為思想政治建設的首要問題抓緊抓好,教育廣大黨員幹部特別是領導幹部牢固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要對領導幹部進行經常性的考核和檢查,加強監督,從嚴約束;要按照德才兼備的標準考核幹部,嚴格按照規定任用幹部。

審判結果

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條款的規定,2000年2月13日至14日開庭公開審理江西省原副省長鬍長清受賄、行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2月15日,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胡長清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財產,追繳非法所得。
胡長清不服,抗訴至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一審法院對胡長清一案的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式合法,於2000年3月1日裁定駁回胡長清的抗訴,維持原判,並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覆核。
最高人民法院覆核認為,胡長清身為江西省副省長,並先後擔任國家有關部門的領導職務,本應模範遵紀守法,但卻利用手中的權力,為行賄人謀取利益,權錢交易,造成極為惡劣的社會影響,受賄數額特別巨大,使國家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犯罪情節特別嚴重,應當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從重處罰。2000年3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核准胡長清死刑,同時下達了執行胡長清死刑的命令。2000年3月8日,胡長清在南昌被執行死刑。

判決依據

一審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12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本法施行以前的行為,如果當時的法律不認為是犯罪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如果當時的法律認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總則第四章第八節的規定應當追訴的,按照當時的法律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刑較輕的,適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當時的法律已經作出的生效判決,繼續有效。
第37條第一款: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是 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
第59條:沒收財產是沒收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財產的一部或者全部。沒收全部財產的,應當對犯罪分子個人及其扶養的家屬保留必需的生活費用。
在判處沒收財產的時候,不得沒收屬於犯罪分子家屬所有或者應有的財產。
第69條: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
如果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
第383條第一款第一項:個人貪污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 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第385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第386條: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索賄的從重處罰。
第389第一款: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
第390條:對犯行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第395條第一款: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或者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的,可以責令說明來源。本人不能說明其來源是合法的,差額部分以非法所得論,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財產的差額部分予以追繳。
江西省高院“駁回抗訴,維持原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189條第(一)項: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抗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後,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抗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第199條: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200條: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抗訴的,應當由高級人民法院覆核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級人民法院不同意判處死刑的,可以提審或者發回重新審判。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抗訴的,和判處死刑的第二審案件,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對胡長清案的二審裁定”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99條: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85條第(一)項:對判處死刑的案件,覆核後應當根據案件情形分別作出裁判: (一)原審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裁定予以核准

案發經過

胡副省長不見了
1999年8月6日,昆明"世博會"江西館日。身著一身淺色西裝、繫著紅色領帶的胡長清,剛剛率團飛抵昆明,便以江西省副省長 的身份主持了江西館日的開館儀式,同時接受了中央電視台記者的採訪。當天晚上,在《新聞聯播》的世博會專題里,胡長清氣定神閒,在鏡頭面前侃侃而談。 翌日上午,忙完了一個經濟技術項目簽字儀式的江西小組,又開始緊鑼密鼓地著手安排下午的活動。"胡副省長不見了!"這時候,不知哪裡傳來了一句焦灼的話語。原來,有一名準備向胡長清請示的工作人員,跑遍了整個賓館,卻找不著剛剛還出席了簽字儀式的胡副省長。手機撥不通,賓館又找不著,問了組委會也說沒看到。這可把工作人員給急壞了。 直至中午,同在昆明的江西省府秘書長才接到胡長清在機場打來的電話,說他要去一趟深圳。秘書長提出讓胡的秘書一起去,胡長清一口回絕了。通話結束不久,中央組織部的電話就打到了世博會江西團,想找胡長清談話。原來,在來昆明之前,中央已經準備將他調回北京工作,但是胡長清提出,世博會江西館是他分管的工作,離開江西前他想把工作做得更圓滿,因此希望組織讓他代表省政府去主持這個開館式。 接到電話後,江西省政府的同志立即聯繫胡長清。好不容易打通手機,他說自己在深圳,但沒說幾句就被掛斷了。電話接著打到深圳,深圳方面卻表示不知道胡的行蹤。萬般無奈之下,有關部門開始通過電信和航空部門來查找胡的蹤跡。不料一查手機,卻表明胡是在廣州。更讓人大吃一驚的是,8月7日昆明機場出港名單中沒有"胡長清"這個人!種種跡象讓人疑竇頓生,胡副省長在開哪門子的玩笑?他在玩"人間蒸發",還是另有他圖?
1999年8月8日凌晨四點鐘,廣州中國大酒店。以"陳風齊"的假身份證入住酒店的胡長清,此刻正在美夢中。天亮之後,他還有重要私事"要辦。 他萬萬沒有料到,離開昆明才幾個小時,有關部門就在廣東警方的協助下,在一間客房內把換了名字的他給找了出來。而在他的皮包里,還有一沓尚未啟封的2萬元人民幣。出行入住用假證件,身為副省長卻又行蹤詭秘,胡長清的反常行為引起了中央的注意。中紀委、中組部決定立即對其進行審查。
胡長清被帶到了北京。此時,有兩個女人走進了調查組的視線。胡長清曾用手機與兩個女人通話,後來查明,一個是他的妻子孫某,另一個則是其情婦胡某。而他這一次神秘的廣州之行便是要替胡某辦理調動工作的手續。
在隨後的監控中,調查組發現胡妻正在倉皇轉移銀行存款,扣押後發現竟有300多萬元之巨。
除了假身份證之外,胡長清的身上還有一枚白金領帶夾,據此調查組又牽出了一個關鍵的行賄人周雪華,並且在其別墅的保險柜里,查獲了他替胡某藏匿的100多萬元。
一樁大案,開始露出端倪
事後中紀委調查表明:從1995年5月至1999年8月間,胡長清先後收受、索取他人錢物折合人民幣544萬元,多次為行賄人謀取利益,還對明顯超過其合法收入的價值人民幣161萬元財產不能說明合法來源。庭審中數十名領導幹部作證
2000年2月13日上午8點,胡長清案準時在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大廳開庭審理,由南昌市中級法院組成合議庭進行一審。
由於案件複雜、重大,最高法院和最高檢察院派出了專門小組坐鎮南昌,指導起訴和審判。 整個審判共耗時兩天一夜,即13日上午、下午和晚上,14日上午還有15日下午。由於時間緊張,在13日當天,法官、公訴人和被告胡長清的午餐、晚餐,都是在審判廳和候審室一起吃便當,稍事休息,然後接著開庭。一審是公開審理,當時有400多人在審判大廳旁聽。對犯罪事實,胡長清基本確認,但不時他也會為自己的犯罪是索賄還是受賄進行辯護。例如他認為自己的收禮雖然是錯誤的,但收禮後有些行為是履行職責所為,或者收禮後並未給當事人謀利等問題作辯解。 胡長清在法庭上總結自己的人生,或許是自知罪孽深重,因此在法庭上,胡長清的態度十分謙恭。每次發言之前或發言完畢都會說上一句"謝謝審判長"、"謝謝公訴人",或者是"謝謝律師"。而胡長清在中紀委調查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反貪總局偵查期間,曾多次向辦案人員痛哭流涕,請求寬恕。
由於準備周密充分,一審審判環節非常嚴謹,不但符合法律程式,而且做到了證據確鑿。其中有一百多人在法庭出示了證言,這當中有江西省省長舒聖佑以及數十位地、市、縣級領導幹部的證言在法庭出示。而江西省糧食局局長徐新民、南昌市公路運輸管理處處長王健則作為證人出庭作證。

法庭宣判

至於公訴人指控的1993年至1995年,胡長清先後3次收受海南省三亞市國稅局幹部符某1·3萬元,並利用職權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符某的職務升遷,向海南省國稅局籌備組負責人打招呼,要求提拔符某一事,法庭經過調查認為,胡長清1993年已離開國家稅務局另任他職,其地位和職權不足以影響到三亞國稅局幹部的提升。而且符某是1996年以後按正常程式被提拔的,胡長清為其職務升遷打招呼證據不足,符送給胡長清及其妻子的錢屬於朋友間贈予,不能認定為受賄,該起指控不能成立。
2000年2月15日下午,審判長宣讀了長達1小時50分鐘的判決書,宣布對胡長清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法警立即給胡長清戴上手銬。當時胡長清神情木然,面容僵硬,目光呆滯。 隨後,在等待判決書當場送達時,記者問他是否想到了這個判決結果,胡長清回答說:"沒有。一審合議庭沒有考慮我主動交代罪行和積極退回贓款贓物的情節,我還要抗訴。 胡長清抗訴後,江西省高級法院組成以副院長康為民為審判長的合議庭進行二審。

行刑前後

2000年3月1日,二審結果出來了:胡長清案維持一審的死刑判決。同時,胡長清被判決認定索賄受賄544萬元,行賄8萬元,巨額財產161萬元不能說明合法來源。認定胡長清及家庭的合法財產中,除歷年工資福利積蓄,另有胡長清,出版書法掛曆、檯曆,撰稿以及參加筆會,兼職授課獲利等。最後幾天 ,胡長清一審被判死刑後,按監管規定,立即給他在監號內戴上了腳鐐。這時,胡長清提出了三點要求:一是想見妻子兒女;二是希望能夠得到紙和筆,他要給中央寫申訴材料;三是不要在監號內戴腳鐐,因為這么多人看著他,不會有什麼問題。法院同意了前兩點要求,但第三點沒有採納。法院方面說這既是為了安全,也是為了體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000年3月5日,胡長清在看守所接受了中央電視台在近兩個小時的訪談中,胡長清時而聲淚俱下,時而感慨系之,時而追悔嘆息。他回顧了自己的人生道路,總結了自己犯罪的原因和教訓。同時他懇請有關人員轉達他的渴求:"救救我這個大罪人,給我判個死緩,給我一個改造的機會,我永遠銘記黨的恩情,感謝黨的政策。"
2000年3月6日,胡長清和妻子兒女在看守所會見。
胡長清問妻子退休手續辦了沒有,說本來想你退休後能在一起團聚,現在看來沒有機會了。
2000年3月8日上午8時05分,江西省看守所。正坐在監號里看另外一些在押人員打撲克的胡長清被提出監號。在一間普通會議室里,審判長向胡長清宣讀了最高法院的死刑覆核裁定書。胡長清從座椅上站起來,走到書記員跟前,在送達書上籤下了自己的名字和意見,又回到了座椅上。
審判長說:"最高法院已於昨天下達了對你執行死刑的命令,你還有什麼遺言要向家裡交待?" 胡長清語氣低沉地表達了兩點意見:一是判刑太重,二是希望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在沒收他的財產時,給他家屬留下一部分。8點30分,胡長清被拍照驗明正身。 8點43分,刑車到達刑場。8點46分,隨著一聲槍響,胡長清撲倒在了枯草地上。

北大文憑

1999年10月至12月間,北大就胡長清的假畢業證書、學位證書問題進行了認真細緻的調查,事實證明:胡長清所持的畢業證書和學位證書是從社會上販假、制假的小販手裡買來的假北京大學證書。1992年,時任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室主任的胡長清,找到當時在政治學與行政管理系擔任教務管理辦事員的焦某(1994年借調到國家宗教事務管理局,1995年底正式調入,離開北大),讓焦為其搞個北京大學成人教育畢業證書,焦某一直沒有找到可乘之機,直到1993年,在胡長清的催促下,焦某就自己花錢在海淀鎮讓販賣假畢業證書的小販為胡長清訂做了假的北京大學函授畢業證書,取回後送給了胡長清;1995年,已經調離北大的焦某又用同樣的辦法,為胡長清在街上買了一份假的北京大學法學學士學位證書,送給了胡長清(當時胡已經到江西任職)。胡長清東窗事發後,中紀委辦案人員曾就此到北大要求協助調查,經調查取證,認定了上述事實,其主要證據有:一、胡長清所持的假北京大學函授畢業證書和北京大學法學學士學位證書上標明的修業時間是1988年至1991年,而在此期間,北大成人教育學院沒有開設行政管理專業專科升本科函授課程。
二、胡長清所持的假北京大學函授畢業證書是他自己填寫的(據胡自己交待),與北大當年頒發的真畢業證書書寫的字型不同。
三、胡長清所持的假北京大學函授畢業證書上所蓋的北京大學校章、校長章、鋼印字型的間架結構、筆畫粗細、筆鋒尖鈍程度等均與真章、真印有較大的差別(甚至肉眼都能識別);胡所持的假學位證書上所蓋的北京大學長方章、校長章的字型大小和蓋章格式與真證書不同,其所蓋的北京大學章也與真證書不同(真證書蓋的是鋼印,而胡的證書上蓋的是普通公章,且此公章也與真公章有明顯的差別)。
四、胡長清所持的假北京大學函授畢業證書和學位證書上的編號與北大真證書的編號不同,也不是一個編號系統。
五、胡長清所持的假北京大學函授畢業證書上的印刷仿宋字型的筆劃精細、間架結構、字與字、行與行、字與框線間的疏密程度均與真證書不同,不是出自一個印刷廠,使用的不是同一種字模。
六、北大的畢業證書和學位證書上還有一些特殊的防偽印記,而胡長清所持的假北京大學函授畢業證書和學位證書上卻沒有。
七、在確鑿的證據面前,焦某不得不交待了他幫胡長清買假文憑的事實。

認罪書

胡長清的違法違紀問題,性質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他在審查期間對問題進行了反省和痛悔,現摘錄如下:幾天來,我日夜思考,夜不能寐,認真坦白交待自己所犯下的一系列嚴重錯誤。這些問題相當嚴重,性質十分惡劣。思想上的墮落,經濟上的犯罪,生活上的腐敗,使我自己都覺得變成另外一個人了。越反省深思,越感到很對不起組織上的多年培養教育,對不起黨的教導,對不起民眾,也對不起父老鄉親,對不起我的妻子和兒女。我淚流不止,模糊了眼睛.
我為什麼墮入到今天這個地步?!為什麼對中央一系列重要指示和中紀委三令五申的各項規定置之不顧?!為什麼辜負了黨的多年培養教育?!為什麼辜負了人民民眾的重託?!這一連串的問號需要自己來回答,需要自己來懺悔。
第一,不學習,迷失了政治方向。江總書記早就講過,放鬆學習,頭腦空虛,不用正確的理論去武裝,政治上就必然不成熟,勢必誤入歧途。我就是這種人。過去講學習,也參加了,也學一點,那都是為了應付一下工作,裝飾一下自己,實際上存在學不學無所謂的態度,沒有把學習放在應有的重要位置。以前,自己根本沒有認真去讀鄧小平著作,去學習、領會鄧小平理論和江總書記等中央領導同志的許多重要指示,看檔案一目十行,聽傳達一聽了之,討論發言誇誇其談,教育管理別人頭頭是道。這次“三講”教育雖然按規定學了,但也很膚淺,沒有學進去,更談不上鑽研。由於學得少,學不進,頭腦就空虛,思想就貧乏,正確的東西沒有去占領,錯誤消極的東西就乘虛而入。
我曾錯誤地認為,“民以食為天”,誰不吃喝?吃一點、喝一點算不了啥,根本沒有去思考吃喝之中大有文章,今天在一起吃喝一頓,明天就有可能給你拉上關係,很快就會有事找你。他跟你拉上了關係,再千方百計找到你的住處,送上些錢和物品,說是關心你,給你零花錢,自己的錢,沒關係,其實背後藏匿著要你辦事,今日不找你,總有一天要找你。找你辦不辦?事情不大,但他要達到自己的目的,就要你出出面,說說話,幫幫忙。俗話說,吃人家的嘴軟,拿人家的手短。這在我這裡教訓極為深刻和慘痛。給我拉上關係的、送錢的人大多都是請我出來吃頓飯而聯繫上的。時間一長,接觸的次數就多了,也就無所拘束了,違法亂紀的事也就幹起來了。明知送的錢不能要,但又覺得是“朋友”相送,也就收下不感手燙。拿了人家的錢,人家請你打個電話,出面辦個事情,也就自然的了。這次找你,下次還可能找你;這次辦的事情不多也不大,下次很有可能更多更大。這豈有不犯錯誤甚至嚴重錯誤的?吃了、喝了、拿了,你就必然被他牽著鼻子走,陷入深重的泥潭而不能自拔。剖析到這裡聯想起中央關於不許接受有礙執行公務的宴請和收受禮品是多么的英明、正確啊!
第二,忘了本,丟掉了艱苦樸素的優良傳統。毛澤東同志早在黨的七屆二中全會上就諄諄告誡全黨,革命勝利後,全國進入大規模經濟建設時期,仍然需要繼續保持和發揚艱苦奮鬥的優良傳統,繼續保持和發揚謙虛謹慎的優良作風。提醒黨內一些同志在硝煙瀰漫的戰場不曾被敵人的槍炮子彈打倒,解放後,可能要被資產階級的糖衣炮彈所擊中。江總書記也多次教育全黨在改革開放的新形勢下,務必繼續保持和發揚艱苦奮鬥的優良傳統,要特別警惕燈紅酒綠對幹部的腐蝕和影響。我沒有按照這些教導去做,忘了本,丟掉了好傳統,忘乎所以,在資產階級糖衣炮彈面前打了敗仗。
我家祖祖輩輩在農村種田維生,我出身在一個窮鄉僻壤的山村,小時,放過牛,種過田,上山砍柴,上學每天早上要跑7、8華里路,還要挑20斤蘿蔔到小集鎮上去叫賣,掙兩個小錢好買個本子讀書上學,交點學費。至今,後背脖上還有小時挑蘿蔔賣、挑柴賣而被擔子磨起來的大包。一雙破舊球鞋,穿了整整五年,我媽給我補了又補,下雨天濕了,我爹晚上便在火坑邊給我烤乾。為了支持我讀中學,讓兩個姐姐中途輟學,確保我一人奔前途有個出息。我父親在60年代因水腫病不能治癒而去世了,那時,我才不到12歲,就靠我小腳的母親養育我(現已94歲還健在),寫到這裡,我痛哭流淚了,心裡十分難受。家鄉的山和水養育了我,父老鄉親幫助了我,黨組織和各級領導培養了我,由一個農民的兒子成長為一名副省級幹部,是多么不容易啊!我悔恨莫及,痛苦難忍,成長起來了,生活好了,進了大城市,當了高級幹部,可是把過去忘記了,"忘記過去,意味著背叛",我犯了嚴重錯誤,真正體會到了保持艱苦奮鬥優良傳統和艱苦樸素的作風是多么重要!它是一劑十分難得的良藥,可以教育挽救人們的性命!痛定思痛,我要永遠牢記這一慘痛的教訓。
第三,放鬆改造,個人主義、享受主義的私慾惡性膨脹。追求個人的東西太多,總想地位更高一點,工作單位再好一點,名望更大一點,家庭還要圓滿一點。一句話,追逐個人的享受和安逸,因而,個人私慾惡性膨脹。俗話說:天高不算高,個人慾望第一高。這正是對我思想一針見血地批判。想當初,我和愛人結婚,是借錢辦的旅行結婚,她在紡織廠工作十分辛苦,三班倒,起早貪黑,還要帶孩子,每月就幾十元錢的工資,還要歸還欠款,度月如年,生活那樣艱苦,我們也挺過來了。可是到了今天,反而還嫌不足。我給別人有時寫書法,也常寫"知足常樂",可是自己教育了別人而沒有覺悟自我。平時,我和愛人上街,有時連一冰棒都捨不得買來吃,到自由市場去買菜還要砍價。過去,黑白電視機都買不起,而今有了彩電還要追求寬螢幕的,有了不少錢,還要囤積。也不知要那些錢是為了什麼?!才真正認識到,錢財是身外之物,害人太狠。錢少一點,可以催人向上,打掉頭腦里許多私心雜念;錢多了,就容易走歪門邪道,將你葬身其中。這種個人主義、享受主義的東西對我及一家帶來了極大的災難。由此反思,改革開放越深入,經濟越發展,個人世界觀的改造更要抓緊,須臾不可放鬆。否則,非要被時代淘汰不可,成為歷史的罪人。近些年來,由於一些極端錯誤的東西在頭腦里作怪,我在思想上成了脫韁的野馬,喪失了應有的警覺;在交往上成了江湖來客,喪失了應有的原則;在行動上天馬行空,喪失了應有的約束,導致今天的惡果,教訓是極為慘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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