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者的義務

經營者的義務,即為各類經營者需要履行的義務。

經營者的義務
第十六條:履行法定或約定義務
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按照規定的法規的規定履行義務。
經營者和消費者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但雙方的約定不得違背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七條:聽取意見、接受監督
經營者應當聽取消費者對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意見,經營者還應當接受消費者的監督和社會的監督,即接受監督的義務。
第十八條:保證人身和財產安全
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並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當經營者發現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嚴重缺陷,即消費者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仍然可能對人身、財產安全造成危害時,經營者應當立即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並告知消費者和採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
第十九條:提供真實信息
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真實信息,不得做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該義務還包括:經營者對消費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和使用方法等問題提出的詢問,應當作為真實、明確的答覆;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應當明碼標價
第二十條:標明真實名稱和標誌
經營者應當標明其真實名稱和標記。該義務還要求租賃他人櫃檯或者場地的經營者,應當標明其真實名稱和標記。
第二十一條:出具憑證、單據
購貨憑證或服務單據是消費契約的書面證明。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商業慣例向消費者出具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如果消費者索要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的,經營者必須出具。
第二十二條:保證質量
經營者應當保證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情況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具有的質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費者在購買該商品或者接受該服務前已經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經營者以廣告、產品說明、實物樣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狀況的,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實際質量與表明的質量狀況相符。
第二十三條:履行“三包”義務
經營者要嚴格按照國家規定或者與消費者的約定,承擔包修、包換、包退或者其他責任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或者約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
第二十四條:不得做出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
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契約、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如果經營者在這些格式契約、通知、聲明、店堂告示中含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內容,或者減輕、其民事責任的內容,其內容判定無效。
第二十五條:禁止侵犯人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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