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年金制度

職業年金制度

職業年金是用人單位在參加國家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為進一步提高職工退休後的生活水平,在國家政策指導和監督下實施的一種具有一定程度互濟性和強制性的社會保險項目,是基本養老保險的補充和輔助。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職業年金制度
  • 概念:職業年金是事業單位和行政單
  • 計發模式:職業年金的籌集模式
  • 計發模式2:職業年金的計發模式
職業年金概念,籌集計發模式,功能與意義,我國制度意見,

職業年金概念

職業年金是事業單位和行政單位為雇員或公職人員提供補充養老保險的總稱,具體的就是在國家統一監督、指導下,僅限於事業單位及政府機關依據自身實際情況,由公職人員和事業單位共同繳費組成養老保險費,以符合事業單位工作性質、公職人員的職業特點,為公職人員提供退休收入保障的養老金保險制度。
職業年金與當前我國企業年金制度相似,區別在於單位的主體性質和職工人員的性質不同。按照國外職業年金運行情況,職業年金主要特點應為:一是具有保險性和穩定性功能。職業年金是國家為公職人員退休的退休基本養老金保障,是一項確定性福利制度,構成單位薪酬福利管理的重要部分;二是強制性。職業年金是為了減輕國家財政負擔、保障公職人員退休後的生活,促進社會公平而推出,具有一定的強制性,否則達不到預期的效果;三是激勵性和延期支付。職業年金與公職人員的服務時間長短、業績等指標掛鈎,具有較強的激勵特徵。同時,職業年金由單位和個人按一定比例出資成立,在員工工作期間按規定投資運作、保值增值,員工只能在退休後才能獲取職業年金基金,具有受法律保護延期支付的特點。
在我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十二五規劃綱要》明確要求推動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總方針下,並在當前在我國養老保險分類改革的大背景下,加快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建立職業年金以減輕財政負擔乃大勢所趨。

籌集計發模式

職業年金的籌集模式與計發模式
1.職業年金的籌集模式
根據國外的職業年金制度實行情況來看,職業年金的資金籌集方式各國均根據本國的經濟發展程度、社會收入分配結構、國家相應稅收政策以及個人和國家對於風險的管理能力等不同國情選擇了適合自身發展需要的籌集方式。職業年金的繳費可根據雇員所在單位的不同效益情況,可由僱主獨自出資以及僱主和雇員共同承擔。
2.職業年金的計發模式
當前世界各國的職業年金制度計發模式主要有收益確定型和繳費確定型兩種模式。
收益確定型模式( Defined Benefit,DB 模式) 指職業年金到期支付額度是根據員工的工作年限、工資水平計算而得出,並且職業年金計畫發起人按約定發放固定退休金,即參與者退休後所領取的退休金是固定不變的。由於受死亡、病退、投資回報及通貨膨脹等因素影響,推行DB 模式的職業年金成本難以主觀預測,一般是通過數學模型進行大致預測。在DB 模式中,費用一般全部由單位繳納,也有些國家規定費用由單位與員工各自按一定的比例分攤,目前各國所推行的公共養老保險計畫都是收益確定型模式。
繳費確定性模式( Defined Contribution,DC 模式) 職業年金的參與者定期或不定期以固定費率向個人賬戶繳費,職業年金的總收益是由繳費累計總和與投資收益構成。在員工退休後,每月領取的養老金根據平時所繳納費用與投資收益決定的,即每月領取的養老金是不固定的。DC 模式繳納費用一般都是完全積累方式,基金由壽險公司或其他金融機構管理,新加坡、馬來西亞等國的中央公積金制都屬於DC 模式。
如何選擇職業年金模式給付模式至關重要,不同的國家因國內實際情況不同,選擇的給付模式也不一樣。有社會保險給付模式作為參考基礎,我國職業年金剛處於起步發展階段,在確定職業年金給付模式可以參照國外職業年金選擇經驗,結合本國實情,選擇合適的職業年金給付模式。

功能與意義

1.增加養老金,完善養老保險制度,減輕財政負擔。隨著我國人口老齡化的趨勢加大以及事業單位從業人數的增加,基本養老保險支付壓力加大,截至2010年底,我國事業單位有130多萬個,從業人員3000多萬人,無論是事業單位數量還是從業人員數量,均為僅次於企業的第二大法人組織,如此龐大的從業人員退休養老金問題成為國家財政所考慮的重大問題。職業年金的基特徵主要是增加養老保險準備金,保證退休人員退休金得以補充以及退休人員養老待遇不降低。因此,職業年金被看成基本養老保險的補充,將大大減輕財政養老金支付負擔,提高我國養老保險的承受能力。職業年金的建立還可以分散養老保險責任和風險、緩解養老保險費供求矛盾,逐步降低養老保險的替代率,也有助於推進我國分類養老保險改革的進行,完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2.有助於員工的福利激勵,提高事業單位的服務效率。作為事業單位一項福利改革計畫,不同的單位因自身情況不同而具有差異性職業年金設計,職業年金由個人繳費和單位繳費所組成,其中單位出資占大部分,員工退休後獲取福利待遇與員工平時工作表現息息相關,因而事業單位可以將職業年金作為人力資源管理的重要手段或工具,靈活設計不同的職業年金方案,根據不同人員不同的情況(如崗位、工齡、級別、工作態度)實行不同的退休後待遇,對員工平時工作表現起到一定福利激勵作用,有助於提高員工工作的積極性、創造性,增強職工的凝聚力和向心力,進而提高事業單位的效率。由於事業單位一般都具有公益性和服務性,效率的提高表示對全民公共服務水平的提高。
3.縮小公職人員與企業人員待遇差距、促進了社會公平。在當前我國養老金雙軌制下,普通企業職工養老保險都是自己繳納保險費,而事業單位人員的保險費則是由國家財政提供,而且企業單位人員退休金待遇普遍比事業單位人員待遇低,這種差距呈逐年擴大的趨勢,無論從退休人員退休前養老保險費繳納的方式,還是退休後養老金獲取的多少,企業職工永遠處於不利地位,不僅有失社會公平,還可能加劇社會矛盾。實行事業單位職業年金制度後,公職人員的退休金獲取與自身和單位的繳費相關,國家財政不再全額支付退休金,企業與事業單位職員獲取退休金的方式與額度將一視同仁,退休待遇差距將逐步縮小,養老保險制度將併入單軌制,緩解了社會矛盾,促進了社會穩定和公平。
4.有助於事業單位保留和吸引優秀的人才。人才價值在市場經濟時代顯得越來越重要,在激烈的競爭中若要立於不敗之地,事業單位就必須要有一批優秀的骨幹人才,吸引和留住人才成為事業單位人力資源管理重要內容,而單位的福利保險機制的完善與否直接決定了其能否吸引和留住高端人才。由於職業年金設計上具有較強的靈活性,可以差異化激勵人才的長期行為,避免人才的流失,同時能吸引新的人才進入。另外,職業年金制度對員工起到了一定的約束作用,若員工在規定的年限內與單位解除勞動契約關係,必將喪失已繳年金收益,因而對單位人才頻繁流動有一定的限制作用,對單位人才保留是一項長期的重要計畫,必須得大力推廣。
5.有助於事業單位和個人合理避稅、延稅。從國外職業年金髮展歷史來看,各國對職業年金都給予一定的稅收優惠,如繳納的年金實行免繳個人所得稅稅前列支等。因此,我國要建立職業年金就要求降低稅率,保證事業單位建立職業年金的承受能力,對職業年金運行過程中減免稅收優惠是一必然趨勢。那么,符合建立職業年金計畫要求的單位或個人將獲得減免稅或延稅的待遇,無疑對事業單位建立職業年金有巨大的推動作用。
6.有助於事業單位職工養老保險水平不降低。在我國推行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改革後,事業單位職工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將會相應降低,這並非是我國養老保險改革的目的所在。作為對基本養老保險補充的職業年金此時就會發揮其強大補充功能,保證事業單位員工的待遇不降低,從而減少改革中所遇到的阻力。
雖然我國企業年金在近幾年發展逐步加快,且表現出較強的後勁,但針對事業單位、公職人員的職業年金發展相對緩慢,因此,在設計職業年金機制設計和運行中,可以充分借鑑現有的企業年金運行模式及治理框架,促進二者內部制度統一發展。

我國制度意見

對我國職業年金制度建立的幾點意見
自2009年國務院確立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省市已有兩年有餘,然而各省市均未出台具體相關的政策方案。參照國外職業年金建立模式以及我國企業年金在發展中存在的問題,我國職業年金由於國情的特殊性以及適用主體是文化程度較高的公職人員這一特殊性,我國職業年金也有其自身的建立、發展方式。本文在研究職業年金過程中對於我國職業年金今後政策出台、發展規劃、實施監管等方面提出以下幾點意見:
(一)實現職業年金制度與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
職業年金在政策出台到實際實施過程中的有效過渡需要多個方面的銜接才能確保完善。其一,應妥善處理職業年金制度確立前後待遇水平上的銜接,避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由於改革後退休金的降低而出現批量提前退休的情況,確保改革後事業單位職工養老保險待遇較為合理。其二,妥善處理職業年金建立過程中與基礎養老保險制度在繳費方式、計發方式以及基金管理等方面的有效銜接。其三,確保職業年金制度在政策出台、合理實施以及適度發展方面與企業年金制度的有效銜接,避免出現因替代率過高而導致的不公平現象的產生,而導致分配不合理、社會不和諧。
(二)強化稅收作用,鼓勵職工參與職業年金制度
職業年金屬於社會保險範疇,因而政府在職業年金制度的建立以及運作過程中負有相當一部分的責任,然而,這並不意味著職業年金基金的經辦應全部由社保部門來進行負責,也可以將其推向市場化,實行多樣化的管理方式。
通過對於已開發國家職業年金制度推行的研究,稅收政策在推動職業年金髮展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是政府推動年金制度建立發展的最有效措施。目前,我國年金市場存在的主要問題就是年金的發展動力不足,而稅收優惠政策在立法上的缺位是年金缺乏動力的主要原因。職業年金制度在推行過程中,國家可制定統一的稅收優惠政策,鼓勵全國範圍內的事業單位從業人員積極參與進來。參照國外已開發國家經驗來看,大多數相對成熟的國家在職業年金的投資和收益應該給予明確的免稅政策,採用EET式的稅收遞延優惠政策,典型的如美國的401(K)計畫。適當情況下,國家適當調整企業年金職業年金稅收政策,逐步減少兩者間的差異,實現分配公平。
(三)完善職業年金立法體系,確保監管到位
目前,我國相關於職業年金制度的政策與方案尚未出台,因而真正意義上的職業年金制度尚未實行,對於職業年金制度的監管體系更無從談起。然而,根據國外的職業年金監管經驗,可為我國隨後建立的職業年金制度提供合理有效的監管範式。
職業年金的監管應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以及保險等多個單位參與並聯合協作才能夠完成的。而監管有效實施的前提是立法體系的完善,為確保職業年金制度的出台、推行、發展等,加強立法體系的保障已經勢在必行,有關立法部門應給予高度重視。
就國外模式來看,大多數多家均有專門的監管部門,應切實根據國家的相關國情,設立監管機構,加強監管,並嚴防重複監管、無效監管現象的出現。例如,美國的年金監管部門包括聯邦政府的稅務局,勞工部下屬的養老金和福利收益管理署以及退休金津貼保障公司。稅務局主要是對年金是否符合《稅收法》中規定的稅收優惠條件進行審核、督察;勞工部下屬的養老金和福利收益管理署則主要是對於《雇員退休收入保障法》的執行情況開展監督工作;退休金津貼保障公司則主要是解決僱主單位在經濟困難等情況下出現的無力支付原定退休金時,建立保險基金從而進行償付,這個公司屬於美國的一個政府機構。美國的年金制度由以上三個部分進行監管,透明、公正。
我國的職業年金監管模式也可以借鑑已開發國家相關經驗,採用多重監管支柱,將政府監管、社會監管、市場監管、法律監管相互融合起來,形成一個全面監管的體系,確保職業年金制度在國家範圍內的有效推行,真正為民造福。
目前,雖然國家已經確立了職業年金制度的試行省市,然而,相關的政策與方案均未出台,全國範圍內僅有少數的單位試行了職業年金制度,例如南昌大學。因而,目前國內職業年金制度仍在探索階段,政府需要進一步明確事業單位在分類改革中的養老保險制度,並逐步實現統一。由於此次改革涉及的人員較多、範圍較廣,政府與相關部門應根據我國國情,組織相關專家學者認真研究,把握好改革時間、統一規劃、反覆論證,從而最終出台符合民意的政策。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