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

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 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是指在徵得被害人同意或者承諾,組織出賣人體器官以獲得非法利益。

本罪名為行為犯,不以損害結果的發生為既遂標準。對所有以營利為目的組織他人進行收購人體器官、出賣人體器官的行為應當納入本罪的範疇。

鑒於涉及人體器官犯罪的形式呈現多樣化、複雜化的趨勢,已嚴重威脅到人民民眾的生命健康安全,2011年2月25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表決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七規定了組織販賣人體器官罪。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
  • 主體:一般主體
  • 客體:身體健康權和醫療管理秩序
  • 刑罰: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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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要件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是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不滿16周歲的人不是本罪的主體。

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方面應該是故意,過失不能構成本罪。我國著名刑法學者趙秉志教授認為,此處的故意應該界定為直接故意,而不是間接故意。他認為,組織他人出賣人體器官者在實施此種行為是明知的,並且希望組織行為和出賣行為的順利進行。組織行為在本質上對於法益的侵害性持持積極的態度,與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希望”-對危害後果積極追求的心態具有內在的一致性,然而“放任”則持的是一種“聽之任之”的心理態度,與“組織行為”的積極性相衝突。筆者也贊成趙秉志教授的觀點。本罪中的“組織”和“出賣”行為都是一種積極的作為,對於犯罪結果更是積極追求,並不是置之不理的,因此對於故意應該縮小為直接故意比較合適。

客體要件

本罪的客體具有雙重性。組織他人出賣人體器官的行為,既侵犯了器官出賣者的身體健康權,也危害了國家有關器官移植的醫療管理秩序。一方面組織他人出賣人體器官者,把他人的器官當做商品進行買賣,進行交易,損害了他人身體健康完整權,儘管本罪成立的前提之一是必須得到器官出賣者本人的同意,但這並不能阻卻該組織行為的違法性。人體器官作為本罪的犯罪對象,不同於市場中的交易物品,不能夠用金錢來衡量,是無價的,對人體器官進行買賣也是對社會風俗的一種侵害:另一方面,國家對於器官移植都有明文規定,都有一定的程式來進行保障,組織出賣人體器官不利於醫療管理秩序的維護,是對這種秩序的破壞。儘管《刑法修正案(八)》將本罪納入分則第4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更多的是保護器官出賣者的身體健康權,但筆者認為本罪更重要的是危害了國家器官移植的醫療管理程式。

客觀要件

本罪的客觀方面是組織他人進行出賣人體器官的行為。在這裡有需要對“組織”“出賣”“人體器官”三個詞語需要進行分析,這也是區分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關鍵。

司法認定

“組織”、“出賣”的內涵及範疇
所謂“組織”是指行為人實施領導、策劃、控制他人進行其所指定的行為活動。因此對“組織”做廣義理解的同時需要把握此罪與故意傷害罪的轉化問題。這裡的“組織”不同於非法組織賣血罪等組織犯中的“組織”。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的客體是人身權利,組織一個人或者一個特定的人都可成立本罪,而組織犯往往要求組織不特定的多數人才能構成犯罪。
組織者往往以給器官捐獻者支付報酬為誘餌,拉攏他人進行器官的出賣。這種出賣行為應當是基於受害人本人的同意,即受害人能夠意識到其行為是出賣器官,並且能夠認識到出賣器官對身體造成的影響。倘若受害人沒有上述意識,則組織者侵犯了受害人的意思自由,違背了受害人捐獻器官的自主選擇意識,此種情況下組織者的行為已經超出了“組織”的範疇,已經對受害人的身體健康權造成威脅,應當依照該條第二款的規定按照故意傷害罪處理。
人體器官”的理解
從醫學角度來講,器官是指動物或植物機體上由多種生物學組織共同構成的有機結構,用來完成特定生理功能。人體器官十分複雜,種類繁多,因此脫離醫學考察法律意義上的器官是沒有意義的。

量刑處罰

對非法摘取、騙取他人器官
以故意傷害罪論的情況。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未經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的器官,或者強迫、欺騙他人捐獻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對非法摘取屍體器官
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七條第三款規定:“違背本人生前意願摘取其屍體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違反國家規定,違背其近親屬意願摘取其屍體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即依照盜竊、侮辱屍體罪進行定罪處罰。
其他涉及的法律條文:刑法修正案八規定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三十四條之一:“組織他人出賣人體器官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案件

2014年,江西南昌青山湖區法院對非法買賣器官案庭審,揭開了隱秘的販腎交易鏈條:從網上招募供體,圈養供體,取腎、異地空運、移植,短短5個月,該犯罪團伙圈養近40人,販賣腎臟23個,非法獲利154.8萬元。
案件處理
南昌市青山湖區人民法院對這起全市最大組織出賣人體器官案作出一審公開宣判,分別判處以陳某為首的12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至九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至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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