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色食品認證及標誌使用收費管理辦法

《綠色食品認證及標誌使用收費管理辦法》(2003年12月23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改價格[2003]2268號發布)於2004年1月1日開始實施,是為規範綠色食品認證及標誌使用收費行為,維護綠色食品標誌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綠色食品事業的健康發展特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綠色食品認證及標誌使用收費管理辦法
  • 發布時間:2003年12月23日
  • 實施時間:2004年1月1日
  • 文號:價格[2003]2268號
正文內容,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附屬檔案一,

正文內容

第一條

為規範綠色食品認證及標誌使用收費行為,維護綠色食品標誌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綠色食品事業的健康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農業部負責組織實施綠色食品的質量監督、認證工作,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依據標準認定綠色食品,依據《商標法》實施綠色食品標誌商標管理。

第三條

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開展綠色食品認證和綠色食品標誌許可工作,可收取綠色食品認證費和標誌使用費。

第四條

綠色食品認證費由申請獲得綠色食品標誌使用許可的企業在申請時繳納,具體收費標準按附屬檔案二的規定執行。

第五條

綠色食品標誌使用費由獲得綠色食品標誌使用許可的企業在每個綠色食品標誌使用年度開始前繳納,標誌使用權有效期3年。具體收費標準按附屬檔案二的規定執行。

第六條

下列產品的標誌使用費按優惠政策收取:
(一)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企業的初級產品、初加工產品、深加工產品;
(二)西部地區企業的初級產品;
(三)獲得綠色食品標誌商標使用許可當年的產品。
具體優惠政策按農業部的規定執行。

第七條

在申請綠色食品標誌使用過程中需接受環境監測和產品檢驗的企業,應按規定繳納環境監測費和產品檢驗費,環境監測費和產品檢驗費由具有環境監測或產品檢驗資格的單位在實施監測或檢驗時收取,收費單位應按規定到指定的價格主管部門申領《收費許可證》,並使用規定的收費票據。環境監測費和產品檢驗費的具體收費標準按附屬檔案三、四的規定執行。

第八條

在企業使用綠色食品標誌期間,為實施監督管理所進行的產品檢驗和環境監測,其費用由實施監督管理的單位負擔;監督管理要求的企業整改復檢,其費用由企業負擔;企業申請的仲裁檢驗,其費用先由企業墊付,再根據仲裁檢驗結果由責任方負擔。

第九條

綠色食品認證費和標誌使用費的收入作為綠色食品事業的一項資金來源。認證費主要用於受理認證申請、認證檢查、認證審核、制發證書、頒布公告等;標誌使用費主要用於標誌管理和發展綠色食品事業。

第十條

收取認證費和標誌使用費的有關事項,應在《綠色食品標誌商標使用許可契約》中依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予以約定。

第十一條

未按規定繳納認證費或標誌使用費的,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可以對其做出不予或終止綠色食品標誌使用許可的處理。

第十二條

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收取綠色食品認證費和綠色食品標誌使用費,應到國家發展改革委辦理《收費許可證》,使用稅務發票,依法納稅。

第十三條

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除收取綠色食品認證費和綠色食品標誌使用費外,不得另外收取綠色食品標誌工本費,收費單位應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執行,不得擅自擴大收費範圍、提高收費標準,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二OO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一

關於綠色食品認證及標誌使用收費管理辦法的實施意見
為了實施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印發的《綠色食品認證及標誌使用收費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收費辦法》)及相關的收費標準,根據農業部《關於印發 <綠色食品認證及標誌使用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的精神,提出以下意見:
一、繳費額的核定
綠色食品認證費和標誌使用費的應繳金額,由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以下簡稱中心)根據認證產品的類別、核准產品的數量和《收費辦法》規定的標準核定。
二、系列產品和非系列產品的界定
《收費辦法》規定的認證費和標誌使用費收費標準所指的系列產品為,同一企業申報並被同時核准的同類別( 57小類,下同)產品中超過兩個的部分;兩個以下(含兩個)的產品為非系列產品。不是同時核准的,或不屬同一類別的產品,或主要原料不同的同類別產品均不構成系列產品。不同類別的產品應分別按類計算產品數,再確定非系列產品或系列產品。
三、繳費辦法及時間
認證費和標誌使用費均直接向中心繳納。認證費應於產品認證合格後,在領取準用證前一次性繳納;標誌使用費第一年應與認證費同時繳納,第二年、第三年應分別在每個標誌使用年度開始前一個月繳納。超過標誌使用年度開始日期六個月未繳納標誌使用費的,中心按其自行放棄標誌使用權處理,並根據《綠色食品標誌商標使用許可契約》(以下簡稱《契約》)的規定予以公告。
四、有關產品的標誌使用費優惠政策
(一)國家級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企業的初級產品、初加工產品、深加工產品(酒類除外),同時認證的同類產品超過 5個的部分,其標誌使用費按系列產品收費標準優惠10%收取。
(二)西部地區企業的初級產品,同時認證的同類產品超過 5個的部分,其標誌使用費按系列產品收費標準優惠10%收取。
(三)獲得綠色食品標誌商標使用許可當年的產品(酒類除外),同時認證的同類產品超過 5個的部分,其標誌使用費按系列產品收費標準優惠10%收取。
五、《收費辦法》施行前簽定《契約》的處理
在 2004年1月1日《收費辦法》施行前簽定的《契約》,原則上應按《契約》執行。《收費辦法》施行前已按《契約》規定執行的,或已到《契約》執行時限的仍按原《契約》規定數額繳費;《收費辦法》施行後尚未到《契約》第二年或第三年執行時限的,其標誌使用費可由中心按《收費辦法》規定標準重新核定。《收費辦法》施行前超過《契約》規定時限仍未繳納標誌使用費的,須按《契約》規定數額補繳欠費;補繳欠費有困難並符合減免條件的,企業可向當地的中心委託管理機構提出減免申請,經審核後報中心批准。未繳清欠費的,不予核准證書,並按自行放棄標誌使用權處理,其中標誌使用期滿的,其續展申請不予受理。
六、自《收費辦法》施行之日起,按《收費辦法》規定標準簽定《契約》的,或按《收費辦法》規定標準重新核定標誌使用費的,中心不再受理和批准其減免申請。
七、中心及其委託管理機構為實施監督管理所進行的產品檢驗和環境監測 .其收費標準由實施監督管理的單位與有關監測單位參照有關標準商定;企業整改復檢和仲裁檢驗收費參照社會收費標準執行。
八、各委託管理機構要根據《契約》的有關規定,切實履行職責,進一步加強收費管理工作,保障《收費辦法》的施行。要進行深入細緻地調查研究,了解《收費辦法》施行中存在的問題,及時向中心和有關部門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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