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紀商

經紀商

經紀商(finder),也就是商業中的掮客。古人云:經,織物的縱線;紀,找出散線的頭緒。經紀二字,似有穿針引線之意。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的解釋,掮客指那些替人介紹買賣從中賺取佣金的人。不少人對這個詞感到陌生,事實上掮客現象在現實中無處不在·不僅有訴訟掮客,還有政治掮客、學術掮客等等·他們的角色就是經紀人或中介人,起一個牽線搭橋的作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經紀商
  • 外文名:finder
  • 性質商業中的掮客
  • 作用:為買主與賣主之間簽訂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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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紀商

掮客,又稱“託兒”,辭典解釋是:為買主與賣主之間簽訂買賣(如房地產、貨物或證券)契約(契約)收取手續費或佣金的人。
金融證券方面,從事經紀商活動的人不能直接進入交易所經營,他們的主要作用是接受投資者的委託,將委託人的證券轉交給經紀人在交易所內買賣。經紀人對經紀商支付手續費,或稱為回扣費。有些證券交易所規定經紀人不準向顧客提供有關證券交易的情況和訊息,而經紀商則不受這一約束,所以經紀商在這些交易所較為盛行。提供情況和通報信息就成了經紀商們招攬顧客的主要手段。經紀商客的這一作用頗得顧客歡心。對於一些水平高的經紀商,證券商甚至會全權委託他們辦理經紀商證券業務,他們也從中分享利潤。經紀商與經紀人之間的關係是一種委託關係,它不同於證券商與經紀人之間的買賣關係。經紀商也不同於證券商,證券商經營證券買賣業務,相互之間可以進行證券買賣,而經紀商本身並不從事證券買賣交易,只起中介作用。

具備條件

根據居間行為的特點,經紀商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完全行為能力
(2)具有居間能力和所從事居間業務的專門知識;
(3)應當是具有商業道德、恪守商業信譽者;
(4)經紀商應當是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5)有一定的資金。

權利

經紀商在居間活動中違反國家法律規定,依情形可被撤銷經紀商身份。經紀商在居間活動中事有的基本權利是請求給付報酬。這項權利在居間活動促使契約成立後得以行使。
如果經紀商從事居間活動沒有達到促成契約簽訂的效果,則無權請求給予報酬。報酬數額,事前有協定的,按議定數額給付;事前未議定的,按議定數額給付;事前未議定的,按照一般的習慣給付。報酬的承擔,在經紀商受單方委託時,按協定由單方委託人承擔;在經紀商受雙方委託時,由雙方委託人承擔。

義務

經紀商應承擔以下義務:
(1)據實報告及妥為媒介之義務。經紀商應將其所知的有關訂約的各種情況,據實報告給各當事人。對顯然無支付能力者或知其無訂立該契約之能力者,不得為其媒介。
(2)對於委託人忠實之義務。經紀商應盡力維護委託人的利益,不得與委託人之相對人合謀以損害委託人的利益。
(3)保守商業秘密之義務。如果委託人或相對人要求掮客不得暴露其姓名或商號,經紀商應承擔此義務。同時,對存貨數量、製作或保管技術、進貨渠道等,凡有約在先者,經紀商均應保守秘密。

經紀商

司馬遷在《史記》中說:“天下熙熙,皆為利趨;天下攘攘,皆為利往。”這句名言用在今天,恰是形形式式掮客(經紀商)們的真實寫照。
連線權錢交易買賣雙方的“權力掮客”正是案件得以展開的一個重要支柱。大量事實表明,諸如此類的“權力掮客”既是推動腐敗蔓延的重要力量,也是當前反商業賄賂的一大難點。
其實,“掮客”本是一個中性詞。古人云:經,織物的縱線;紀,找出散線的頭緒。經紀二字,似有穿針引線之意。以經紀為要務往往要求公開活動,但現實中並不是每個人都情願這樣做。於是名為“掮客”的群體便以自已的規律應運而生,或隱蔽或公開,在社會大舞台上演出了一幕幕話劇。上至教授名模,下至個體村婦,各界人士紛紛自覺不自覺捲入了經紀活動。隨著網路信息技術的發展,一些網站也開始充當不見面的“掮客”,有的甚至乾脆取名“掮客網”。掮客經濟顯示出強勁的發展勢頭。
掮客的生存領域非常廣泛。君不見,除了這裡的“配額掮客”外,打官司有“訴訟掮客”,跑項目有“審批掮客”,想升官的會遇到“政治掮客”,想升學的有人找“招生掮客”,要引進高級人才離不開“職業掮客”,有的地方政府搞招商引資還會主動攀上“引資掮客”……其它還有科技掮客、文化掮客等等,不一而足。掮客無處不在,但它的一個重要特點就是,千變萬變,以權力(無論公權力還是私權力)為中心不變。可以說,凡是有權力可以尋租的地方,就有掮客可以插足的地方,也可能因之而產生掮客。
在很多情況下,經紀商經濟就是“人情經濟+介紹賄賂”。“經紀商”們有三大共同點:一是神通廣大,有著廣泛穩定的人際關係網路,能夠左右逢源,善於應酬;二是受到行賄、受賄雙方的信任,雙方都依賴這箇中間人的身份;三是成功地降低了行賄受賄的風險成本,為行賄受賄開闢了一條相對封閉、可靠的途徑。它使執掌公共權力的官員足不出戶,便能通過玩轉大印,贏得滾滾財源,同時也使一些企業不把心思放在正常的生產、正當經營和公開競爭上,企圖走計畫經濟老路子,千方百計托熟人、找關係、搞後門,通過人情關係發展經濟,使企業維持生存或牟取不法利益。“他們是最有效的潤滑劑。”風險投資公司清科集團總裁倪震東這樣形容經紀商的作用。
經紀商經濟的產生有其必然性。在我們日常生活中,由於供需者在空間上,時間上的分離,人脈的短缺,造成信息的不對稱使供需雙方的矛盾日益普遍、突出,並顯得尤為迫切。人們需要有中間人進行聯絡和調劑,以實現信息和資源的最佳化配置,這對社會經濟的發展本是件有益的事情,而且在今天看來也是無法控制的。但問題是,涉及公權力的經紀商之所以存在,乃是由於權力高度集中,人為調控權力過大,運行缺少陽光操作。河北省原外經貿廳副廳長、省機電辦主任李友燦也是這樣一個典型,他能在20月內受賄4723萬,完全是因為手中掌握著全省進口汽車配額的審批大權。壟斷的權力,實際上導致一種權力市場經濟或者就是權貴的市場經濟,經紀商經濟正是它的重要表現形式,這使得市場經濟無法正常地運作,在經紀商經濟興旺發達的同時,會導致官員腐化、政府失靈等嚴重的社會問題。
此外,經紀商話語權的問題也應當引起關注。時下我們處處能聽到官員的高論,還有就是為官員和企業家辯護的學者的聲音,壟斷的權力、壟斷的資本,都通過經紀商結成一個大的聯盟,形成話語權的壟斷,實際在背後隱藏著很多的利益關聯。著名學者胡星斗認為,“政治掮客、文化掮客那樣一個結盟,這是中國改革出現最大的問題。”
對於如何制約和規範經紀商,我國的法律制度顯然還沒有及時跟進。直至目前,司法實踐尚沒有重視過這一類人。而只要這些中間人沒有在辦成事後收受別人的財物,就不好追究他的責任,而且如果這箇中間人不是國家工作人員,法務部門就往往不會去關注。但事實上,與權力有關的“掮客”已逐步成為商業賄賂形成的關鍵角色,司法機關應就如何對其進行打擊出台明確的司法解釋,增強法律的威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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