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退休

提前退休

是指員工在沒有達到國家或企業規定的年齡或服務期限時就退休的行為。提前退休常常是由企業提出來的,以提高企業的運營效率。這是當今許多企業在面臨市場激烈競爭時,使自身重現活力而採取的用於管理員工流出的一種很流行的方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提前退休
  • 原因:職工方面的原因
  • 影響:加劇了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矛盾
  • 文號:國發[1978]104號
主要原因,負面影響,退休年齡,條件,病退須知,補貼,制度改革,公務員,

主要原因

通過調查了解到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原因:
1、職工方面的原因。職工出於自身利益的考慮,與其在效益不佳的企業被拖欠工資,還不如投靠社會保險這棵大樹旱澇保收。如果自己再有一技之長,退休後有了穩定的養老金收入,再被其他企業所聘用。
2、企業受經濟利益驅動所致。許多企業,特別是國有大中型企業人員負擔沉重,千方百計地鑽提前退休的空子。為職工辦理了提前退休後,既減少了工資開支,又減少了保險福利費用,減員就成為他們增效的重要手段之一。
3、地方政府的助長行為。地方政府出於地方經濟發展和地方穩定的局部利益考慮,遇到過不了的坎時,就會紛紛給勞動保障部門施壓,甚至以“摘帽子”相威脅,迫使批退,再加上現行政策缺乏有效的對地方政府責任的約束,必然助長了提前退休。
提前退休
4、現行政策不夠完善。儘管國家對此三令五申,勞動保障部也多次對各部門“提前退休工種”進行了清理調整,但迄今為止尚未有一部全國統一的、具有權威性的相關具體政策或規定,而現行的政策都不夠嚴密,操作性都不強,致使勞動保障部門執行起來困難重重。

負面影響

違規提前退休不利於企業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穩定,不利於促進就業,也會對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帶來長期嚴重的負面影響。
1、加劇了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矛盾。一方面提前退休使大批勞動者退出生產領域,直接減少了在職職工人數,減少了作為繳納社會保險基金基數的職工工資總額,不僅影響了擴面範圍,而且直接縮小了社會保險的收入規模;另一方面大批勞動者提前退休,對養老金的需求直線上升,直接導致養老保險基金支出規模擴大,使我國起步晚、積累少的養老保險基金更加捉襟見肘,這也是近年來各地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缺口日益加大的主要原因之一。
2、對就業再就業造成巨大衝擊。提前退休人員大多有技術、有經驗,年齡在50歲左右甚至更年輕,正是發揮餘力的黃金時期,這些人較早地退出生產領域,是極大的人力資源浪費,甚至是人才流失。加之一些提前退休人員進入新的工作崗位後,用人單位無需為其繳納社會保險統籌基金中企業繳費部分,有使用成本低廉之優勢,使得這部分人員在就業競爭中占據有利條件,易於實現二次就業,這就必然會加劇正常就業年齡段求職者的就業難度,使各地就業形勢更加嚴峻起來。
3、影響社會經濟的發展。有豐富經驗和較高技術業務水平的人員提前退休,不僅減少了社會財富的來源,而且對社會經濟的長遠發展帶來嚴重的負面影響。這是因為提前退休雖減輕了部分單位的負擔,但就整個社會來說,造成了勞動力成本的轉移,社會總體消費資金並未減少甚至增加,加大了對社會再生產的需求,增大了國家巨觀調控的難度。再加上職工提前退休多為企業面臨困境、效益下滑時期,這一時期也是企業最需要幫助和支持的時期,職工非但不出策出力相助,而是採取提前退休之策,這種行為不僅僅是對單位不負責任的表現,而且會對企業經濟長遠發展嚴重不利,影響至深。
4、影響企業和社會穩定。職工提前退休,除了直接增加社會負擔外,勢必縮短其繳費年限,減少其社會保險個人帳戶的儲存額度,其享受待遇水平必然低於正常退休人員,不僅會直接影響提前退休者的生活保障水平,而且是人為地造成社會不公平。另外,他們中相當一部分人實現二次就業也會造成不同社會群體之間的矛盾,凡此種種都為企業和社會的穩定埋下隱患。

退休年齡

根據1978年6月國務院頒發的《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和《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規定,下列幾種情況可以辦理退休:
(1)男職工年滿6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
(2)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繁重體力勞動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種的職工,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
(3)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的,經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
(4)因工致殘,經醫院證明(工人並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按月享受傷殘津貼;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條件

《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規定,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黨政機關民眾團體的工人或基層幹部,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滿10年的,應該退休。
1978年以來,原國家勞動總局根據國發[1978]104號檔案要求,負責全國提前退休工種的審批工作。1985年,原勞動人事部發出《關於改由各主管部門審批提前退休工種的通知》(勞人護[1985]6號),將提前退休工種改由國務院各有關主管部門審批,送勞動人事部備案。1993年,原勞動部下發《關於加強提前退休工種審批工作的通知》(勞部發[1993]120號),規定自1993年7月3日起,國務院各有關主管部門停止審批新的提前退休工種。提前退休工種由國務院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勞動部審批。勞動部將根據實際情況對各有關部門已審批的提前退休工種進行清理和調整。
1999年,勞動保障部發出《關於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8號),規定從事高空和特別繁重體力勞動的必須在該工種崗位上工作累計滿10年,從事井下和高溫工作的必須在該工種崗位上工作累計滿9年,從事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的必須在該工種崗位上工作累計滿8年。該《通知》還規定,原勞動部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批准的特殊工種,隨著科技進步和勞動條件的改善,需要進行清理和調整。新的特殊工種名錄由勞動保障部會同有關部門清理審定後予以公布,公布之前暫按原特殊工種名錄執行。
工作年限滿2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小於5年(含5年),或工作年限滿30年的事業編制人員,本人自願申請,經批准可以提前退休。提前退休仍按原事業單位標準核定養老金。
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或工齡25年以上的人員,如本人自願,經組織批准,可以提前離崗。在法定退休年齡內,領取離崗時的基本工資,檔案工資享受在職人員的增資待遇,到法定退休年齡,一併計算工齡,計發退休費,在原單位辦理退休手續。醫療保險享受原單位待遇,住房公積金以離崗時的標準工資為基數進行交納。
凡工作年限滿30年;或男年滿53周歲、女年滿48周歲(女性工人45周歲)且工作年限滿20年的,經本人申請,按人事管理許可權報市有關部門批准後,允許提前退休。

病退須知

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統一由地市級勞動保障部門指定的縣級以上醫院負責醫療診斷,並出具證明。非指定醫院出具的證明一律無效。地市級勞動鑑定委員會負責定期審核指定醫院開具的診斷證明,作出鑑定結論。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鑑定標準,暫按《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GB/T16180-1996)(1~4)級執行。

補貼

2011年1月起,我國對個人提前退休取得的一次性補貼收入,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國稅總局已經公布了“關於個人提前退休取得補貼收入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
公告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今後機關、企事業單位對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正式辦理提前退休手續的個人,按照統一標準向提前退休工作人員支付一次性補貼,不屬於免稅的離退休工資收入,應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
具體來說,個人因辦理提前退休手續而取得的一次性補貼收入,應按照辦理提前退休手續至法定退休年齡之間所屬月份平均分攤計算個人所得稅。其計稅公式為,應納稅額={〔(一次性補貼收入÷辦理提前退休手續至法定退休年齡的實際月份數)-費用扣除標準〕×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提前辦理退休手續至法定退休年齡的實際月份數。

制度改革

改革試點並未停滯
問:國家層面近年來屢推事業單位改革,但據了解,2008年開始試點的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改革,試點地區沒有細化的實施方案,目前處於停滯狀態。你對此如何看?
吳江:這並不是有沒有細化方案的問題,可以說,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改革涉及全社會、涉及公務員,情況比較複雜。目前突出的問題是,事業單位沒有為納稅人提供最完美服務產品。因此對於事業單位的改革當然是非改不可了。2008年國家啟動的這項改革在全國5個城市進行試點,目前仍然在試點階段,現在也並不是停滯,國務院還是決心將這項改革試點好。現在的情況是,要將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制度建設放在前面來做,實現事業單位聘任制、績效工資和崗位管理,由此來推進改革。
問:你剛才提到的複雜性體現在哪些方面?
吳江:首先是事業單位分類的問題,分類不清楚,就很難確定哪些事業單位是要加強它的公益性,哪些要進行改制推向社會,無法分類清晰就無法將改革推行下去。
此外,事業單位改革的複雜性還體現在我國還存在大量的民辦事業單位,如民辦的公益單位、公共服務機構,民辦的教育、醫療等公共機構,其中一部分也是不以盈利為目的提供公共服務,這類事業單位在經過明確分類之後,也需要與公辦單位一樣獲得政策上的支持。
公務員改革也是必然
問:很多人認為在公務員改革按兵不動的情況下,對事業單位大刀闊斧地改革有失公允。
吳江:確實,我們現在很多人老跟公務員比較,其實,客觀來講,公務員是一個運用行政手段的執法單位,我們很難評價公務員個體的績效。當然,從長遠來看,公務員也要打破“鐵飯碗”,也要引入競爭機制,也要“有上有下”,以後有相當一部分公務員要實現聘任制,這一條路也是必然的。
急需引進競爭機制
問:你剛才講了事業單位目前存在的一些弊端,那么,目前推進改革的突破口是什麼?
吳江:事業單位目前存在這些突出的問題,從根本上來說,是事業單位長期以來缺乏競爭機製造成的,因此,迫切需要引入競爭機制。這就是在事業單位內部推行績效工資、績效考核機制的原因,通過你對納稅人提供的服務和產品的質量,來評定你的職稱,這樣一來雙方都有個約束,結果就會不一樣,因此績效在事業單位非常重要。
進一步來講就是,事業單位的“鐵飯碗”一定要端掉!不能夠拿“鐵飯碗”,這個飯碗誰來給,需要納稅人老百姓來給,大家認可你,你就有飯碗,你服務得好就有好飯碗,反之就沒有好飯碗或者失去飯碗。
但是,需要明白,這種通過競爭機制來提高對老百姓的公共服務質量的方式,並不是“甩包袱”。在設計改革路徑上,不能簡單化地對待,既不能把他們全部推向社會,讓他們自己養活自己,也不能回歸到公務員隊伍,而是走一條既要使他們很好地提供公共服務,又要使他們積極性調動起來的中間路徑。
提前退休沒有必要
問:北京市目前對於事業單位改革的規劃尚局限在國家的制度設計範疇,仿佛沒有細化和突破。你怎么看北京在這方面的舉動?
吳江:步伐不一樣,大的指導思想是中央定的調子,只是有的地方走得快一點,有的走得慢一點。但是,有些內容是堅定不移,有些路徑從長遠看早晚都得走。比如下一步的操作路徑可能就是養老、工傷、醫療都要社會化,對待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採取“新人有新辦法,中人有中辦法,老人有老辦法”的方式,國家都有不同的制度設計安排。
問:你剛才提到的養老社會化的改革在一些試點地區出現了提前退休的情況,一定程度上阻礙了改革的進行吧?
吳江:我們改革就是要形成統一的社會養老保險機制,在改革過程中,如果想要國家全都包下來是不現實的。但是確實也產生了一些恐慌心理,怕政策變動之後,對自己的退休收入有所影響。退還是不退,首先要看是不是符合國家規定,實際上國家制度的設計是沒有空子可鑽的,針對不同人群設計的辦法不同,對於有條件退休的這部分人,國家會對他們考慮補償,換句話說就是待遇不會降低,因此也需要對制度設計有信心,沒必要提前退休。

公務員

我國的公務員退休制度既是國家公務員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我國人事管理工作中“進”、“管”、“出”三大環節中一個不可缺少的重要環節。它包括退休條件、退休待遇、退休安置、退休後的管理等重要內容。建立和實行國家公務員退休制度,對於實現和國家事業的興旺發達、承前啟後,長治久安,都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和戰略意義。
公務員提前退休
 提前退休是指公務員達到一般退休年齡以前,符合規定的提前退休條件時,可以自願申請退出工作崗位,享受退休待遇。
參公單位人員
根據國家公務員和“參公”單位工作人員提前退休條件規定:國家公務員和依照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本人提出申請,經任免機關批准,可以提前退休:工作年限滿30年的;距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滿20年的。
事業單位
《公務員法》第十四章第八十八條中規定,“工作年限滿三十年的,本人自願提出申請,經任免機關批准,可以提前退休”,暫不適用於事業單位參公事業單位除外)工作人員。
按照我國公務員法的規定,公務員提前退休的條件有:
 第一,工作年限滿三十年的。這是指公務員在國家機關工作的第一年到提出退休的那一年止,公務員一共在機關至少工作了三十年整。
第二,距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滿二十年的。按照有關規定,男性公務員一般在五十五歲以上,並且在機關至少工作二十年整的可以提前退休;女性公務員一般在五十歲以上,並且在機關工作至少二十年整的可以提前退休。
第三,符合國家規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這種情況一般是指特殊崗位的公務員,由於其崗位特殊的工作條件,為保護其健康,國家允許其提前退休。例如,從事核試驗、野外作業以及工作過程中會涉及到有毒有害物質的公務員,可以按照規定。提前退休。這有利於保護這類公務員的身體健康。
一、公務員退休後享受國家規定的待遇
  公務員退休的待遇,是指公務員退休後依法應享受的權利,主要是指經濟待遇,即退休者應享受的退休金和其他生活福利補貼。退休金是公務員退休後享受的主要經濟待遇。
我國公務員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國家建立公務員保險制度,保障公務員在退休、患病、工傷、生育、失業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第七十九條規定:“公務員工資、福利、保險、退休金以及錄用、培訓、獎勵、辭退等所需經費,應當列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根據我國公務員法的規定,公務員的退休待遇於公務員的福利保險權。同時,公務員退休所需經費,由國家財政予以保障。國家在制定財政預算時,應當將公務員的退休待遇所需經費列入其中。機關對於公務員的退休待遇預算資金,應專款專用,不得挪用。
二、公務員退休後的活動
 公務員在退休後,可以發揮個人專長,參與社會發展,繼續為社會與國家作出應有的貢獻,充分調動眾多老年公務員的積極性及其它各方面的積極因素,可以為我國改革開放與社會主義現代化事業提供力量支持。
需要指出的是,公務員退休後的生活應當遵守法律特別是公務員法的規定。我國公務員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規定:“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的,原系領導成員的公務員在離職三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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