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維護國家整體利益,保護職工合法權益,適應工傷保險制度改革,有必要制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
  • 意義:適應工傷保險制度改革
  • 全國試行時間:1992
  •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
概述,範圍,引用標準,

概述

本標準根據器官損傷、功能障礙、醫療依賴及護理依賴四個方面將工傷、職業病傷殘程度分解為五個門類,劃分為十個等級470個條目。本標準為工傷、職業病患者於國家社會保險法規所規定的醫療期滿後進行醫學技術鑑定的準則和依據。
本標準於1992年由勞動部、衛生部、全國總工會以勞險字[1992]第6號文發布在全國試行。在其後三年間,經全國20餘個省、市、自治區試用,累積了10餘萬試用案例的經驗。在此基礎上進一步進行修訂,並對以下技術原則上作了調整:
1.傷殘條目由420條調整為470條。主要以第四、五、七級調整較多。
2.職業病內科中塵肺的評殘等級依照國家原有關檔案規定進行了調整,以保持有關待遇規定的連續性。
3.總則中增加“經進一步治療後重新評殘”的規定。“多項等級相同,晉升一級”改為“兩項以上等級相同,最多晉升一級”。
4.根據國家社會保險法規的有關檔案精神,對“醫療終結”的提法改為“於國家社會保險法規所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以便於判斷與執行。
本標準參考了世界衛生組織有關“損害、功能障礙與殘疾”的國際分類,以及美國、英國、日本等國家殘疾分級原則和基準。
本標準參考與協調的國家檔案、醫學技術標準與地方評殘標準有:國務院頒布的殘疾標準,中華神經精神科學會制定的中國精神疾病分類方案與診斷標準,黑龍江省、吉林省、湖南省、大連市、長春市、瀋陽市等省市地方評殘等級標準及革命傷殘軍人評定傷殘等級條例等。
本標準的附錄A、附錄B是標準的附錄。
本標準的附錄C是提示的附錄。
本標準由勞動部、衛生部共同提出。
本標準負責起草單位:中國預防醫學科學院勞動衛生與職業病研究所。參加起草單位:中國醫學科學院協和醫院、整形外科醫院、北京市神經外科研究所、北京市紅十字朝陽醫院、北京市宣武醫院、上海市第六人民醫院、瀋陽市勞動衛生職業病研究所、北京市安定醫院、北京市口腔醫院、哈爾濱醫科大學附屬一院、黑龍江省勞動局、吉林省勞動廳、大連市動勞局、北京醫科大學第三醫院、北京市結核病、胸部腫瘤研究所和上海市楊浦區中心醫院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何鳳生周安壽李舜偉、越雅度、田祖恩、張壽林、劉千、李春生、葉啟彬、王顯倫、游凱濤、尹克炎、任引津、趙金鐸、倪為民、魯錫榮、王玉林、鄒培環、寧偉、朱秀安、李世業、劉利輝等。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是指有關授權機構對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工負傷或患職業病後,於國家社會保險法規所規定的醫療期滿時通過醫學檢查對傷殘失能程度做出的判定結論。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原則和分級標準。
本標準適用於職工在職業活動中因工負傷和因職業病致殘程度的鑑定。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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