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性噪聲聾診斷標準

職業性噪聲聾診斷標準

《職業性噪聲聾診斷標準》是2007年6月13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發布,本標準代替GBZ 49—2002《職業性聽力損傷診斷標準》,本標準自實施之日起,GBZ 49—2002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職業性噪聲聾診斷標準
  • 外文名:Diagnosis of occupational noise-induced deafness
  • 發布 :2007-06-13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 實施: 2007-11-30
前言,標準正文,

前言

2007-06-13發布 2007-11-30實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與GBZ 49—2002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根據《職業病目錄》,將原診斷名稱修訂為《職業性噪聲聾診斷標準》;
――強調了職業性噪聲聾發病的劑量—效應關係
――對觀察對象的界定進行了修訂,並取消了觀察對象分級;
――對職業性噪聲聾的診斷分級進行了修訂,只分輕度、中度、重度噪聲聾三級。
本標準的附錄A是資料性附錄。
本標準由衛生部職業病診斷標準委員會提出。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批准。
本標準由北京市預防醫學研究中心負責起草。參加起草的單位有北京大學第三醫院首都醫科大學附屬北京同仁醫院、天津市職業病防治院、上海市職業病醫院、上海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山東省淄博市職業病防治院、廣州市職業病防治院、遼寧省職業病防治院、廣東省職業病防治院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王建新康莊趙培青高建華、賈莉、謝蘭蘭、徐希嫻、張正華、吳萍、蔣軼文、馬谷豐、許恕中。
本標準所代替標準的歷次版本發布情況為:
――GB 16152-1996,
――GBZ 49-2002。
GBZ49-2007

標準正文

職業性噪聲聾診斷標準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職業性噪聲聾診斷標準及處理原則。
本標準適用於長期接觸職業噪聲所致勞動者聽力下降的診斷及處理。
本標準不適用於生產過程中因壓力容器、反應釜等爆炸導致的爆震聾的診斷及處理。
規範性引用檔案
下列檔案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定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檔案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準。
GB/T4854 聲學 校準測聽設備的基準零級
GB/T7341 聽力計
GB/T7582 聲學 聽閾與年齡和性別的統計分布
GB/T7583 聲學 純音氣導聽閾測定 聽力保護用
GB/T16180 勞動能力鑑定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
GB/T16403 聲學 測聽方法 純音氣導和骨導聽閾基本測聽法
GBZ2 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
診斷原則
根據明確的職業噪聲接觸史,有自覺的聽力損失或耳鳴的症狀,純音測聽感音性聾,結合曆年職業健康檢查資料和現場衛生學調查,並排除其他原因所致聽覺損害,方可診斷。
觀察對象
雙耳高頻(3000Hz,4000Hz,6000Hz)平均聽閾≥40dB(HL)。
診斷及診斷分級
連續噪聲作業工齡3年以上,純音測聽感音神經性聾聽力損失呈高頻下降型,根據較好耳語頻(500Hz、1000HZ、2000HZ)平均聽閾作出診斷分級。
5.1 輕度噪聲聾:26dB~40dB(HL)
5.2 中度噪聲聾:41dB~55dB(HL)
5.3 重度噪聲聾:≥56dB(HL)
處理原則
6.1 觀察對象不需要調離噪聲工作場所,但同時患有耳鳴者例外。
6.2 輕度、中度及重度噪聲聾患者均應調離噪聲作業場所,需要進行勞動能力鑑定者,按GB/T16180處理。
6.3 重度噪聲聾患者應配戴助聽器。
6.4 對噪聲敏感者(即上崗前體檢聽力正常,在噪聲環境下作業1年,高頻段3000 Hz、4000 Hz、6000Hz任一頻率,任一耳達65 dB(HL))應調離噪聲工作場所。
正確使用本標準的說明
參見附錄A。
附錄A
(資料性附錄)
正確使用本標準的說明
A.1 職業性噪聲聾系指勞動者在工作場所中,由於長期接觸噪聲而發生的一種漸進性的感音性聽覺損傷。
A.2 確切的噪聲作業史系指在超過GBZ2所規定的工作場所噪聲聲級衛生限值的噪聲作業,即工作場所的作業人員8h等效接觸噪聲限值≥85dB(A)。每天接觸噪聲不足8h可根據實際接觸噪聲時間,按每增加3 dB(A)接觸時間減半的原則,確定噪聲接觸限值。
A.3 職業性噪聲聾的聽力評定以純音聽閾測試結果為依據,純音聽閾重複性測試結果各頻率閾值偏差應≤10 dB(A),聽力損失應符合噪聲性聽力損傷的特點。
A.4 鑒於職業性噪聲聽力損失有暫時性閾移,故應將受試者脫離噪聲環境後12~48h作為測定聽力的篩選時間。若篩選測聽結果已達觀察對象或噪聲聾水平,應進行複查,複查時間定為脫離噪聲環境後一周。
A.5 聽力計應符合GB/T7341的要求,並按GB/T7341進行校準。
A.6 純音聽力檢查時若受檢者在聽力計最大聲輸出值仍無反應,以最大聲輸出值計算。
A.7 純音聽力檢查結果應按GB/T 7582進行年齡性別修正(見表A.1)。
A.8 當一側耳為混合性聾,若骨導聽閾符合職業性噪聲聾的特點,可按該耳骨導聽閾進行診斷評定。若骨導聽閾提高可能與傳導性聾有關,應以對側耳的純音聽閾進行診斷評定。
A.9 當雙耳為混合性聾,骨導聽閾符合職業性噪聲聾的特點,可按骨導聽閾進行診斷評定。按骨導聽閾進行診斷評定時,其骨導純音聽力檢查結果也應按GB/T 7582進行年齡性別修正。
A.10 分別計算左右耳語頻平均聽閾後,以較好耳平均聽閾進行噪聲聾診斷分級。
A.11 語言頻率聽力損失大於等於高頻聽力損失,不應診斷職業性噪聲聾。
A.12 純音聽力測試聽力曲線為水平樣或近似直線時,應懷疑其聽力測試結果的真實性。
A.13 語言頻率聽力損失超過中度噪聲聾以上,應進行客觀測聽檢查,排除偽聾和誇大性聽力損失。
A.14 診斷時應排除的其他致聾原因主要包括:偽聾、誇大性聽力損失、藥物(鏈黴素慶大黴素卡那黴素等)中毒性聾、外傷性聾、傳染病流腦腮腺炎麻疹等)性聾、家族性聾、美尼爾氏病、突發性聾以及各種中耳疾患等。
A.15 診斷步驟
A.15.1 耳科常規檢查。
A.15.2 在做出診斷評定前,至少要進行2次以上的純音聽力檢查(純音聽閾測試按GB/T7583和GB/T16403規定進行),兩次檢查間隔時間至少3d,而且各頻率聽閾偏差≤10dB;診斷評定分級時應以聽閾最小值進行計算。
A.15.3 對純音聽力檢查結果按GB/T7582進行年齡性別修正。
A.15.4 懷疑中耳疾患時可進行聲導抗檢查。
A.15.5 對純音聽力測試不配合的患者,或對純音聽力檢查結果的真實性有懷疑時,應進行客觀聽力檢查,如聽覺腦幹誘發電位測試、40Hz聽覺誘發電位測試、聲阻抗聲發射閾測試、耳聲發射測試等檢查,以排除偽聾和誇大性聽力損失的可能。
A.15.6 平均聽閾的計算(結果按四捨五入修約至整數)見式(A.1)和式(A.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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