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順序繼承人

第二順序繼承人

第二順序繼承人是指法定繼承遺產的繼承順序,排在第二順序的人,依《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規定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是針對第一順序繼承人而言。

基本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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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組信息

注音

dì èr shùn xǜ jì chéng rén

詞組分類

法律用詞

英語翻譯

The second order heir

釋義

其中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且不論男女繼承權是平等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俗稱爺爺、奶奶、姥爺、姥姥。而第二順序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存在著在一定條件下的法定扶養贍養義務關係。
根據1985年4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也就是說第二順序繼承人只有在被繼承人沒有法定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和合法遺囑指定的(含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人,或者法定的第一順序繼承人聲明放棄,或者依法剝奪繼承權的情況下,才享有繼承權。 該法還對“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等問題作出規定。

剝奪情形

第二順序繼承人在依法享有合法繼承權時,有下列行為之一,依法剝奪其繼承權:
1、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2、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3、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4、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
搶“繼承”搶“繼承”

特殊規定

一、 依法履行了《婚姻法》第二十八、二十九條義務的形成第二順序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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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養子女與生子女之間、養子女與養子女之間系兄弟姐妹關係互為第二順序繼承人;
三、 被收養人與其親兄弟姐妹之間因收養關係成立而不視為兄弟姐妹,不能互為第二順序繼承人;  四、 繼兄弟姐妹之間,因撫養關係而形成互為第二順序繼承人關係,但是,沒有扶養關係的,不能互為第二順序繼承人;
五、 繼兄弟姐妹之間互相繼承了遺產,不影響其親兄弟姐妹之間的第二順序繼承權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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