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行政法官

美國行政法官,是指美國聯邦行政機關中專門負責處理行政申訴等行政案件的人員。前身為“聽證審査會”。1972年8月,美國文官委員會頒布一項條例,正式更名為“行政法官”,1978年國會通過法律予以確認,並通過修改《聯邦行政程式法》對行政法官的職權,待遇和任命等問題作了許多補充規定。行政法官由聯邦各行政機關從文官委員會註冊名單中任命,無確定任期,有正當理由,經文官委員會聽證便可撤換。

行政法官的主要職權是,作為司法審判式的聽證會的主持者,審理案件,審査當事人提出的證據,並作出初步裁決。如果當事人不再申訴,該決定即為終局有法律效力的決定;如果當事人不服該決定,可以向該機構行政法官組成的複審法庭抗訴,對複審裁決仍不服,可以向法院起訴。複審法庭的裁決為本行政部門中的最終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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