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性用地

經營性用地

經營性用地一般是指經營性項目的用地,按照現行的政策,經營性項目用地採用招標、拍賣、掛牌方式供地。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經營性用地
  • 項目:旅遊、娛樂、金融
  • 目的:經營
  • 時間:2013年11月15日
詞目釋義,建設用地,

詞目釋義

經營性項目一般指商業、旅遊、娛樂、金融、服務業、商品房等項目。
廣義是指一切經營活動的用地。按法律要求和中央紀委要求實行的《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國土資源部39號令)中的經營性用地是特指工業、商業、旅遊、娛樂、商品住宅等用地。經營性用地具備通過市場競爭形成價格的條件。為建立公開、公平、公正的土地資源市場配置機制,根據現行規定,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各類經營性用地,必須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供應。

建設用地

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是指具有生產經營性質的農村建設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興辦企業或者與其他單位、個人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共同舉辦企業所使用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如過去的鄉鎮企業用地
2013年11月15日,《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發布。其中《決定》指出要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
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在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租賃、入股,實行與國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權同價。縮小征地範圍,規範征地程式,完善對被征地農民合理、規範、多元保障機制。擴大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範圍,減少非公益性用地劃撥。建立兼顧國家、集體、個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機制,合理提高個人收益。完善土地租賃、轉讓、抵押二級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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