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依被繼承人屬人法

繼承依被繼承人屬人法是指被繼承人的屬人法是涉外繼承關係的準據法。一條古老的衝突規範。它的立法思想可溯及到羅馬法,羅馬法把繼承理解為死者人格的總體繼承。西方國際私法學家根據羅馬法原理認為,繼承是對死者遺產(包括一切權利、義務)總體地、概括地繼承,是基於繼承人和被繼承人一定的人身關係而發生的,而人的身份關係,從“法則區別說”時起,一般依“人之屬人法”。

該原則是符合一些國家對外經濟擴張和保護國外僑民利益需要的。所以現在很多國家還採用這項原則。由於對屬人法有兩種不同的理解,在各國具體運用時,又分為兩條衝突規範:(1)繼承依被繼承人本國法。採用的國家有:日本、波蘭、義大利、荷蘭、西班牙等國。(2)繼承依被繼承人住所地法。採用的國家有蘇聯和拉丁美洲的一些國家。該原則也得到一些國際會議和國際條約的支持和採用。如1928年第六次海牙國際私法會議及1928年拉美國家的《巴斯塔曼特法典》也支持和採用這項衝突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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